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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压网技术原则修订稿

**供电公司

HEFEIPOWERSUPPLYCORPORATIONCUSTMERSERVICE

 

**地区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二○○六年七月六日

 

目录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总则

4中低压配电网

5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

60.4KV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7柱上配电变压器

8电力电缆

9开闭所、配电室、箱式变电站

10开发区和住宅小区的供配电

11对用户供电的有关规定

12配电网自动化

13配电网技术管理

14附则

 

1范围

本技术原则适用于**市中低压网的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作。

2引用标准

能源电[1993]228号文《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电力工业部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实用供配电技术手册

3总则

3.l本原则依据原能源部、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及有关规定、规程、标准等并结合**市城市规划及《**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而制定的。

3.2本原则的总目标是使配电网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进步、维护方便,提高电能质量以满足城乡用电的需要。

3.3**供电地区配电网的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和用户工程必须执行本原则。

现有运行的配电网达不到本原则要求的应分期分批逐步改造以符合本原则的要求。

3.4在配电网新建、扩建和改建以及用户工程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使用优质产品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配电网新设备的选用须经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中低压配电网

4.1**供电地区的中低压配电网电压等级为10千伏、0.4千伏,是由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含110KV电力电缆)、线路分段分支设备、柱上变压器、开闭所(开关站)、配电站或室(含箱式变电站)、接户线等组成。

4.2中低压配电网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城市配电网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改造和建设的统一规划,应与城市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和建设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与业扩报装工程相结合,与配电网的大修、技改工程相结合。

4.310千伏配电网的电源点(即110千伏变电所)最终规模可按三台主变设置,单台容量以不大于40兆伏安为宜。

110千伏变电所10千伏宜采用单母分段带旁路的接线方式,出线回路数不少于24回,出线开关、刀闸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1000安培。

公用线路的电流互感器变比宜选用600/5安。

4.4中低压配电网应根据高压变电所的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又能互送的分区配电网,分区配电网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一般不应交错重叠。

分区的划分应随高压变电所及客户符合变动,随时调整开环点。

中低压同杆架设线路应保持电源的统一性。

4.5城区10千伏配电网结线最终目标为环形结线即实现环网结构(开环运行)。

现在运行的线路应尽快改造,装设分段开关,一般主干线每公里装设一台分段开关,负荷集中地段每2500千瓦(或10个用户)装设一台分段开关。

分段开关应选用无油开关,应逐步对原有的注油开关进行更换。

环网联络线按600安载流量考虑。

4.610千伏配电线路正常供电半径规定为:

市区不宜大于3.5公里,县郊不宜大于10公里。

现在运行的10千伏线路不满足要求要逐步加以改造。

开闭所、配电所、公用配变和每回10千伏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

不同电源的原则上不应交叉供电。

4.7配电网应有一定的容量裕度,以满足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当负荷转移时不致使载流元件过载。

当任何一个中压馈电柜因故停运时,通过倒闸操作,能继续向用户供电;当发生线路事故时,通过倒闸操作,能继续向非故障线路段用户供电,配电线路不过负荷,不限电。

10千伏公用配电线路的实际工作电流正常应不超过允许值的7O%。

4.810千伏公用配电线路主要形式为架空绝缘线和电缆。

架空线路一般不在老城区主要干道使用。

目前老城区主要干道和城市景观大道使用的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改用电缆供电。

4.910千伏配电网的无功应就地平衡,补偿容量原则上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左右配置。

4.1010千伏高压用户不允许由主杆直接下线,在公用线上“T”接应另立付杆(或其它方式)装设第二熔断器(断路器)。

4.11中压配电网应选用短路容量能满足较长期发展需要、可靠性高、体积小、维护工作量少和操作简单的新型设备,如SF6开关、真空开关、环网单元、小型封闭式配电装置及各种新型熔断器。

4.12城市道路网是城市配电网建设的依托,每条道路至少应留有一条架空线路路径。

城市主、次干道均应留有电缆敷设位置。

有些干道还应留有电缆隧道或排管位置。

5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

5.1架空线路采用同杆架设两回路,特殊情况可采用多回路同杆架设。

5.2架空线的排列形式一般为:

三角、水平两种。

5.3档距规定为:

市区一般不大于45米,县郊一般不大于60米。

5.4导线截面规定为:

主干线,市区不小于185平方毫米绝缘线,市郊不小于120平方毫米绝缘线;次干线,(市区不小于120平方毫米绝缘线,)市郊不小于95平方毫米绝缘线。

农村主干线不小于120平方毫米铝绞线。

5.5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线,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

