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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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法〔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城市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告知承诺程序执行,并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模板,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和区政府网站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区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批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八条)。

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批可由运输企业申请办理,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

本行政许可由运输企业负责申请: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即: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具有车辆行驶证。

(三)具有道路运输证(不包括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辆)。

(四)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五)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进行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企业在申请许可提交相关材料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配合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

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必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

(一)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二)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辆无须提供)。

申请人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日常监管时提供。

可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同时查看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企业,申请车辆已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且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

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本项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由审批机关结合企业申请、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九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按时提供承诺提交的材料或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过期的,按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准运许可证;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车辆不符合《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中标识和监控有关条款的,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1-6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车辆不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和《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密闭条款的,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6-12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待。

第十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如伪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停车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及材料等,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企业资质,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发现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

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6-12个月。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事项的履诺情况纳入区城市管理部门事后监管内容。

审批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之后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诺不符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违诺失信行为被城市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城管执法部门吊销行政许可的企业,自撤销(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原企业及原自然人再次申请。

个人或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承诺制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核发许可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本方案第九条第二款的情形,申请人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区城

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根据其修复情况可缩短公示期1-6个月。

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北京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投诉举报,或通过书面方式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城市管理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7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决定。

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城市管理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XXX区城市管理委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申请车辆车牌号:

(二)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

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八条)。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即: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具有车辆行驶证。

(3)具有道路运输证(不包括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辆)。

(4)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5)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2.申请材料:

(1)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2)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书。

(3)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

(4)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辆无须提供)。

3.可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

(1)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2)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的说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四)违诺惩戒

1.违诺失信行为划分标准:

(1)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按时提供承诺提交的材料或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过期的。

(2)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车辆不符合《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中标识和监控有关条款的。

(3)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车辆不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和《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密闭条款的。

(4)虚假承诺:

申请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

2.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在15日内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撤销决定。

其中,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申请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1-6个月;申请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6-12个月。

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待。

3.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虚假承诺情况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6-12个月。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1.区城市管理部门将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核查,之后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诺不符的,按照违诺惩戒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个人或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承诺制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城市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违诺惩戒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3.对于出现一般违诺情况的,申请人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检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根据其修复情况可缩短公示期1-6个月。

4.监管部门联络方式:

(六)申诉渠道

1.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2.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城市管理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决定。

3.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城市管理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即: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

2.具有车辆行驶证。

(是□否□)

3.具有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辆无须填写此项)。

(是□否□)

4.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是□否□)

5.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是□否□)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审批服务部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期: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XX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申请人)

负责人及电话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决定书编号

 

 

车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4.5吨以下车辆无须填写)

监控平台入网号

是否符合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荷载能力(吨)

尾气排放类型

运营范围

 

申办人确认以上所填信息不含虚假内容,对填写的各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办人确认以上内容[]年月日

申办人签字

电话

备注:

1.监控平台入网号:

车辆纳入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入网序列号;

2.运营范围可选择: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或全市范围;

3.尾气排放类型包括:

柴油(国Ⅲ、国Ⅳ、国Ⅴ、国Ⅵ及以上)、汽油、LNG、纯电动。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法〔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告知承诺程序执行,并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模板,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和区政府网站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区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和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由企业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如下:

(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

(二)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要求,安装双向称重系统、运输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具备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相关机械设备。

(四)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五)具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位置图、场所布局图。

(六)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七条本项许可由消纳场所经营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在申请许可提交相关材料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配合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

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必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和告知承诺书。

(二)消纳场所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位置图、场所布局图。

(四)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的机械和设备清单。

(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的相关管理制度。

申请人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日常监管时提供。

可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八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同时查看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且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即时审批通过。

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本项行政许可有效期根据消纳场所服务期限设置。

第九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按时提供承诺提交的材料的,按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不具备有关机械和设备,未满足《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1-6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满足《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6-12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待。

第十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规划许可、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行政许可,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6-12个月。

第十一条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审批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之后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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