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docx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人员及职责:
校长为传染病报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负责传染病上报的管理,校医(保健老师)为学校的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传染病的义务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分级报告的内容、时限及流程:
通过晨午检、因病追踪或其他方式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疫情时,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其他非传染病疫情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一)散发病例报告:
发现散发病例,由老师督促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若确诊为传染病病例,责任报告人应向辖区医疗机构和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报告;
1.报告内容:
发病日期、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寝室号、诊断病名等。
2.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
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
24小时内报告;
(二)聚集性或暴发性病例报告:
一旦出现聚集或暴发疑似传染病疫情,接近或达到《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4)中规定的报告标准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辖区医疗机构、区教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出现特定情况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零报告和日报告。
1.报告内容:
发病时间、姓名、家长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寝室号、家庭住址、主要临床表现、就诊医院、就诊时间、诊断病名等。
填写《学校或托幼机构暴发疫情发病情况统计表》(附件1)。
报告疫情后填写《学校(托幼机构)疫情上报记录》(附件2),在配合处置疫情过程中填写《学校(托幼机构)疫情处置记录》(附件3).
2.报告时限:
一般疫情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电话、传真等)上报,如发生下列情况学校疫情报告人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及学校卫生工作主管领导校内就餐人员有2人或以上在进食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不明原因高热、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根据情况进行初步判断按所患疾病类型送相关医院诊治学校疫情报告人:
电话:
学校卫生分管校长:
电话;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来前采取隔离等措施向所区疾控中心机构报告电话向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报告电话《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报告标准同一班级或年级内出现多人请病假若学生情况紧急,立即送往最近的医院救治3.报告流程图:
附件1:
学校(托幼机构)病暴发疫情发病情况统计表暴发单位基本情况:
总人数:
其中教职工:
学生人数:
年级个数及人数:
住校生数:
教学用建筑面积:
发病日期姓名家长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寝室号家庭住址主要临床表现就诊医院就诊时间隔离时间返校时间隔离地点电话备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上报记录编号报告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接报单位接报电话建议处置情况备注 附件3: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处置记录疫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晨午检病例追踪信息报送疫情消毒其它(应急接种、关班停课等)填报人 是否,简单描述 是否,简单描述 是否,报送部门 是否,简单描述 疫情结案后请完成疫情总结并上报区疾控中心(jlpcrbgz@163.)和区中小学保健所。
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1.鼠疫
(1)报告标准:
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报告标准: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
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
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a、肺炭疽:
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__例及以上。
10.麻疹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__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报告标准:
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
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报告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
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报告标准:
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报告标准: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报告标准: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报告标准:
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97件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二)食物中毒事件1.报告标准:
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1.报告标准: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人及以上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中毒事件1.报告标准: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1.报告标准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2.分级标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1.报告标准:
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
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