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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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办法

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运营中心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运营中心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运营中心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市场发布的业务规则、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市场运营中心。

第四条 

运营中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市

场审核批准,在交易市场授权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及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市场运营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市场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5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投资、经营管理经验;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理解并认可、遵守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认缴交易市场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运营中心原则上要求在湖南省长沙市(交易市场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

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大型矿山或商品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经交易市场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市场运营中心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运营中心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运营中心申办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的单位向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递交如下资料:

1、《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运营中心资格申请表》;

2、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7、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项目商业计划书;

9、交易市场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由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向申请单位发出运营中心审核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湖南省长沙市(交易市场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

自运营中心审核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市场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入会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市场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运营中心申请。

(二)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由运营中心管理部进行复审: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公司组织结构图;

8、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简历;

9、交易市场要求必须具备的相关管理制度;

10、交易市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

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市场签署运营中心协议,正式成为运营中心,并颁发运营中心证书,在交易市场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市场出具整改意见,30个工作日内仍未通过交易市场复审要求的,交易市场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大型矿山或有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申请成为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经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市场签署运营中心协议,成为运营中心。

第七条 

运营中心缴齐交易市场相关费用,在交易市场指定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清算账户,并签署银行存管协议后,向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市场对运营中心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暂定为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

年检时运营中心向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运营中心年检登记表;

(二)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交易市场对运营中心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运营中心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市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且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交易市场终止其运营中心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运营中心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经交易市场审核,交易市场运营中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运营中心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条 

运营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机构运营中心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十)交易市场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运营中心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运营中心资格。

(一)申请终止运营中心资格的,运营中心应向交易市场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运营中心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关于终止运营中心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及预付款清退方案;

4、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员工处置方案;

6、交易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运营中心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预付款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市场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运营中心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市场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市场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运营中心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运营中心应结清与交易市场的所有费用,交易市场已经收取运营中心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运营中心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运营中心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交易市场核查确认运营中心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与运营中心签署书面终止运营中心资格协议。

协议生效日起,运营中心资格终止,运营中心不得继续从事任何运营中心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五)待上述流程完成,由运营中心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运营中心资格公告,交易市场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运营中心资格公告,公示期90个工作日。

第五章运营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运营中心在交易市场授权范围内从事湖南省澳鑫商品现货交易及

湖南省澳鑫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市场推广工作,运营中心作为与客户就现货交割、销售、回购业务的执行主体,按照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完成仓储、交割、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交易市场运营中心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市场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市场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

(五)向其客户收取《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费用;

(六)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运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接受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在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下对营业部的所有受托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管理;

(五)在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下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六)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市场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七)履行保密责任;

(八)按交易市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运营中心经营费100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年度管理费15万元/年,运营中心中途退出的运营中心年管理费不予退还。

交易市场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章交易仓单预付款制度及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中心必须将交易仓单预付款存入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专用预付款帐户。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委托银行对运营中心的交易仓单预付款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中心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的规定预存最低交易仓单预付款,预付款基数为300万元人民币,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程度以及交易规模等情况修订此额度。

第七章现货预存制度及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中心必须预存交易市场规定量的、符合交易市场交易品种规格的白银现货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备交割。

有关现货保管事宜由运营中心与指定交割仓库具体协商并签署仓储保管协议。

第八章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运营中心必须建立客服中心,对外公布服务热线,保障24小时受理客户的各项诉求。

第十九条 

运营中心必须安排专人或专岗受理客户投诉。

对客户的投诉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将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二十条

客户投诉原则上由运营中心单位自行处理,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交易市场有权直接处理客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 

超过3人(含3人)及以上投诉事项、纠纷金额超过50万元或涉及诉讼的必须书面向交易市场报备。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中心不得以交易市场名义向营业部收取交易市场规定收取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中心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市场合规部核查,按《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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