5.6绝缘子规定为:

10kv均应采用复合绝缘子,直线杆,小于30º的转角杆用支柱绝缘子,30º及以上的转角杆及耐张杆、终端杆每相采用两片悬式绝缘子(或)。

横担用镀锌角钢。

5.7电杆的选用:

市区不低于15(18)米电杆,县郊不低于12米电杆。

市区的转角杆、终端杆尽量采用钢管塔等自立杆塔。

5.8线路断联或分支线的连接:

同种材质导线的连接一般应采用压接;不同材质导线的连接应采用过渡压接板(管)压接。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宜采用T型线夹连接,不同材质的连接要加包铜铝过渡或采用膜铜铝过渡线夹。

5.910千伏配电线路一般只配置速断和过流保护及一次重合闸。

5.1010千伏架空线路和用户“T”接线路在二环路内宜选择非干道路径且不允许架空跨街,如必须过街则实施电缆敷设方案。

60.4KV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6.1低压配电网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宜采用以柱上变压器或配电室为中心的树枝放射式结构。

相邻变压器低压干线之间可装设联络开关和熔断器。

6.2低压配电网应有较强的适应性,主干线宜一次建成,低压供电单元过载时,可插入新架配电台区。

低压配电网按全绝缘架设。

6.3导线排列一般宜采用水平方式。

6.4市区公用线与10千伏同杆架设,分支线杆选用10米及以上电杆,档距不大于50米。

6.5低压架空线以橡皮绝缘线为主,适当采用低压集束导线,截面为:

主干线不小于150平方毫米,分支线不小于95平方毫米。

6.6下火线及平行线按《下火线及平行线改造及验收标准》实施。

6.6.1下火线及平行线施工必须按全绝缘架设,“T”接必须采用穿刺线夹,导线端头必须加装绝缘封帽;

6.6.2凡涉及正规建筑群的下火线、平行线施工则应按规划发展容量一次实施到位;

6.6.3单元下火线一般情况采用单相下火,特殊情况采用三相四线,六层以下用BLV—50导线,六层以上用BLV—70导线,平行线不得小于BLV—95导线(或大一个截面的VV22电缆);

6.6.4施工中下火线不得跨越铁路或主干道,且不得超过25米,接户线跨距超过25米者应加立电杆。

6.6.5每栋楼平行线应独立下火,连体平房平行线架设原则上不得超过50米;

6.6.6下火线受电端必须在二楼以下但必须对地距离应大于2.5米;

6.6.7下火线不得跨越市政道路,如需敷设应采用入地方案,主干道低压下火应采用电缆敷设,从分支箱接。

对于小街巷、小区内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据:

a)通车街道,6米;b)通车困难街道、人行道,3.5米;c)胡同(里、弄、巷),3米;

6.6.8零星居民用户新装表应采用集装方式,要按每单元住户数选用多表位表箱一次性设置到位,不得采用单项表箱敷设

表箱不宜装置在建筑物外,若条件不许可表箱应有妥善的防雨功能,表箱锁应统一不宜超过两种规格。

6.7绝缘子选用蝴蝶式绝缘子、低压耐张线夹,横担选用镀锌角钢。

6.8接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截面不小于16平方毫米。

6.9导线的连接同5.7。

6.10低压配电网中零线应联网运行。

分相敷设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6.11零线在主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杆及接户线三相四线馈电的末端均必须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7柱上配电变压器

7.1柱上变压器应靠近负荷中心,三相变压器容量一般以400kVA为限,不敷需要时,应增装变压器。

变压器台架应按最终容量一次建成。

配变必须选用低损耗节能变压器。

7.2公用变压器台架应按局规定的标准台架设计安装。

7.3为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公用配变供电半径规定为:

市区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市郊一般不大于400米。

7.4公用配变出口电压不超过额定电压的士4%。

用户电压偏移允许+5%~-7%。

7.5公用配变一般情况每台控制在70%的额定容量运行,当接近或超过90%额定容量时,应及时采取调荷或增点措施予以解决。

7.6公用配变的高压引下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

7.7公用杆上配变出线为“π”、“+”、“T”三种形式结线,以“π”形接线为主。

配变应尽量布置在负荷中心,两侧输送容量应均匀分布。

7.8配变过电压保护应选用合成绝缘子式氧化锌避雷器。

7.9公用配变低压零线、避雷器接地线、变压器外壳三点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7.10公用杆上配变高压应选用熔丝保护,低压侧装设负荷开关或刀闸。

