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8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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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1208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DB21T1208-2003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08-2003
代替DB21/T1208-2000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2003-08-20公布2003-12-01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T1208—2003
前言
DB21/T1208—2003是DB21/T1208—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8—2000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钢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钢质防火卷帘材料厚度的检验要求(见3.1.1.3);
——增加了对帘板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夹板及钢丝绳、防风钩的检验要求(见3.1.1.4.1、3.1.1.4.2、3.1.1.4.3);
——增加了对导轨顶部形状、平行度、防烟装置、安装的检验要求(见3.1.1.5.1、3.1.1.5.2、3.1.1.5.4、3.1.1.5.5);
——增加了对门楣防烟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1.1.6.1);
——增加了对座板与帘板连接的检验要求(见3.1.1.7.2);
——增加了对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的检验要求(见3.1.1.8);
——增加了对卷门机检验报告的检验要求(见3.1.2.1);
——增加了对卷门机电动启闭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1.2.3);
——增加了对防火隔板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1.1.12);
——增加了对防火卷帘操纵器设置及火灾报警功能、手动操纵功能、信号反馈功能、延时功能、逃生功能、手动急停优先、操纵速放装置、防止正卷反卷、故障报警、消音复位、自检、备用电源、主备电源转换的检验要求(见3.1.3.3、3.1.3.5.1、3.1.3.5.3、3.1.3.5.4、3.1.3.5.5、3.1.3.5.6、3.1.3.5.7、3.1.3.5.8、3.1.3.5.9、3.1.3.5.10、3.1.3.5.11、3.1.3.5.12、3.1.3.5.13、3.1.3.5.14);
——增加了对火灾探测器组设置的检验要求(3.1.4.1);
——增加了对闭式喷水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1.5.1);
——增加了对水幕系统设置及安装的检验要求(见3.1.6.1、3.1.6.2);
——增加了对消防操纵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差不多功能、备用电源、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见3.1.7.1、3.1.7.2、3.1.7.3.1、3.1.7.3.2、3.1.7.4、3.1.7.5);
——增加了对防火门系统产品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操纵设备功能、操纵
DB21/T1208—2003
设备备用电源、系统操纵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2.1、3.2.2、3.2.3.1、3.2.3.2、3.2.3.3、3.2.3.4、3.2.3.5、3.2.3.6、3.2.4.1、3.2.4.2、3.2.4.3.1、3.2.4.3.2、3.2.4.4、3.2.5);
——增加了对防火窗系统产品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消防操纵设备功能、消防操纵设备备用电源、系统操纵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3.1、3.3.2、3.3.3.1、3.3.3.2、3.3.3.3、3.3.3.4、3.3.3.5、3.3.4.1、3.3.4.2、3.3.4.3.1、3.3.4.3.2、3.3.4.4、3.3.5);
——取消了对电路绝缘电阻的检验要求(2000版4.4);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
——调整了对钢质防火卷帘外观质量的检验要求(2000版4.1.3,本版3.1.1.2);
——调整了对手动操纵按钮标识的检验要求(2000版4.3.2,本版3.1.3.5.15);
——修改了检验规则(2000版第5章,本版第4章)。
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同时代替DB21/T1208—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2000年3月首次公布。
本标准2003年8月第一次修订。
DB21/T1208-2003
目次
前言.......................................................................Ⅱ
1总则....................................................................1
2一样规定................................................................1
3要求与检验方法..........................................................2
4检验规则................................................................16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防火门、窗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治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的一样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一样规定
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系统竣工表;
d)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施工记录(包括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f)系统调试报告;
g)系统要紧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觉下列情形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系统要紧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要求与检验方法
3.1防火卷帘
3.1.1防火卷帘
3.1.1.1检验报告
要求:
防火卷帘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外观标识
要求:
防火卷帘外观应无缺陷。
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当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1.1.3材料厚度
要求:
防火卷帘要紧零部件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质防火卷帘要紧零部件材料厚度宜符合表2规定。
检验方法:
查看有关技术资料。
表2钢质防火卷帘要紧零部件材料厚度
零部件名称
材料厚度(mm)
帘板
1.2~2.0
座板
≥3.0
导轨
掩埋型1.5~2.5;外露型≥3.0
门楣
1.0~2.0
箱体
0.8~1.0
帘板(面)
3.1.1.4.1帘板嵌入量
要求:
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3规定。
检验方法:
用钢板尺测量。
表3帘板嵌入导轨深度
洞口宽度B(mm)
每端嵌入量最小长度(mm)
B<3000
>45
3000≤B<5000
>50
5000≤B<9000
>60
注:
洞口宽度B超过上述表规定后,B每增加1000mm时,每端最小嵌入深度应
增加10mm。
3.1.1.4.2夹板、钢丝绳
要求:
无机复合帘面应沿帘布经向设置夹板,夹板间距应为300mm~500mm;沿帘布纬向每隔一定间距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绳)。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目测。
3.1.1.4.5防风钩
要求:
无机复合帘面两端应当设防风钩。
检验方法:
目测。
导轨
顶部形状
要求:
导轨的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宜超过洞口至少75mm。
检验方法: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5.2平行度
要求:
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5mm;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
测量点为距导轨顶部200mm处,导轨长度的1/2处及距导轨底部200mm处三点,取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3.1.1.5.3垂直度
要求:
垂直卷卷帘的导轨安装后有关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应大于1.5mm/m,全
长不应大于20mm。
检验方法:
采纳吊线的方法,用钢板尺测量。
从导轨上部的正面和侧面分别吊下线坠,
然后用钢板尺测量导轨上部和下部垂线与导轨的距离,其上、下差值即为导轨的垂直度误差。
3.1.1.5.4防烟装置
要求:
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应当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防烟装置与卷帘表面应平均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检验方法:
目测,用塞尺测量。
当卷帘关闭后,用0.1mm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
若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即表明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
3.1.1.5.5安装
要求:
导轨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应为600mm~1000mm。
检验方法:
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门楣
3.1.1.6.1防烟装置
要求:
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应当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防烟装置与卷帘表面应平均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80%。
检验方法:
目测,用塞尺测量(同3.1.1.5.4)。
3.1.1.6.2安装
要求:
门楣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应为600mm~1000mm。
检验方法:
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1.1.7座板
3.1.1.7.1与地面接触
要求:
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平均,不得倾斜。
检验方法:
将卷帘下降至底位,目测。
3.1.1.7.2与帘板连接
要求:
座板的刚度应大于卷帘帘面的刚度。
座板与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手试。
3.1.1.8运行平稳性能
要求:
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承诺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检验方法: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9启、闭运行噪音
要求:
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
检验方法:
在卷帘运行过程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门1m、距地面1.5m处,水平测试三点,取其平均值。
3.1.1.10启、闭运行速度
要求:
垂直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
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
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秒表测量并运算。
3.1.1.11箱体
要求:
防火卷帘的箱体宜采纳钢板制做。
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爱护性能,爱护好卷轴及卷帘的传动装置。
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检验方法:
目测。
3.1.1.12防火隔板
要求:
防火卷帘在梁下或棚下安装时,其洞口上端至梁或顶棚之间应当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板。
防火隔板应采纳阻燃材料制做,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或大于3h.,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目测。
3.1.2卷门机
3.1.2.1检验报告
要求: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
卷门机应当设有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
使用手动操作装
置操纵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显现滑行撞击现象。
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拉动手动操作装置,观看防火卷帘运行情形。
3.1.2.3电动启闭功能
要求: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功能。
检验方法:
由防火卷帘操纵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信号,观看防火卷帘动作情形。
3.1.2.4自重下降功能
要求:
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
检验方法:
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看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情形。
3.1.2.5操作臂力
要求:
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时,其臂力不得大于70N。
检验方法:
拉动手动速放装置,用弹簧管测力计测量其操作臂力。
3.1.2.6自动限位装置
要求:
卷门机应当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
检验方法:
目测,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看卷帘至上限位和下限位时,是否自动停止,用直尺测量重复定位高度。
3.1.2.7安装
要求:
卷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留有检修空间。
其导线应穿管爱护,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目测。
3.1.3防火卷帘操纵器
3.1.3.1检验报告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3.2外观标识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当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
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1.3.3设置
要求: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操纵器宜选用分体式操纵器,其手动操纵装置应安装在每樘防火卷帘的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操纵器,宜选用单体式操纵器,其单体式操纵器宜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另一侧安装手动操纵装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4安装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及手动操纵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手试,用钢卷尺测量。
3.1.3.5差不多功能
3.1.3.5.1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能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1.3.5.2自动操纵功能
要求: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操纵器,在接收到与其有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操纵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5s~300s(内部可调)后连续关闭至全闭;或防火卷帘操纵器在接收到第一次有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操纵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到第二次有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连续关闭至全闭。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操纵器,在先后接收到两个与其有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操纵防火卷帘一次自动关闭至全闭。
3.1.3.5.3手动操纵功能
要求: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操纵器或手动操纵装置上的操作按钮,防火卷帘应能执行上升、下降、停止动作。
3.1.3.5.4信号反馈功能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能将防火卷帘所处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操纵室的操纵设备。
3.1.3.5.5延时功能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具有延时功能,延时时刻应在5s~300s之间可调。
3.1.3.5.6逃生功能
要求:
当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操纵器上的任意一个按钮,防火卷帘应能自动上升至中位,延时5s~300s(内部可调)后连续关闭至全闭。
3.1.3.5.7手动急停优先
要求:
在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过程中,通过手动操纵装置应能够优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卷帘急停延时(5s~300s)后,应操纵防火卷帘自动下关闭至全闭。
如急停时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位置,应第一自动操纵防火卷帘升至中位后延时。
