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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选择题

章节

名称

组长:

张志鹏

第十一章

立案

范鹏、李荣鑫

第十二章

侦查

常艳阳、韩昆

第十三章

起诉

慕建炜、刘伟权

第十四章

审判

石子恒、沈阳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王捷先、张志鹏

立案

1某市检察机关接到以下4条举报,其中哪些属于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

%t'A!

D-f'mA刘某系市税务局局长,在评选劳动模范时,贿赂了众多选举人而当选

B李某系看守所干警,群众举报其对犯人有严重虐待行为

C邹某系私营企业采购员,在采购中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D谢某为公安干警,在办案中有刑讯逼供行为$W!

fx3I"i&y7x&o

:

\8_"x*X"`"@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作了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但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为弥补其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请注意,本题的选项A,其不是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由此,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选项B属于刑法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其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选项C中,邹某只是私营企业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此这类案件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选项D中,谢某并非是在利用职权,这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2.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D

A.上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

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C.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D.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该案不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管辖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依法如何处理?

CD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中的一个是主罪,则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察,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则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4.陈某,无业,同军队某部门孙某勾结绑架某富商的儿子,勒索钱财,那么,对此案如何处理?

CD

A.陈某和孙某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B.陈某和孙某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陈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孙某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5.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

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

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

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E )。

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E.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本题考核受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处理。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1甲货运公司位于大连市A区港口,因经营亏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决定利用本公司的便利条件从事走私贵重金属,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B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应当由A区法院审判D应当由海事法院审判

2下列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有:

(BCD)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均由检察院管辖,故选BCD。

骗取出口退税案属普通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故A不选。

3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

A.某地税局干部陈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

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关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

D.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答案:

AC。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案归检察院管辖,故选AC。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

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故D项正确。

5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侦查

1、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答案】B【考点】通缉【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中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说明卢某已经不在立案侦查的检察院的辖区内,因此该检察院没有权力作出通缉的决定,而应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故选项B是正确的。

当然,这道题并不是十分严谨。

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可见本案中能否作出通缉的决定取决于本案的卢某是否应当逮捕,然而本案现有的案情并不足以说明卢某是应当逮捕的,逮捕的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由于给定的案情不足,D项也有可能是正确的。

2、在侦查过程中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C)。

A侦察员B法院的院长C公安局局长D检察长

【答案】C【解析】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文可知

3、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超过()次。

A1B2C3D4

【答案】B【解析】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文可知

4、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

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

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答案】BC【考点】辨认【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247条规定: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248条规定: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249条规定: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集体进行辨认,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D的错误之处在于,被辨认的人数少于七人。

各位考生需要注意:

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辨认和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对于被辨认对象数量的要求是不同的,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3条规定: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因为本题中是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因此应当按照“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来办理。

关于C项中安排见证人在场的问题,本题设计得不太严谨。

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可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辨认中,安排见证人在场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而不是必须有,选项C似乎是正确的。

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规范人民检察院自身行为的文件,其并不适用于公安机关。

另外,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辨认”这一节中并没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这样的类似规定,而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该条文反倒似乎意味着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是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的。

这样以来,本题C项也是错误的,作为一道多选题,只有B项一项入选显然属于错题。

因此,本题C项存疑,考生不必过于纠结。

还需要请考生注意:

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者对于辨认的规定存在上述若干不同之处,但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任何涉及辨认的修改之处,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上述两份文件的冲突,关于辨认的知识点还需要各位考生区分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辨认和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来分开记忆

5、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ABCD根据新刑诉法条文可知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为ABD)

  【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故选A、B项。

  依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故选D.

2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

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

  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

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所以C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所以D项是正确的。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给删除了。

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3.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作废)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本题答案正确,只是C选项作废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据此,只是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

因此,D项说法错误

4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本题答案没有问题,只是A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此C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

因此排除B.【A项依据调整】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5询问证人不可以在()进行

A侦查人员指定地点B现场进行

C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D证人提出的地点

答案A122条

起诉

单选

1.甲乃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常虐待其父亲乙,万般无奈之下乙准备到法院起诉。

甲知道后以会影响其升迁为由,请求乙不要起诉。

乙放弃后甲依然不改,左邻右舍看不过去,劝说乙接着告,但乙为了儿子考虑,坚持不告。

那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如果乙不告,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D.仍然是自诉案件,由乙的其他近亲属作自诉人

答案:

C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第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甲犯的是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之接受被害人提出的自诉。

如果乙不告诉则不能进行侦查审理。

由此可知,只有C项是正确。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邮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那一种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况?

()

A.犯罪已追诉时效期限的

B.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C.聋子犯罪的

D.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答案:

B

检查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犯罪情节轻微;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法定情形具体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其中A、D两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聋子不属于法律规定,故C选项不当选。

B选项正确。

3.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受贿罪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张三又向检察机关控告犯罪嫌疑人犯有诽谤罪。

后来经过侦查受贿罪不成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那么,对于诽谤罪的处理正确的是()

A.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B.将被害人的控告转由公安机关处理。

C.将被害人的控告转由法院处理。

D.说服被害人撤回控告。

答案C

对于公民的控告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

然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的机关处理。

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C项正确

多项选择

1、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甲的贪污案之前,必须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

A、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确实、充分。

B、甲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D、犯罪嫌疑人甲仍然担任职务大小。

答案A、B、C

根据《刑诉法》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本题中的A、B、C符合题意。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答案:

ABCD

  解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由此,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选项,正确答案是ABCD. 

1.公安机关在对某投毒案进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那么,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做出何种处理决定?

(A)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中止诉讼D.不立案

2.某故意杀人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的起诉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何种决定?

(B)

A.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C.裁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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