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全乡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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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全乡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全乡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统一部署,今冬明春,村(居)民委员会将进行换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X委办〔X〕40号)、民政厅《X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X民发〔X〕179号)、《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X市委办〔X〕100号)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X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X委办发[X]9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X乡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搞好统筹协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积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村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不低于85%。

村民委员会职数原则上3-7人,居民委员会职数原则上5-9人,其中主任1人。

具体职位和职数由各村(社区)按村(居)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在切实搞好选前调查摸底、分级培训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严格人选条件,依法有序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做到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少、该公示的事项不漏、该遵守的法定时限不超,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发挥村(居)委会在脱贫攻坚中的骨干作用,为“打赢脱贫奔康攻坚战,建设幸福美丽新X”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X乡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X年X月下旬开始,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在X年X月底全面结束。

(一)选举准备阶段(X年X月下旬至X年X月下旬)

1.建立换届选举机构。

乡上成立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包片定村指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换届选举所有工作。

2.搞好调查摸底。

各村做好选举前期调查摸底,掌握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或者所在社区“农民工”数量、比例、联络方式及参选方式等情况,摸清各村(社区)具体情况,掌握村(社区)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排查出换届选举难点村(社区)、重点村(社区)名单。

对类似村(社区)坚持先整顿、后换届的原则,把问题摸清、把症结找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对村(居)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村(社区)要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乡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开展工作。

3.部署选举工作。

在各村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省、市、县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换届选举文件及工作方案,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本辖区换届选举工作。

4.开展宣传培训。

各村要广泛宣传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参与选举工作人员了解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业务知识、操作程序、纪律要求等。

乡民政办要对选举工作人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民选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参加指导选举工作。

5.开展离任审计。

各村(社区)在换届选举前,由乡政府牵头组织对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应当有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乡财政所做好指导工作。

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全面实施阶段(X年X月上旬至X年X月中旬)

X年X月X日为选举日。

个别村(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选举的不得超过3个月,由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1.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报乡上备案。

提倡按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将公道正派、群众信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党员、干部、村(居)民依法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选委会原则上由5-9人(按单数)组成。

2.制定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工作方案要具体规定本村(社区)的选民资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承诺及履职承诺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箱)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回避规定、疑难处理以及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提倡和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村(居)委会成员和党小组长兼任村(居)民小组长。

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要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依法开展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和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开展选民登记。

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1)年满18周岁;

(2)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在本村(社区)居住的;

(3)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4)户籍不在本村(社区),在本村(社区)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凡已在一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

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残疾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现役军人和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村民委员会和上一届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上届选民名单进行确认。

对迁出本村(社区)的(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除外)、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选民予以补充登记。

本届第一次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采取社区居民到选民登记站登记或者选举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

原则上村办公室设立1处登记站,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入户登记。

选民登记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登记造册、提前通知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到无一遗漏。

对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民主的方式解决,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4.公布选民名单。

实行直接选举的,应当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实行间接选举的,只需登记并公布代表名单。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

因故推迟选举超过30日的,应当对选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5.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以单独或联名方式直接提名。

每一村(居)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拟定村(居)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报乡镇备案,并及时公布和开展提名工作。

提名候选人应在选举日前15日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海选)的选举方式。

鼓励支持农村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军人和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积极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积极引导选民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居)民提名为候选人,尤其要将妇联主席(妇代会主任)等妇女骨干提名为候选人。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1)符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5)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

(6)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7)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受到党纪处分或被责令辞职未满影响期的;正在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过失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放不满五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未处理终结的;

(3)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4)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担任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的;

(6)任期内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

(7)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届满任期述职评议中,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测评不称职票高于50%的;

(8)其他不适合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社区)情况,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

原则上其职数为5-9人。

各村(社区)可根据本村实际,遵循村(居)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具体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资格条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意愿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作出具体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委政府的指导意见通过村(居)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转变为广大群众的意志。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或者作为竞选人。

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

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至3人(其中有1名女性差额)。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即在村民委员会主任中没有妇女当选的情况下须在委员中指定一个职位,在事先确定的2名或更多妇女候选人中进行“专职专选”。