3.1.3.5.8操纵速放装置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能操纵速放操纵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操纵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防火卷帘操纵器的操纵下,由操纵器供电电源启动速放操纵装置,实现防火卷帘自重下降,并可在中位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时刻应在5s~300s之间可调),延时终止后再次启动速放操纵装置,在防火卷帘到达下限位时停止速放装置。
3.1.3.5.9防止正卷、反卷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当设有电源相序爱护装置,当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时,能爱护防火卷帘不发生正卷、反卷。
3.1.3.5.10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
当防火卷帘操纵器发生主电源掉电,或卷门机电源缺相、错相,或操纵器与速放操纵装置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火灾探测器组故障,或备用电源故障,或防火卷帘正卷或反卷等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操纵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3.1.3.5.11消音复位功能
要求:
单体式操纵器应安装门锁,并在其内部设有复位按钮;分体式操纵器应在其手动操纵装置内部设有复位按钮。
操纵器应有消音功能,但当防火卷帘操纵信号或火警及故障未排除时,光指示信号不能复位。
3.1.3.5.12自检功能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操纵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3.1.3.5.13备用电源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纳密封、免爱护充电电池。
3.1.3.5.14主、备电源转换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转换应不使操纵器发生误动作。
3.1.3.5.15手动操纵装置
要求:
防火卷帘操纵器的手动操纵装置应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标志;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操作的措施,如果采纳锁,钥匙应通用;如配有消防应急按钮,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误操作的措施。
手动操作手动操纵装置上的上升、下降、停止按钮,防火卷帘动作正常。
检验方法:
a)使一防火分隔处的火灾探测器组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看与其有关的防火卷帘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形及防火卷帘动作情形,并查看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是否收到防火卷帘动作信号。
b)使一疏散通道处的火灾探测器组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看防火卷帘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形及防火卷帘动作情形,用秒表测试防火卷帘延时时刻,并查看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是否收到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
c)在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上发出使防火卷帘半降、全降的操纵信号,观看并记录防火卷帘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形和防火卷帘动作情形,并查看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上防火卷帘动作信号反馈情形。
d)在防火卷帘下降过程中或处于中位以下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操纵器(或手动操纵装置)的任一按钮,观看防火卷帘是否急停延时(在中位以下时,升至中位后延时),调剂并记录二步降中位延时时刻范畴。
e)在防火卷帘处于关闭状态下,使防火卷帘操纵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操纵器(或手动操纵装置)上的任一按钮,观看防火卷帘开启、延时和关闭情形,用秒表测量其延时时刻。
f)断掉电动卷门机电源,观看并记录由防火卷帘操纵器主电源操纵速放装置动作
情形。
g)断开火灾探测器,或对调卷门机电源的任意两相,观看防火卷帘操纵器声、光故障报警情形.
h)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操纵器防止正卷和反卷功能。
i)检查复位按钮设置情形。
在操纵信号、火警信号、故障信号存在时,操作复位按钮,观看并记录防火卷帘操纵器声、光报警情形。
j)操作防火卷帘操纵器的自检机构,观看并记录其声、光报警情形和指示灯所处状态。
k)使防火卷帘操纵器由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观看并记录主、备电源转换情形。
3.1.4火灾探测器组
3.1.4.1设置
要求: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横向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均应当设置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竖向分隔防火分区(中庭)的防火卷帘应在其一侧(内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探测器组一样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2安装
要求:
火灾探测器组的安装位置、两种探测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探测器组探测器数量应按照防火卷帘宽度和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爱护半径确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5闭式喷水系统
3.1.5.1设置
要求:
高层建筑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纳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纳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当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2安装
要求:
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及喷头、报警阀等组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喷头之间距离应为2.00m~2.50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0m。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6水幕系统
3.1.6.1设置
要求:
防火卷帘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6.2安装
要求:
水幕系统的管道及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幕喷头距卷帘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7消防操纵设备
3.1.7.1检验报告
要求:
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并取得质量认证证书。
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
3.1.7.2外观标识
要求:
消防操纵设备外观应无缺陷。
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当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1.7.3差不多功能
4.1.7.3.1操纵功能
要求:
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能以自动、手动方式操纵防火卷帘的半降、全降。
3.1.7.3.2显示功能
要求:
操纵室消防操纵设备应能接收防火卷帘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检验方法(3.1.7.3.1~3.1.7.3.2):
做系统操纵功能试验时,观看消防操纵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1.7.4备用电源
要求:
消防操纵设备应当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且有工作状
态指示。
检验方法:
目测,将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上,观看消防操纵设备工作情形。
3.1.7.5消防配电线路
要求:
防火卷帘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纳暗敷设时,宜采纳穿金属管或经
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爱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爱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采纳明敷设时,应采纳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爱护。
采纳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爱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爱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