7.11配变高压一次熔丝的额定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倍数选定,10—100kV.A变压器为1—3倍,100kV.A以上变压器为1.5—2倍。

7.12公用杆上配变应按容量的30%加装无功补偿装置,根据负荷情况自动投切。

7.13公用杆上配变应加装综合测试仪。

7.14单相变压器的应用以节能降耗、提高低压用户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为目的,结合现有的配电网运行状况,因地制宜的逐步推广。

7.14.1坚持“小容量、密布点”。

单相变压器主要应用于负荷相对分散的城市居民小区和城乡配电网的供电末端。

具体的应用范围为:

三相变压器过载时的负荷调整、分散的点式建筑用电、不能满足电能质量的供电末端客户、三相变压器布点困难的区域;

7.14.2对新建的小区客户用电,50米的供电半径内,计算负荷小于300KVA

7.14.3、对需改造的客户用电,原三相变压器供电半径超过100米的区域,且该区域客户计算负荷小于150KVA或供电范围超过150米;

7.14.4、路灯变压器。

可沿路高密度布置,降低损耗和满足特种灯具电压±5%的要求;

7.14.5、单相变压器选择的容量原则上不得大于80KVA;

7.14.6单相变压器须为D11—**KVA及以上系列;

7.14.7低压出线电压为±0.23KV(即相位差180),零线与相线同截面,载流量根据变压器1/2容量选择并考虑线路经济运行;分接头调压为±2*2.5%;

7.14.8台单相变压器接入10KV公配电线路时,同一条线路须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7.14.9接入单相变压器的低压负荷应尽量均衡在出线二相上,零线电流不得超过相线电流的10%;对三层以上的多层建筑客户,每个单元均采用二相三线制供电,每一相供单元的一侧;

7.14.10严禁由二台单相变压器供电的同一幢楼公用一根零线,多台单相变供电的区域也不得将零线并接公用接地网;

7.14.11单相变采用在单杆上安装,底部对地距离不得低于4.0米,砼杆选用Ф190/16/16;10KV引下线采用JKLYJ-25,变压器桩头至“T”接点全绝缘处理;

7.14.12单相变高压采用跌落式熔断器保护,低压采用DZ系列空气保护开关;

7.14.13单相变低压测设置监测终端,实行运行工况的在线监测;

7.14.14单相变应定期巡视,不进行预防性试验,原则上5--10年强制返厂大修。

8电力电缆

8.1电缆供电适用于下列情况

8.1.1老城区、开发区、住宅小区等规划要求用电缆供电的区域;

8.l.2街道狭窄,架空线路走廊难以解决的地区;

8.1.3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负荷较大的用户;

8.l.4电网结构需要时;

8.l.5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8.2电缆的敷设方式为:

8.2.1直埋敷设:

适用于接户线、特殊场所不能采用其它方式的。

8.2.2沟槽敷设:

作为变电所和住宅小区内部使用。

8.2.3排管敷设;作为电缆主要敷设方式。

适用于变电所出线、开发区、小区及市内主干道。

8.2.4隧道敷设:

适用于变电所出线端及重要市区街道电缆条数多或其它敷设方式不允许的地段。

8.2.5桥架敷设:

适用于其它方式均不允许的场所。

8.3电缆截面的选择;

8.3.110千伏电缆以铜芯交联聚乙烯电缆为主,主干线截面不小于300平方毫米,分支线截面不小于185平方毫米。

8.3.2专用线和接户线截面由设计选定。

8.3.3电缆载流量正常按额定电流的50%考虑。

8.4敷设电缆应有效地采取防火、防腐、防脏污,电缆排管和工并还应防水,并按规定留有裕度,以改善电缆运行条件和方便检修。

8.5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应发展公用电缆网,严格控制专用电缆线路。

电缆线路的分支,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建设环网开闭箱(室)或分支箱(室)。

9开闭所、配电室、箱式变电站

9.1具有转供负荷能力,含配电变压器、低压室为开闭所;仅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变电房为配电所;设有高压(开关)小室、变压器小室及低压开关小室三个部分的成套设备为箱式变电站;

9.2开闭所分类

9.2.1一类开闭所:

重要地区和枢纽地区的开闭所,担任重要用户的供电和转供容量较大的开闭所。

9.2.2二类开闭所:

