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信贷授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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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信贷授信管理办法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授信业务的总量

 

控制与额度管理,建立审慎高效的授信内控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授

 

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授信制度,是指我行对单一公司类客

 

户、单一自然人客户、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按年核定各类授信业务最

 

高综合授信限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对实行统一

 

授信管理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出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后,对

 

该授信控制对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授信总量,包含一般授信、

 

特殊授信和专用授信。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

 

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

最高综合授

 

信限额作为一项总量控制标准确定后,授信业务部门在向授信控制对

 

象提供授信时必须严格遵守限额的限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我行授信风险管理

 

的内控指标,不得对外透露,不作为对外的授信承诺,有别于对外的

 

信用额度业务。

 

第五条统一授信制度不替代我行原有的各项授信业务制度办

 

法,不是对原有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简化。

综合限额确定后,各种具

 

体授信业务在该限额内仍按原来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审批权限、

 

报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授信工作必须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

 

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管理的范围和层次

 

第七条授信管理范围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票

 

据贴现、贸易融资等各类信用业务。

 

第八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包含以下种类:

 

(一)对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即我行

 

对某一具体客户从我行取得的授信进行总量控制的最高限额。

 

(二)对关联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即我行对隶属某一企业

 

集团的客户进行授信总量控制的最高限额。

 

(三)对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即我行符合集团客户标

 

准的客户进行授信总量控制的最高限额。

 

第三章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确定原则

 

第九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根据对客户结构、资金规模、资产质量

 

状况、管理水平、所在区域经济发达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我行

 

发展信贷战略等确定。

 

(二)对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根据对该法

 

人、自然人的自有资本、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资金运用能力与

 

效益、信用等级、发展前景、与我行往来情况、我行预期获益程度等

 

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确定。

 

(三)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根据对某一关联企

 

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与管理水平,集团总体实力,集团各部分的

 

经营情况,集团短期与中长期发展计划,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资

 

本关联程度,集团对子公司债务的代偿态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等进

 

行综合分析,结合我行客户发展信贷战略确定。

 

第四章授信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授信对象是指与我行有良好的信贷合作关系、资信实力

 

较好的公司类客户和自然人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是指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到期

 

偿还能力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

 

(二)自然人客户是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实力较强,

 

经营情况良好的个人经营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

 

第十一条授信对象和授信额度由授信申请人向本行提出申请,

 

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授信种类分为一般授信、特殊授信和专用授信。

 

(一)一般授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的

 

可以周转使用的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等授信

 

业务品种的合计最高授信限额。

 

(二)特殊授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核定的一次性使用的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因临时资金需要暂时给予的一次性授信额度。

 

(三)专用授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授信对象核定的一定期限内银

 

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总额度。

 

第十三条授信条件:

 

(一)一般授信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本行信贷投向;

 

3、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有正常现金流,符合本行一般信贷准入

 

条件;

 

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条件;

 

(二)特殊授信

 

除符合前款内容外,临时性特殊授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竞争需要的本行潜在营销客户;

 

2、能够给本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效益;

 

3、授信周期在 6 个月以内。

 

(三)专用授信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本行信贷投向;

 

3、具有真实贸易交易背景。

 

第十四条禁止对以下用途的客户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

 

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五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

 

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

 

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核定

 

第十六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确定是在客户经理信贷调查的

 

基础上,综合考虑定性因素分析,参考信用评级结果及担保措施的基

 

础上共同核定。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是授信管理的基础性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

 

果作为我行授信对象准入的主要参考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在具

 

体操作时仍然需考虑其他授信风险以及对我行的综合效益等因素。

 

第十八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时进行的定性分析包括:

 

(一)对外部政治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国家风险、法律风险、行

 

业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分析,以及对国际金融

 

市场及区域经济走势的预测等。

 

(二)对具体授信对象的情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

 

信誉度、授信内容、抵质押担保情况等的分析,以及对其与股东及关

 

联企业股权、债权、债务关系的分析等。

 

(三)对我行自身风险状况、资本盈利能力和资产流动性的综合

 

分析。

本行的风险合规部门要分析我行现有全部授信风险总量、全行

 

资本充足程度、全行资产结构与质量、资产负债比例、资产的流动性、

 

全行资金调度能力、当前全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等。

 

(四)对自然因素,包括授信对象的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交通

 

状况等的分析。

 

第十九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

本行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确

 

认:

(一)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

 

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单一客户最高授信总额 =〔(有效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

 

额度)×70%-(负债总额-我行现有额度)〕÷(1-70%);

 

(三)对符合我行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客户,在上述最高授信总

 

额内,可以对借款人配套授信 100 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

 

(四)对地理位置优越,抵押物价值充足,持有双证可即时变现

 

的营业用房,向我行申请单笔授信额度,在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

 

