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南宁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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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南宁市版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房屋坐落: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二〇一九年

说明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调整相应合同内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

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7.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

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8.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0.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

      。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电脑自动生成)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国籍代码】【户籍所在地区县代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明】【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买受人性质:

【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本省外市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为共有时,共有方式如下:

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明】【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市      *【区/县/市】      *【乡/镇/街道办事处】      *【路/街/巷】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

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地类用途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其他】,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容积率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现售备案号为      *,备案机构为      *。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路   号      (项目)第   *【幢】   【座】【     】   *单元   *层   *号房,【房屋代码:

      】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终止层为   *,层高为   *米。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2.建筑主体: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房屋居室:

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      】,有   室   厅   厨   卫   【      】;该商品房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实测面积: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户型结构:

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6.房屋类型: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车库】【车位】【其他:

      】。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登记机构:

      #。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已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      】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不含装饰装修)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按【套】【基本单元】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或2、3、  、  、  项所列条件(备注:

第1、第2项必须且只能选一项,其他项可多选):

1.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3.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4.满足第十一条第

(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5.            ;

6.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实现一户一表。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

3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六。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章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现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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