转供负荷不大,用户为二类及以下用户。

9.3开闭所设置原则

9.3.1开闭所(或配电所)应结合城市改造和开发区规划同时建设,作为市政建设的配套工程。

9.3.2开闭所宜建于城市主要道路的路口附近、负荷中心区和两座高压变电所之间,以便加强电网联络,提高供电可靠性。

区域负荷达到4000千瓦左右设置一座开闭所。

9.3.3开闭所为全户内建筑,应独立设置。

如独立设置有困难也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但开闭所一般应设置在地上一层,不宜放置在地下负层,建筑面积控制在350平方米以内。

9.3.4住宅小区的建筑规划面积累计10000~20000m2应建一座配电站,大型住宅小区应建设开闭所向若干个配电站供电。

9.3.5开闭所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设备的运输、运行、抢修通道,以及通风、防火、防潮防洪、防噪音等要求,且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予以执行。

9.4供电电源的确定:

开闭所一般用双电源供电,分别取自两个变电所或变电所的10千伏两段母线。

9.510千伏主结线为单母分段,每段母线可供3—5回出线;低压也为单母线分段,可装设低压母联断路器并装设自动无功补偿装置。

9.6开闭所供电能力为4000千瓦左右,若为专线供电则应控制在10000千瓦以下。

9.7开闭所为环网单元、开环运行。

9.8主设备

9.8.l配电变压器:

容量规定(千伏安)一般为500和630,干式变压器可为800、1000。

当开闭所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或在防火防爆等特殊地区一律选用干式变压器(SCB10型、SGB10型)。

9.8.2开闭所的开关设备视其类型,一般一类开闭所选用KYN28型中置式开关柜或以上型号(配VEP、VD4……断路器),二类开闭所用负荷开关环网柜(F&G、SM6、RM6……)。

在公用线上T接的开闭所进线总开关及环网联络开关应有保护装置,不应选用负荷开关。

由变电所直供的开闭所使用负荷开关环网柜时可不设熔丝由上一级开关保护,但保留隔离开关。

9.8.3导线、开关、互感器等电气设备的选择应充分考虑10千伏系统的短路容量,设计在选型时要认真校验。

9.8.4各种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通用性和安全性强的定型标准产品。

开关柜必须具有机械五防功能。

新建配网中不再使用注油开关,并逐步对原有的油开关进行更换。

9.8.5低压开关柜选用抽屉式开关柜(GCK型、GCS型)。

9.9开闭所、配电所的土建应按公司标准设计的类型和变压器的最终容量综合设计,讲究建筑形式,要求适用、美观,并尽量节约用地。

9.10开闭所应按无人值班及逐步实现综合自动化的要求设计或留有发展余地。

9.11箱式变电站

9.11.1在繁华地区及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室而又不允许安装柱上变压器的处所,可考虑采用箱式变电站。

9.11.2住宅小区的建筑规划面积累计不大于20000平方米时在不具备建配电站条件下可考虑采用箱式变电站。

用户高压临时用电及基建用电可采用箱式变。

9.11.3对于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一律不采用箱式变压器供电的方案;对于12层及以下的小高层建筑,原则上不采用箱式变压器供电的方案。

9.11.4对于多层建筑,所需箱式变压器容量累计不超过1000千伏安的,可在业务工作流程中直接予以办理,所需箱式变压器容量累计超过1000千伏安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9.11.5对于客户自管的电力工程项目所需容量累计在500千伏安以下的且需要采用箱式变压器供电方案的,在业务工作流程中直接予以办理。

9.11.6箱式变电站的单台容量规定(千伏安)应尽量控制在630千伏安及以下;正常应使用单台容量500千伏安及以下的箱式变压器。

9.11.7根据电力设备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和通用性

原则及**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箱式变电站应尽量采用整体预制式箱变且具备:

1、高压应有两工位开关;

2、低压出线间隔应为单列水平排列方式布置;

3、具有计量装置功能;

4、低压电容器应单列一室;

5、低损耗、低噪音。

10开发区和住宅小区的供配电

10.1开发区和住宅小区的供电方案必须按公司有关部门的供电规划执行。

10.2高层住宅小区

10.2.1高层住宅供电均采用两路电源,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应能够自动切换;

10.2.2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应在楼层中部设置配电室。

10.2小区的供配电线宜采用电缆敷设,主干线、分支线均采用电缆排管(沟)敷设。

凡有分支线处均设电缆分支箱,分支线应装设空气开关。

10.3凡改造和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实行一户一表制。

每户建筑面积在90m2以下的住宅,配置用电容量4.4千瓦考虑;每户建筑面积在90-120m2的住宅,配置用电容量6.6千瓦考虑;每户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上的住宅,配置用电容量8.8千瓦考虑;采用三相供电到户方式时,配置用电容量不小于13.2千瓦。

