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编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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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编复习提纲

民法物权编复习提纲

一、物权概述

(一含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2.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物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人。

3.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4.物权具有有限性,物权优于债权。

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而且是特定物。

6.物权的设立实行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而不允许当事人只有创设。

7.物权为永久性或长期性的权利,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他物权存续期限一般较长。

8.物权采物上请求的保护方法,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早到损害,法律赋予物权人请求返还

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害等权利,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三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2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不冲突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

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要求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

的保护。

(2公信:

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公示方法所表

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的一定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四物权的客体:

1.含义:

指物权效力所及之对象。

2.物的特征:

有体物、能够为人所支配、有用性、特定化、独立物。

3.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以是否能移动以及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

(2主物与从物:

以一个人所有的两个物各自能否独立发挥作用为标准。

(3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

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依照自然性质和法定孳息(根据法律关系。

(五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定限物权:

根据所有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

2.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物权(动

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权利物权(权利质权:

根据物权客体的不同。

3.主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以物权是否独

立为标准。

4.自然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我国《物权法》分类:

1.所有权: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分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

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定限物

权,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与控制。

(七物权的效力:

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

1.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已

存在物权具有排除与之相冲突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指统一无上并存两个以上的物权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先设立的

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1他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2用益物权采取“时间在前,权利在先”原则。

(3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成立在先具有优先效力。

(5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6例外:

卖卖不破租赁,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3.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落于任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

及物的所在,依法行使物权。

(八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发生:

物权的设立,为自己设立物权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称作物权的设设定。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权利或意思为依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依据他人权利和意思而取得,例如卖卖、赠与。

继受取得以继受方式不同,分为转移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2.变更:

广义指物权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狭义指物权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3.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的消灭,相对消灭指物权主体的变更。

4.变动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的变动:

合同、抛弃、遗赠。

分为三种模式:

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

(2基于法律之外原因而发生的变动:

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事实行为、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或者政府决定。

5.不动产的登记效力:

(1物权变动效力。

(2权利推定效力。

(3善意保护效力。

6.动产交付:

指转移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

(3指示交付。

(九物权的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1.确认无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排除妨害权和消除危险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所有权

(一含义: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最核心的内容,是决定标的物命运的一项重要权能,

也是权利人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特征:

1.全面性:

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所有物进行概括的、全面的支配。

2.整体性:

指所有权并不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整

体性权利。

3.弹力性: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占有、使用所有物,还可以在

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永久性:

又称永久存续性,指所有权随标的物的存在而永远存续。

(三限制:

1.征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公权力强制地、有偿地取得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2.征用:

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

(四类型:

1.国家所有权: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

(3无线电频谱资源。

(4国防资产。

2.集体所有权:

(1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私人所有权:

(1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

(2合法储蓄、投资及其他收益。

(3私人继承权和其他权利。

4.社会团体所有权:

(1成员出资。

(2成员缴纳的会费。

(3接受捐赠的财产。

(4社团积累财产和其他财产。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含义:

一般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时,各个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

分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

的总称。

2.特征:

(1复合性和整体性:

该权是专有权和整体权的结合,一旦权利人丧失专有权,也就丧失

共有权。

(2多重性和复杂性:

权利人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权人,权利内容复杂多样。

(3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与多样性,以及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主导性。

3.专有权:

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得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1条件:

构造独立性、使用独立性、通过登记以公示变现法律独立性。

(2内容:

所有权和相邻使用权。

(3义务:

不得损害共同利益,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结构、应独自出

资其专有部分、维护环境及善良风俗习惯、维护建筑物的存在。

4.共有权:

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及区分所有权人的规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

有的权利。

(1特征:

主体众多、客体广泛、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权利义务统一性、共有权行使方

式特殊性。

(2客体:

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使用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资金。

(3权利:

使用共有部分、收取共有部分孳息、修缮改良权。

(4义务:

按用途使用共有部分、分担共同费用和义务、维护和保护共有义务。

5.管理权:

(1管理权以专有权为基础。

(2业主享有。

(3主要管理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

(4私法权利。

(六相邻关系

1.含义:

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

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发生在两宗货两宗以上相邻不动产之间。

3.类型: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进入邻地。

(3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通风、采光、环保、防险。

4.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防、兼顾各方利益。

(3公平合理。

(4遵守法律、尊重习惯。

(七所有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

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物让与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

善意,则其可获得该物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

(1构成要件:

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

(2法律效果:

无权处分人履行所有权转让义务,受让人支付价款,原所有人不得向受让

人返还,但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承担侵权责任。

2.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有无人占有而且无主的动

产。

(1构成要件:

占有人丧失占有而且并非出自占有人意思,物品现在无人占有,无主动产,

拾得行为。

(2拾得人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使得人义务:

通知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

3.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从而发生物

权变动的事实。

(1形态:

附合、混合、加工。

(2法律效果:

附合按约定或协商办理,反之则拆除,折价归还,赔偿损失;混合依其主物

所有人判断;加工物归属在于确定材料价值与加工所增加价值的关系。

4.先占:

指以所有的意思,限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要件:

无主物,动产,所有意思即对动产实际的管领力。

(2法律效力:

自由主义和占权主义。

(八共有:

1.含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2.按份共有:

共有人按照各自出资的份额分别承担权利与义务。

(1内容:

以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有限处分权,管理权,按份额负担费用。

(2内外部责任:

外部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义务,内部按份额承担。

3.共同占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共同

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1特征:

共同关系为前提,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连带责任。

(2内容: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共有财产。

4.共有物分割: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三、用益物权

(一含义: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3.4.5.6.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大多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客体大多为不动产,也可以为动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1.含义:

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农村用于农业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2.特征:

(1主体特殊性:

必须为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取得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2标的物特殊性:

客体为土地,不含城市国有土地.(3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四建设用地使用权1.含义:

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2.特征:

(1客体既可以为国有土地,也可以为集体土地.(2内容为从事建设.(3可以在地表设立,亦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完备性.(五宅基地使用权1.含义:

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在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2.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性:

限于自然人,原则上为农村居民.(2权利客体特定性:

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3土地用途特定性:

只能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取得上的无偿性:

无偿取得,无产使用.(5没有期限限制:

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6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六地役权:

1.含义:

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利用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2.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3地役权不得以其他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内容.(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3.分类:

(1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是否作为.

(2持续地役权与非持续地役权:

是否每次都依赖权利人.(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

是否能从外部识别.(七特许物权:

1.含义:

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又被称为准物权.2.分类:

渔业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取水权.四,担保物权(一含义:

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而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二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2.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抵押权3.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担保物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企业担保,浮动担保4.占有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抵押权(三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因债权成立,转移,消灭.2.不可分性:

指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力.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损毁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四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等.(五抵押权:

1.含义: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清醒时,依法享有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2.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合同,遗嘱,转让.(2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继受抵押权.3.标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4.禁止作为标的物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六质权:

1.含义: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

指以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物权,如债权,基金股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七留置权:

指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八占有:

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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