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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调研报告

  

(一)人员数量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在编总人数21XXX人,省法院XXX人,中级法院3XXX人,基层法院17XXX人。

全省法院共有法官__XXX人,其中院领导__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综合部门法官2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XXX人(含庭长1XXX名)占法官总数的XX%。

  

(二)审判资源配置情况

  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干警14XXX人(含院领导),占全省干警总人数的XX%;综合行政部门7XXX人,占干警总数的XX%。

全省从事刑事审判的干警有__XXX人,其中法官1XXX人,占一线法官的XX%;民事审判庭有干警2XXX人,其中法官2XXX人,占一线法官的XX%;行政审判庭有干警XXX人,其中法官XXX人,占一线法官的6%;执行庭有干警2XXX人,其中法官1XXX人,占一线法官的XX%;立案庭有干警__XXX人,其中法官XXX人,占一线法官的9%;审判监督庭有干警XXX人,其中法官XXX人,占一线法官的6%;人民法庭有干警2XXX人,其中法官1XXX人,占一线法官的XX%,赔偿办、技术室、信访办、审管办等其他业务部门法官XXX人,占一线法官的4%。

  (三)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

年龄35岁以下的干警有5XXX人,占总数的XX%,35岁以下的法官有2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36—40岁的干警有2XXX人,占总数的__.5%,36—40岁的法官有1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40—50岁干警有9XXX人,占总数的XX%,40—50岁的法官有7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50岁以上的干警有3XXX人,占总数的XX%,50岁以上的法官有2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

  全省法院有博士研究生XXX人,硕士研究生1XXX人,大学本科学历16XXX人,专科学历2XXX人,专科以下学历XXX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省法院总人数的XX%。

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法官总数的XX.X%。

  (四)审判辅助人员情况

  1.书记员。

目前,全省法院共有正式在编书记员2XXX名。

正式书记员与法官之比为1:

4。

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很多法院大量聘用编外人员。

据统计,各中院聘用制书记员XXX名,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XXX名。

  2.司法警察。

目前我省正式在编法警1XXX人。

由于受编制限制及干部管理权限制约,一些法院无法招录正式法警,只得聘用合同制临时工担任司法警察,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目前,中级法院聘用制法警XXX名,基层法院聘用制法警2XXX名。

  3.执行员。

目前全省法院执行庭共有干警2XXX人,其中法官1XXX人,执行员XXX人。

执行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造成积案增多,数量需要增加。

  

(一)案多人少、法官不足的矛盾突出

  20XX年—20XX年十年间,全省法院“案多人少”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20XX年)为矛盾凸显时期。

20XX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XXX万件,与20XX年相比案件增加了XX.X%,法官总数减少了XX.X%,人均办案数增长XX%。

第二阶段(20XX年—20XX年)为持续平稳时期。

与20XX年相比,20XX年审执结各类案件下降XX.X%,法官总数维持在__XXX人左右,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基本持平。

第三阶段(20XX年—20XX年)为快速上升时期。

20XX年,全省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历史性的达到100.4万件,八年时间内案件增加了XXX万件,法官总数基本没有变化,人均办案数增加了XX.X%。

  

(二)案件分布和法官资源配置地区间、部门间不均衡

  目前,审判任务相对较重的部门主要有民事审判庭、执行庭、人民法庭。

近二年来,中级法院民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77件。

基层法院民庭1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7件。

全省有XXX个基层法院民庭法官年人均结案在200件以上。

中级法院执行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3件。

基层法院执行庭1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9件。

有XXX个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

人民法庭1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4件。

有XXX个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办案压力较大。

  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任务相对均衡。

中级法院刑庭XXX名刑事法官,年人均办案21件。

基层法院刑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有XXX个基层法院刑庭法官人均办案在100件以上。

有的地区刑事案件较少,法官人均办案20件左右。

中级法院行政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43件;基层法院行政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0件;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XXX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0件,许多审监庭法官还需承办其他业务庭案件。

