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最新税务筹划实务案例精选企业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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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度最新税务筹划实务案例精选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度最新税务筹划实务案例精选

(企业所得税)

提示:

本资料所选案例来自于网络,仅供税务筹划爱好者学习参考,请勿用

于任何商业用途,因使用用途不当引起的任何权益争议与本网站无关!

2010年10月

 

用足税收优惠享受股权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

利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节税的筹划案例

商场促销方式“满就送”的筹划案例

利用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差异的筹划案例

企业吸收合并该选哪种方案

企业分两步走可减税

“广告”中节税有窍门

降低收入总额可减税

企业合并应筹划税务处理方案

私车公用怎样处理才能节税

合理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筹划思路

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变化后如何节税

企业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三方案比较

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

企业在工程款回收时点上的节税技巧

怎样把握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

资产收购的一般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纳税筹划

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

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好委托贷款可节税

巧选获利年度尽享税收优惠

改变分配方式影响收益比例

准确析分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规范集团公司内部收支行为,降低整体税负

 

IT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特许经营模式饮料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

 

用足税收优惠享受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

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

质的投资收益;二是企业因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

额,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让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但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

确认?

股权转让的损失何时扣除?

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对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如何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作了一般性规定。

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此明确规

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

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

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

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

分配利润600万元。

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2009年12月,甲企业将

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

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0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

均为居民企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

甲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

将影响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税负差异。

 

1.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

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入。

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文件的规定,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虽

然2009年12月签订协议并已生效,但该企业于2010年1月才完成股权的变更手

续,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应为2010年1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甲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

为12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股权转让应纳所得

税额为95万元(380×25%)。

2.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

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580-(600×60%)-1200],股权转让

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

税90万元(95-5)。

分析:

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

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

因此,在

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

 

×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如何在所得

税前扣除,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此从资产损失角度作了规

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

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接上例,甲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公司股权的

损失),A公司2009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600万元。

2009年12月,由于

该企业尚有其他不良资产,甲企业只能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款转

让给B公司。

假设甲企业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1.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权投资所得为50万元(1250-1200),应纳税所得额1050

万元(1000+50),应纳所得税262.5万元(1050×25%)。

2.甲企业在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权投资损失为-310万元[1250-(600×60%)-1200],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2009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

本年度确认并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为690万元(1000-310),应纳所得税172.5

万元(690×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

税90万元(262.5-172.5)。

点评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企业股权转让时,无论是股权转让收益还是股权转让损

失,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配与否都是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关键。

 

在不影响被投资企业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

应尽量要求被投资企业对获取的利润进行分配,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利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节税的筹划案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

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农户”金钥匙,打开公

司农户致富门。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

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

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

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

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

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

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

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

 

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公告明确规定:

“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

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

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

业税收问题,为农产品深度加工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应用示例

“公司+农户”这是目前税收筹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其关键就在于如

何将部分农产品的生产或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饲养、种植或手工作坊

进行生产或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

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政策的目的。

“公司+农户”模式享受税收优惠,享誉全国的菊花饮品的生产、加工就是一个

很好的例证。

如江苏海星菊花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增

值税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2008年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

费用1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

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

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

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3%+10×7%+1+3.4=20.7(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0.7=13.3(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

方案二:

2008年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

用1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

品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88×13%+10×7%+3.4=22.93(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2.93=11.07(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

企业所得税亦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

假设2010年该公司采取直接向农户收购菊花,

然后进行加工,2010年1—6月份取得利润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

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10)。

方案二:

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10年1—6月份取得利润

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2号公告”精神,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5万元(40×25%×50%=5),减少税收5万元。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的菊花饮品的增

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到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

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

个百分点。

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

越低,税负将会越高。

直接收购菊花加工比委托农户生产菊花然后再收购加工企业所得税负担减

半。

方案点评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

 

资金、种苗、样品、规格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或基地,完成菊花的

种植、采集和整理,以及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等生产流程,然后由公司再

将农户生产的菊花或菊花饼收购过来,进行烘焙、提炼、包装等精加工,制成菊

花饮品、菊花晶等上市销售,这种生产方式特别适合于对种植物产品的精加工、

深加工。

有利于投资于农业的各种经济实体更好地利用“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税收政策,筹划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项,将工序前移让利于农民,利用好企业

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不仅可以节省加工成本,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

富农利企的双赢策略。

商场促销方式“满就送”的筹划案例

如今部分百货商场推出了“满就送”系列活动,即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

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眼球。

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该商场首次

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

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

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

“满就送”尚需细作税收负担的分析。

例: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假定

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

“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

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

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

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

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

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

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

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

×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

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

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

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

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

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

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

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

满就送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

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

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

 

-(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

满就送现金。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

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

满就送加量。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

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

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

(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

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

(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

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

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

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

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

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利用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差异的筹划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

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

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

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故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查账征收时要明确划分经营支

出与生活支出,后者不能税前扣除,混在一起划分不清的,一律不能扣除;固定

资产的经营、生活用途划分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扣数额或比例。

此外,对

投资人工资、广告宣传费及计提准备金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从总体上看,投资人想要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

筹划,除了要考虑民商法中规定的注册资金、责任承担、企业性质等区别外,还

要重点考察所得税涉及的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收入总额减去准扣项目(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

得税。

通常税率为25%,但当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

 

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000万元,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

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时,以小型微利企业对待,可适用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可适用15%的税率。

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和乙一人公司(简称乙公司)都是普通

行业的小规模生产企业,二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000元、10000

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和300000元时,应纳所得

税分别为:

表1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单位:

甲企业乙公司

5000×5%﹦2505000×20%﹦1000

10000×10%-250﹦75010000×20%﹦2000

30000×20%-1250﹦475030000×20%﹦6000

50000×30%-4250﹦1075050000×20%﹦10000

100000×35%-6750﹦28250100000×20%﹦20000

200000×35%-6750﹦63250200000×20%﹦40000

300000×35%-6750﹦98250300000×20%﹦60000

当甲、乙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50000元之间时,存在一个纳税额等值点,

此时甲企业适用30%的税率,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可以得出x×30%-4250

﹦x×20%,x﹦42500。

因此,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2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

比一人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少,高于42500元时则反之。

依照同样方法,可以计算

出当一人公司属于适用25%税率的普通企业和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纳税

所得额分别以85000元和25000元为界。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纳税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无需为自己从企业中分到

的收益另外缴纳所得税;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为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外,

还要为自己从公司中分到的税后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自然人,适用股

息、利息、红利一项)或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法人,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一项)。

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进行所得税比较时,应纳税所

得额的实际基点比上述基点还要高一些。

二、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年度终了时汇总所

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税率、缴纳税款,法定准扣的个人费用只能在

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

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投资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这就意味着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合并纳税,但不能互相补亏。

一人公司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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