10.4多层住宅楼房的电度表应集中装设在一层、二层走道内墙上的表箱内。

高层住宅每层4户及以上的分层集中装表;高层住宅每层4户以下且在12层以下的采用底层集中装表,对于12层以上高层住宅,每6层设置一个独立计量间,采用分段集中装表方式。

计量间不小于4平方米且具备自然采光条件。

10.5每用户都必须在户内进线端装设漏电保护器。

11对用户供电的有关规定

11.l用电负荷达1万千伏安及以上者,宜用110千伏供电或与供电公司合建110千伏变电所。

11.2用户装接容量达4000千伏安及以上者,应建专供线(注:

客户投资代建配网设施)。

但运行负荷达不到4000千伏安的应移交给供电部门作为公用线。

11.3用户装接容量达100千瓦以上者采用高压供电。

特殊情况可用低压供电。

11.4双电源供电用户,应按公司规定条例进行管理,严禁两路电源并联运行。

特殊重要用户应装设自备发电机,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送电措施,严禁向系统倒送电。

11.5低压照明用户根据用电设备性质采用单相供电,也可以采用三相供电。

采用单相供电时,应均衡搭接在三相线路中,以保证变压器三相负荷的平衡。

11.6未经供电公司许可,所有用户均不得向外转供电。

11.7总容量5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500千伏安以下的高压用户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11.8高压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的电气主结线应力求简化。

总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侧建设高压配电室且有进线柜和计量柜,500千伏安以下容量的高压用户一般可不设高压室,但户内电缆进线的高压侧必须加装负荷开关。

11.10用户的无功补偿应就地补偿。

用户设备容量100千瓦及以上,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均应安装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其补偿容量应以供用电规则规定的力率标准配置。

11.11用户内部线路或设备不准与我公司线路共杆架设或安装。

11.12凡能产生高次谐波使系统电压或电流波形畸变的用电设备,用户必须严格采取措施加以限制。

其注入系统造成电压波形的总畸变率不得超过下列极限值:

10千伏不大于4%,0.4千伏不大于5%。

11.13用户冲击负荷的容量应加以限制,由于冲击负荷引起的10千伏公共供电点电压聚降幅度不应超过5%。

冲击负荷引起的公共供电点电压间变每小时超过10次,以及闪变幅度超过2.5%时,用户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限制。

否则供电局有权拒绝接电和停止供电。

11.14客户用电工程必须按供电公司批准的供电方案和审核后的图纸实施,隐蔽工程必须由供电公司验收签证方可报竣工,否则不予办理客户工程的验收送电手续。

12配电网自动化

12.l配电网自动化是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通信等技术手段对配电网进行在线与离线的智能化监控管理,使电网始终处于安全、可靠、优质、经济、高效的最优运行状态。

12.2配电网自动化的最终目标是监视运行工况,优化运行方式,合理控制负荷,调整电压和无功功率,自动计量计费;迅速查出异常情况,并快速切除、隔离故障。

12.3自动化系统要求地调和配调等各站点终端能直接监视**供电地区电网运行的实时和历史状况。

12.4配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应充分考虑实现自动化的可能性,逐步实现遥测、遥信、遥调、遥控。

13配电网技术管理

13.1配电网的技术管理应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线路、开闭所、配电所变压器均应按公司颁布规定和现代化企业要求建立健全标准的图纸、手册和台帐,并做到准确、及时、齐全、完整。

13.2配电网的相位和相序统一规定

13.2.1变电所10千伏出线瓷套管和挂线端头面对变电所自左到右(或自上到下)黄(A相)、绿(B相)、红(C相),并与母线相色对应相同。

13.2.210千伏架空线路应于终端杆、转角杆、分支杆等处标明线路名称和相色标志。

13.2.3架空线路的电杆应悬挂或印写线路名称和杆号。

13.2.4低压架空线从建筑物侧按A、零、B、C相顺序排列。

13.2.5配电变压器高低压桩头的相位和相序也必须与进出相连的高、低压架空线的相位和相序对应连接。

13.3配电网架空线路、电缆,变压器、开闭所、配电所、开关和刀闸等均应标清电源名称、地点杆号,设备编号,并严格做到准确无误。

13.4配电网技术管理应逐步采用计算机管理。

13.5配电线路应建立健全与本原则相关的下列台帐:

13.5.1单条公用配电线路供电范围内所有高压用户装接变压器容量台帐。

13.5.2单条公用配电线路公用变压器容量台帐。

13.5.3单条线路每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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