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资格考试培训第2章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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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资格考试培训第2章考点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资格考试培训

第2章考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20、安全生产法规(广义)

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律规范。

考点21、安全生产法:

保障人的安全与健康、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

考点22、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考点2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特点。

考点24、我国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考点25、省-行政规章,实施性和补充性

县-从属性、规范性。

细则、通知

考点2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1、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

3、指导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发展

4、保证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5、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考点27、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是党和国家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设备上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

考点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考点29、安全生产的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考点30、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范性文件: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

考点31、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考点32、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前三种。

考点33、心理活动与行为的联系-因果原则:

因果关系包括两类:

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

②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根据辩证唯物论原理,因果联系是事物间存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形态。

考点34、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给违法者以法律制裁,给受害者以物质和精神补偿,从而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

为了使这一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果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违法必究原则

考点35、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36、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

考点37、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同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对应,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损失得到恢复或补偿。

考点38、连带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甲方行为的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39、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反规章

考点40、重大劳动事故罪:

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对隐患不采取措施

考点4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考点4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事故罪-----3年以下,特别严重的3-7年

考点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44、提供虚假证明—罚2000到10000

考点45、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考点46、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道德。

考点47、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考点48、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对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考点4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的《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考点50、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考点51、取消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考点52、60%的火灾发生农村和乡镇

考点53、“公民积极参与”,就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考点54、保护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拆除消防设施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考点55、消防志愿者

消防志愿者,既是初期火灾扑救者,也是消防知识宣传者,还是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者,更是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监督者。

考点56、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考点57、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条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考点58、同一建筑物两个以上单位的消防职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考点59、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考点60、城市规划改为“城乡规划”

考点61、建筑工程不合格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点62、禁止不合格、淘汰消防产品

考点63、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考点64、应急救援是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能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考点65、消防力量的多种形式

修订后的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考点66、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考点67、法治政府的要求:

违法必究

考点68、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69、消防法的三部配套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考点70、特大事故相关部门有关领导的追责

各地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71、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考点72、五方结构

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考点73、四个责任对象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考点74、三套对策体系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考点75、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76、从业人员的8大权利

①知情权,②建议权,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考点77、3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考点78、安全监督部门的三大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考点79、企业应该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考点80、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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