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前,特别是选举大会要明确做出规定和宣传,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同时要注意逐步提高女性正职及委员比例。

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2名妇女候选人(其中1名为差额)。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7日前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

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村(居)民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选举日10日前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报乡镇备案,由乡上统一汇总将电子名册报县民政局,随后及时将签字盖章的纸质名册报县民政局。

6.规范选举投票工作。

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

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正式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必须坚持选民本人或被委托人亲自领票、亲自填票、亲自投票。

委托投票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选举委员会办理,经审核后2日内公示。

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的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进行:

(1)召开选举大会。

全体选民在选举会场集中统一投票;

(2)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社区)可以设立选举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选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村,经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可设置流动票箱作为补充投票形式,但仅限于行动不便、又不能委托投票的选民使用。

各村采取的投票方式以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上报乡镇备案。

任何形式的投票,都必须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其中每个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单事先不得确定和公布,并注意坚持回避原则。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选举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地址、选举日投票时间、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

他选举注意事项。

选举会场及各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

7.宣布选举结果。

选民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场密封,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现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未能选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以未当选的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按照有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因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并指导组织重新选举。

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

具体时间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另行确定,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并封存选票、统计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政府备案,乡上汇总后报县民政局。

8.健全内设机构。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

按照《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的规定,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9.做好换届工作交接。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政府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0.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村(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结果应及时报乡政府备案。

11.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上届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

村(居)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社区)本届选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总数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

推选产生的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报乡政府备案。

1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小组组长。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居)民小组都应该在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依法按程序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产生。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要按照“四个自我”原则,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新一届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对原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认定或重新修订。

要修改完善村(居)务监督、议事、听证、论证、民情恳谈、民主评议、履职、考核、问责等各项自治制度。

积极推进“四好村”创建,进一步促进村(居)民自治和村(社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X年3月中旬至3月底)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党委、政府要指导新班子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进一步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

结合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党领导下的村(社区)民主自治机制。

换届选举结束后,乡镇、各村(社区)要及时填报选举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选举结果,及时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乡镇要认真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组织机构设置、责任目标规划、日常工作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乡换届督查指导组对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非法和违法选举,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村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由乡民政办汇总于X年3月底前报送县民政局。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落实换届责任。

全乡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村(居)情、民情、选情”预案。

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分片包干。

村(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持好换届选举工作。

各村要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舆论、信访、维稳工作机制。

强化预警,注重源头。

做到抓早、抓小,心中有数,掌握主动,及时请示,做好跟踪落实。

乡党委负责政治把关,指导、督促村(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持好换届选举工作;

乡人大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乡民政办负责指导、督促村(社区)按程序依法开展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乡党政办负责换届选举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舆论风险防控体系和舆论监督机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妥处网络舆论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

乡司法所、信访办、安办负责抓好治安管理、维稳处突、信访受理和法律解释、法律援助等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指导督促各村搞好任期审计工作,负责相关经费发放保障工作

乡纪检监察、警务室要积极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及时查处打击;

团委、乡妇联负责加强对优秀青年和妇女的引导动员;

(二)严肃换届纪律。

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及相关纪律要求,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建立选前谈话、竞选承诺制度。

在正式候选人公布之前要集中竞选人进行集体谈话,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

当选后签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

《候选人竞争承诺书》要对不当竞争行为或违反选举纪律行为作出界定,《村(居)委会成员履职承诺书》要对任期目标、工作纪律、在岗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

把防范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关口前移。

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

乡上成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委员会和换届风气督查工作组。

邀请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

采取选举全过程影音记录、电子存档等措施,加强对换届选举的监督。

严防宗族、宗派、宗教、黑恶等势力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坚决打击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民族分裂活动、刑事犯罪活动等非法活动。

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严从重打击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等违纪违法行为。

建立举报制度,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形成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做好后续工作。

各村(社区)要关心爱护离任村(社区)干部,解决好离任补贴等相关问题。

抓好村(社区)干部及村(居)民小组组长的思想作风和能力素质建设,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乡镇要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来信来访接待组,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提供咨询服务。

对群众反映出的违法选举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坚决纠正。

各村是换届选举信访工作责任主体,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激化,无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本方案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遵循村(居)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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