情况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其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给予单笔授信,

 

一次性使用,不得周转;

 

(五)企业的单笔授信额度也可按照借款人授信月份之前 12 个

 

月销售回笼款的 25%或借款人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 20%进行测

 

算,但借款人授信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得突破 70%。

 

第二十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核定后,对每个公司类客户、自然

 

人客户、关联客户、集团客户可以分别按授信业务品种设定一定的分

 

类限额,分类限额可结合客户与我行的往来情况确定。

各分类限额之

 

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综合限额。

 

第二十一条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未独

 

立门户的子女和父母、合伙人、股东或以其他关系人名义贷款,而信

 

贷资金实际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的,视同同一客户进行授信,授

 

信额度一并掌握。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授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与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授信、资产转

 

移、提供服务等事项。

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主要是指本行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前列人员投资、担任高级

 

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的 10%。

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

 

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第二十四条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

 

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

 

控制风险。

 

第七章授信额度的审批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存量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与实施

 

(一)一般授信:

存量信贷客户的一般授信在每年 12 月份或次

 

年初由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及分支行等根据客户申请,提出初步

 

受理意见,并经风险合规部审查后,统一报贷款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

 

后正式生效,并下发《关于下发内部统一授信的有关通知 》,作为

 

下一年信贷审批的依据。

 

(二)特殊授信:

参照一般授信执行

 

(三)专用授信:

存量信贷客户的专用授信在每年 12 月份或次

 

年初由金融市场部根据客户申请,提出初步受理意见,并经风险合规

 

部审查后,统一报贷款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后正式生效,并下发《关

 

于下发内部统一授信的有关通知 》,作为下一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的审批依据。

 

第二十七条增量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与实施

 

(一)一般授信:

增量信贷客户的一般授信由由公司银行部、个

 

人银行部或支行根据客户申请,提出初步受理意见,并经风险合规部

 

审查后,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对 500 万元以内(含)的授信申

 

请由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下发《授信业务通知书》;对授信 500

 

万元以上的授信申请,经调查、审查并经贷款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后,

 

下发《授信业务通知书》。

 

(二)特殊授信:

 

一次性特殊授信审批参照一般授信执行;

 

(三)专用授信:

增量信贷客户的专用授信由金融市场部根据客

 

户申请,提出初步受理意见,并经风险合规部审查后,按照本行授信

 

审批权限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银票贴现授信申请书》后下发授信

 

额度,作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审批依据。

 

第二十八条临时性的特殊授信根据客户需要临时给予,必须逐

 

笔根据审批权限额度和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分支行应

 

严格按核定的授信额度对客户开展贷款业务(含其他信用业务),不

 

得擅自突破。

授信期限内,如客户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授信额度的,

 

须向我行重新申请,经调查、审查及最终审批人同意后,下发《授信

 

业务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条对上年度核定的授信额度已到期的,但新年度的授信

 

额度尚未核定的客户,继续延用原授信额度。

 

第八章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在授信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

 

时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

 

(二)信用等级下降达到或超过两个级次;

 

(三)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四)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 50%);

 

(五)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未相应追加担保的;

 

(六)应收帐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明显异常变化;

 

(七)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八)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

 

重大变革;

 

(九)资金存量、流量发生异常变化;

 

(十)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九章授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提供授信资料及授信建议,并对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与风险合规部门要加强沟通,保证统一授信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调查了解客户情况,提出授信初步方案;认真落实风

 

险合规部门提出的要求;发现客户出现重大风险情况要及时研究调减

 

最高综合授信限额。

 

第三十三条风险合规部门工作职责

 

(一)风险合规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查、对已核定最高综合授

 

信限额的复核、对授信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检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

 

作。

 

(二)风险合规部门应认真研究各部门提出的授信意见批复或向

 

上申报。

 

(三)风险合规部门应对融资余额大、潜在风险高且核增授信额

 

度的客户加强日常监测,对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进行复核。

 

(四)风险合规部门应对辖内授信工作加强检查,主要内容是:

 

1、授信工作及已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是否违反规定,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向客户提供新增融资;

 

3、授信批复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4、应该调整的额度是否调整。

 

第三十四条有权审批人工作职责

 

按照信贷授权审批权限,在权限内合规、审慎审批增量授信客户

 

授信申请。

 

第三十五条授信工作的管理。

风险合规部门应监督信贷业务经

 

营部门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

 

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办理;

 

(二)对退出或部分退出类客户,增加额度办理的;

 

(三)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采用错误数据

 

统计办理额度;

 

(四)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不

 

及时通知风险合规部门调低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及客户授信额度,并导

 

致信贷风险扩大。

 

1、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

 

大变革;

 

2、资金存量、流量下降异常;

 

3、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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