中级法院立案庭XXX名法官,每年平均承办案件约10000件,年人均办案56件;基层法院立案庭职能复杂,办案数量难以具体核算。

  (三)法官断档现象严重

  一是出多进少,同期补充法官数少于法官减少数。

20XX年以来,市、县两级法院通过

    公务员招考、选调生、公开选拔等方式补充法官1XXX人,因退休、离岗、辞职、调离形式离开法院的法官1XXX人。

二是法官职业门槛高、培养周期长,职业时间短,造成“法官断档”。

截止20__年10月,全省35岁以下年轻法官仅占市县法官总数的XX.X%,46岁以上的法官占XX%,51岁以上的2XXX名法官即将离岗,队伍老化现象突出。

中级法院培养民事法官需3—4年,刑事法官需4—5年,基层法官培养周期也需2—3年。

三是进人渠道方式单一,法官力量补充较为困难。

有的法院已经超编,不能引进工作人员。

有的法院虽然空编,但因为经费支出主要依赖于当地财政保障,地方政府以不增加财政开支为由,不允许空编法院补充人员。

同时,由于基层件较艰苦,亟需的人才不愿去或留不住。

  (四)部门设置不合理

  一是综合管理部门设置过多,行政化色彩较重。

全省XXX个中级法院内设部门XXX个,平均机构数XXX个,XXX个基层法院内设部门3XXX个,平均机构数XXX个。

综合部门占到法院机构数量的XX%。

二是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分工越来越细,部门之间忙闲不均。

机构臃肿,办事程序繁琐,法院内部管理复杂化。

  (五)人员配置比例不合理

  一是法官尤其是一线法官所占比例不高。

目前全省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X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仅占在编总人数的XX%。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法官参与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过多。

三是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工作量不均衡。

  (六)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现象突出

  一是“学非所用”,人岗不相适应,造成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闲置浪费。

许多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终生未审理过案件。

一些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在综合部门。

二是离岗待退政策闲置浪费了大量审判资源。

截止20__年上半年,全省共有离岗法官2XXX名,占县市法院法官总数的XX.X%。

离岗占编人员共有1XXX人,相当于XXX个中院一线法官总数或__、__两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总和。

三是法院内部一些事业编和工勤人员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身份受限不能被任命为法官,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四是部分司法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逐步成长为部门负责人或担任院领导职务后,由于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责,很少具体承办案件,即使办理案件,数量也明显少于庭内人均结案数。

  (七)缺乏高层次、复合型法官

  目前中级法院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XXX人,本科学历的1XXX人,专科及以下XXX人;基层法院研究生XXX人,本科学历的8XXX人,专科及以下10__人。

实行公务员考试之前,法院内政法院校毕业生远少于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进入人员、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的数量,相当一部分法官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

  (八)基层法院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下降,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一是工作压力大。

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10余件,平均每2.5天就要办结一起案件。

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常态。

二是司法环境不理想。

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但要把案子办结,还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来自当事人、案外人的不理解、埋怨,乃至报复伤害,法官普遍有怕犯错误的思想包袱,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不愿承办矛盾尖锐或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是高要求与低保障,留不住人才。

近5年来仅选调生辞职、考研、考选上级机关离开法院队伍的就有XXX人。

另外,法院系统内部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不少优秀年轻法官在成为业务骨干不久又被上级法院选调,也造成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

  (九)编制设置相对滞后,不够合理

  目前确定编制的依据主要是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结案数量等,基本不考虑经济发展情况、流动人口数量和收案数量。

这种简单化的呆板做法,导致编制分配不合理、不均衡。

  (十)新招录公务员男女比例失调

  从近几年的最终录取结果分析,法院女性公务员占到录用总人数的XX%以上。

参加工作不久,女性公务员即面临结婚生育哺乳等现实问题,至少两年内不能正常工作。

  

(一)司法机关泛行政化管理,人民法院缺乏自主权

  法院的人员编制、干部职级配备、办公场所、经费等,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审批。

法官选任行政化,法院司法投入依赖地方财政支持。

地方党政组织的一些与法院工作关系不大的会议、活动、检查、评比挤占法官大量的办案时间与精力。

部分法院仍然要承担一些非司法性工作,法院实质上作为地方党政的一个部门,在很多方面缺乏自主权。

  

(二)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审判人力资源配置

  1.层级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重。

为解决干部职级问题,很多法院通过增设机构来增加领导职数。

增设领导,必然要占用一线审判资源,增加管理层次。

中间管理环节多,容易造成部分法官主体意识淡化,产生依赖心理,遇事层层请示、汇报,影响审判和办事效率。

  2.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

综合服务部门很多非审判人员都评定授予法官等级,这种做法不利于培养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荣誉意识,法官众多也难以优其待遇、隆其地位。

  (三)提前离岗离职加剧了审判人力资源配置的矛盾

  法官提前离岗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法官提前离岗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长,而且人员数量较多。

法官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需要丰富的经验和阅历,50多岁正是办案的黄金年龄,此时离开审判岗位对法院工作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四)职业保障不完善

  1.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偏低,发展空间有限。

基层法院很多审判员工作几十年解决不了副科级。

目前全省XX%的基层法院没有按照中央、省委要求配备专职审委会委员。

全省XX%的人民法庭庭长未落实科级待遇。

  2.基层法院法官经济待遇偏低。

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工作量不挂钩,与行政职级挂钩,职务职级不调整,工资基本不会变化。

由于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县区财政保障,即

    使同级法院之间工资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

  (五)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滞后性的矛盾

  19XX年—20XX年10年间,我省法院案件数保持在七八十万件左右,20XX年下半年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金融、劳资、债务、房产等纠纷大量涌现,增幅明显,20XX-20XX年,短短5年间案件增加了二十万件,大量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出现,审理期限加长,审理执行难度加大。

