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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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三要素是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特征:

(1)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

(2)基于自愿形成的法律关系(3)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单务民事法律行为除外)2、三要素: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人、义务人)

(2)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内容:

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1、分类:

(1)行为:

取决于人的主观意愿。

(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区别)如订立合同、侵权行为。

(2)自然事实即法律事件:

非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事实。

诸如人的死亡、时间的经过等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如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须具备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留下遗产、继承人接受遗产。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

包括财产权(债权、物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综合(继承权、知识产权)。

(1)物权:

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有物所产生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重点介绍一下典权

(2)债权: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2、民事义务:

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

依据义务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依据义务人的行为方式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应承担的责任。

具有

(1)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强制性;(3)主要是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主体的广泛性.案例集课件案例1.ppt,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具体有:

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意思表示必须完整表达;(3)内心意思表示必须表现于外部。

特别成立要件:

如合同须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才能够成立。

2、民事行为的生效:

通常,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特殊情况。

如遗嘱和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规定)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生效要件:

如房产合同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才发生转移。

三、无效民事行为:

即欠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义务即不履行;正在履行中则中止履行;尚未履行应该或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因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欠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注意:

当事人没有变更、撤销前民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使变更或撤销权效力及于行为的开始。

1、类型: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之规定)。

2、或变更或撤销由撤销人自行选择决定。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

一经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1、类型:

无权处分行为;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2、追认:

有追认权的人追认的单方法律行为使原效力待定的行为生效。

3、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三单元、代理,一、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适用范围:

除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外,皆可以适用代理。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可代理)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后两种只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哦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代理证书:

民法通则规定,除非有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委托代理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通常为保证交易安全,通常制作代理证书。

五、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为被代理人利益而实施代理行为;

(2)亲自代理;(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2、代理权的限制:

(1)自己代理的禁止;

(2)双方代理的禁止;(3)代理的懈怠或诈害行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狭义)概念及种类:

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没有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事后追认可转化为有权代理。

2、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客观上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法定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善意);(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实践生活中常见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授权而未授权或授权后又收回;

(2)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实施的民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收回相应代理文件;(4)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的行为而不反对。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

是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的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期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即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实体权利(自然权利)仍然存在。

权利人的诉权不丧失。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长于或短于两年。

四个1年的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为4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适用中止。

中止的效力,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即前后两个时间相加。

2、中断:

法定事由有三:

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义务诉讼时效任何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待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3、延长:

人民法院认定诉讼时效的延长事由。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一、继承概述: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

(一)、继承开始: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时间的确定很重要(司法解释规定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

(二)、继承权:

1、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

继承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司法解释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

(2)遗嘱继承权:

基于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为前提。

遗嘱继承人只能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指定遗嘱继承人,否则就是遗赠。

遗嘱继承除非体现死者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

指定遗嘱继承人可以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可以指定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遗嘱继人)。

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3、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2、遗嘱的效力:

合法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

(不得违反强行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剥夺“双无”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处分他人财产等)(4)遗嘱要符合法定形式。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第五单元、婚姻继承,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时间为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做出的放弃意思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遗赠人在两个月没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律推定其放弃接受遗赠)4、继承权的丧失:

基于法定的事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间接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条件:

(1)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5)(不论代位继承人的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2、转继承(第二次继承):

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第五单元,(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

是立遗嘱人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注意几点: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接受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在应当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必须明确做出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赠;不能指定候补遗赠人。

2、遗赠扶养协议:

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注意几点:

扶养人可以是组织;书面协议;双方互负有权利义务;效力最高。

(一般有遗赠扶养协议,首先按此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案遗赠或遗嘱办理;既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无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有。

),第五单元、,二、婚姻:

(一)结婚:

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条件:

1、实质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达到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一定疾病(医学上不宜结婚)未治愈的。

2、程序上:

到民政部门登记领证。

第五单元,

(二)夫妻财产关系:

即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

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时,直接适用。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归属一方的除外);5其他衣柜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解释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婚前承祖、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

(2)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之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费用;3遗嘱或遗赠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指出军人的伤亡补偿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结婚后反之。

),2、约定财产制:

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其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约定的内容。

(2)约定财产范围。

(3)约定的形式:

书面形式(4)生效条件:

(5)效力:

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能够举证第三人明确知道夫妻间的约定。

3、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均有权处理共同财产,本着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原则共同处分财产。

第五单元,(三)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理:

1、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32条之规定情形有下: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可提出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五单元,2、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

(2)债务清偿:

(3)经济补充权:

(4)经济帮助义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割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所,有权请求另一方适当帮助。

形式可以是金钱或房屋居住权、所有权。

第六单元、合同,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规则:

(1)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撤回(要约尚未生效)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已经生效)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六单元,2、承诺规则:

(1)承诺构成要件:

承诺人是受要约人;承诺要与要约一致,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的撤回:

撤回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生效和合同成立:

到达主义,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

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六单元,3、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除即时结清的情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单元,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第六单元,二、2、效力未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签署的处分合同,都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3、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撤销权的行使1年期限):

第六单元,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2、双务合同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第六单元,四、合同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因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成立,对因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的一方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法定条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

(2)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3)有缔约过失的存在。

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第六单元,四、合同责任:

2、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一是违约行为(不履行、逾期履行、不适当履行、和受领延迟);二是主观过错。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害、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3、违约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约定免责事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免责的事由,4、合同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例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物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季节性较强的物品供应)

(2)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针对不适当履行的合同。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第六单元,五、合同的变更:

1、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变更仅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改变,当事人不变。

解除是合同生效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的行为。

(法定和约定之分)2、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变更条件:

有效合同存在;合同内容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达到目的;债务人延迟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3、法律后果:

第七单元、信托,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概念:

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特征:

(1)是一种理财机制,为第三人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2)其成立以有效转移信托财产为要件。

(3)基于信任产生。

(4)信托目的的存在。

(5)三方法律关系的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二、信托的作用机制:

风险隔离、第三方管理、权益重构。

第七单元,三、信托的要素:

1、信托依据:

一是合同;二是遗嘱。

2、信托目的:

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皆可以。

3、信托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

4、信托客体:

即信托的财产其特性:

可转让性;独立性(排他性)5、信托财产的管理:

分别管理、信托登记。

第七单元、信托,6、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信托的变更:

(1)委托人变更权。

(信托法五十一条规定)

(2)受托人变更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3)受益人变更权。

(具有行为能力、受益人为多人须经全体同意)信托的终止原因: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期限届满、因当事人协商同意而解除;因法院解除。

信托终止法律后果:

确定信托财产归属,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清算,转移信托财产归权利人。

第七单元,四、信托与相近概念区别:

1、信托与代理2、信托与行纪3、信托与赠与五、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第七单元,六、个人信托类型:

1、婚姻家庭信托:

风险隔离信托、不可撤消人生保全信托。

2、子女监护信托:

子女激励信托、离婚养育信托、子女教育信托。

3、遗产管理信托:

4、养老保障信托:

5、人寿保险信托:

第八单元、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

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具有无形性、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著作权(版权):

1、概念:

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八单元,二、2、著作权主体: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认定: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2)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5)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6)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第八单元,3、著作权客体:

作品不受保护的8类作品。

4、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作品获得经济报酬权。

5、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不受期限限制;公民个人作品发表权和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为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50年;其他类型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6、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书面形式的许可使用合同,期限为10年,可续订。

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

第八单元,三、专利权:

指国家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

1、专利权主体:

(专利所有人和专利持有人)

(1)职务发明人,专利权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的本单位。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人,归发明人或设计者个人。

(3)共同发明人,须做出创造性贡献。

(4)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5)合法继受人,通过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财产继承等方式取得。

须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

第八单元,2、专利权客体:

(1)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利用自然规律、具体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两者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有的新设计。

“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可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第八单元,3、专利权的内容:

(1)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人身权不可转让和继承;财产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排除侵害权。

(2)义务:

实施专利权、缴纳年费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激励4、专利权的取得:

申请;审查。

第八单元,四、商标权:

1、商标:

是商品或商品服务的标记。

2、注册商标: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结合3、商标权主体:

4、客体:

是指注册商标,包括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和其组合。

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详见书上10款规定)5、内容:

权利有独占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商标投资权;义务有确保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缴纳各项费用。

6、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

10年,可在期满前6个月或期满后6个月续展;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二节、商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

一自然人投资;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登记即可;经营管理灵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易倒闭。

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一、设立条件:

1、投资者及其住所2、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大害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登记:

设立登记:

1、申请书,须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投资者姓名居所、投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决定后15日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依法解散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登记注销。

第一单元,三、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成部分,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四、权利与责任:

1、权利:

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对其合法权利依法转让或继承。

2、责任:

无限责任。

五、管理:

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

六、解散和清算:

1、解散法定事由:

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清算:

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清算。

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公告。

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税款;其他债务。

5年内提请清偿的请求权。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及其特点:

合伙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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