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产生了矛盾冲突。

  (六)审判资源的配置缺乏科学测算基础

  业务庭的人员配备,主要参考承办案件的数量情况,当前该庭的办案力量强弱及现有待分配人员的数量,很少考虑专业特长、适宜从事的工作、对某类型案件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人员的调配缺少科学的数据评估,随意性较大、精细化不足。

  (七)部分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值得商榷

  一是单纯以案件数量“论英雄”。

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社会影响等因素导致法官办案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差异较大,这种差别化劳动难以准确在法官绩效考核中体现。

二是片面强调调解等指标。

许多法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迟迟不结案。

各种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定性的多,定量分析少。

三是考核结果与人员的配置没有很好衔接。

很少将考核结果作为审判人力资源再配置的依据。

  

(一)重点加强基层法院民庭、人民法庭、执行庭的审判力量

  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重点在基层法院,出在民事、执行、人民法庭等部门。

基层法院民庭年人均办案9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3XXX名法官;执行庭年人均办案8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2XXX名法官;人民法庭年人均办案10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3XXX名法官。

基层法院民庭、执行庭、人民法庭实有法官4XXX人,缺口3XXX人左右。

  

(二)深入挖掘内部潜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1.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

一是转变编制配备理念。

综合考虑辖区常住人口、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和市场经济调整发展的态势等各种因素。

二是充分用好用活现有编制。

上级增加补充的中央政法编制,要用于引进法院工作急需的高素质人才。

二是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单位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对长期空编偏高的法院,在保证其合理空编的情况下,报经省编办批准,将其余编制上收,重新分配到其他急需的地方。

  2.合理确定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按照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整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解决人员结构性短缺问题。

一是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最大限度减少综合部门对法官资/-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

/源的占用。

二是合理确定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设置,尽可能避免因综合部门数量膨胀而挤占、分散审判力量。

三是在业务部门内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依岗选才,用人所长。

四是整合资源,动态调配。

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推进部门工作均衡化,通过对案件实施专门化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做好“开源节流”,加大招考力度,落实法官不得提前离岗政策。

建立法官职业准入保障制度。

拓宽法官选拔渠道,建立法官正常增补机制,加大为基层法院补充法官力度。

保证每年招考人员略多于正常退休离岗的法官数量。

严格落实法官不得提前离岗政策:

一是推迟离岗年龄,法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般不要提前离岗。

二是采取返聘的办法,让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为法院工作发挥余热。

三是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退休制度,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四是在立即停止实行提前离岗有难度的情况下,建议编制部门取消离岗占编政策。

  4.实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

院领导要带头办案审理社会影响较大、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指导的针对性。

各业务庭长在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加强综合指导的同时,也要积极到一线办案,充分发挥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直接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缓解办案压力,通过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对年轻法官进行“传、帮、带”。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轻一线法官审判压力

  1.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

通过立法改革立案制度。

对一些类型化的案件设置仲裁等前置程序,设置和解、调解期限,化解不了的案件再进入立案程序。

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对各类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提高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度。

  2.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行简易案件速裁制度。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审理小额纠纷的专门机构。

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程序能简则简,时限能短则短。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集中审理。

  3.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节约法院审判人力资源。

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自动化办公、办案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建设法院法律文书自动校对系统、类型化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提高审判科技含量。

将网上立案制度与社区调解对接,建立“社区网络巡回法庭”,对标的额较小或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划分至社区调解中心,由纠纷发生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转为正式立案。

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和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功效,采取信息网络执行借力、联署联动措施,建立全国范围的“司法查控网”。

  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按照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在相应类别中抽取具有专业特长的陪审员参与庭审,对于涉及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抽取来自基层,在当地有威望的陪审员参与调解、审理。

  (四)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人事管理制度保障。

推动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尽快建立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单独序列管理。

适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劳务派遣人员,补充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将辅助人员补充到行政、后勤岗位,综合部门的法官调整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

  2.政治权益保障。

选好配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落实好各项从优待警措施,在干部职级、待遇等方面向法庭干警倾斜,认真落实法庭庭长科级待遇,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努力工作的法庭干警,要格外关注。

选任基层法院领导,一般应有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

新录用人员要安排到法庭锻炼,并鼓励高素质人才到法庭工作。

  3.职业收入保障。

根据法官的职务、职级、工龄等因素制定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福利、津贴及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适当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

    4.职业教育保障。

一是按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目标要求,对现有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对法官进行分类培训,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制定科学规范的教育规划和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不断完善教育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创新培养方式,确保培训时间。

三是实行接受培训与考评任用的严格衔接制度,把培训成绩作为考评法官、晋职、晋级的重要指标。

四是有针对性培训。

实行初任法官导师制度,解决初任法官经验不足、技巧欠缺等问题,

  5.安全、健康保障。

尽快建立法官执行公务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打击、报复、诬告、伤害法官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带薪休假,定期组织健康查体,经常开展文娱活动,举办讲座、咨询,疏导、缓解法官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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