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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修等环节的管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与检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

(二)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四条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

(一)工业管道(GC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动力管道(GD类)是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

本规定所指的压力管道是指工业管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者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GC3级管道除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第六条本规定引用的文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四)《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五)《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

(六)《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

(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八)《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定》(GB50316-2000)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

(十)总部《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

(十一)总部《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

(十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十三)《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是压力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技术规程及总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第八条物资供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

(二)按采购计划,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厂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的,应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四)对采购件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直属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部、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修)订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负责压力管道元件的选型,参与压力管道材料及管件的技术谈判和签订技术协议;

(三)负责办理大修、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使用证;

(四)负责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资料;

(五)负责编制并上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并落实实施;

(六)处理日常生产中出现的压力管道技术问题;

(七)负责组织或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和管件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九)负责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十)负责组织本单位压力管道的(设备)故障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本单位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压力管道在线监测和故障诊断等现代化管理技术水平。

第三章设计与安装

第十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书。

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设计。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对压力管道元件的要求:

(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道元件的制造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材料需代料时,必须经设计人员或直属单位的设备主管负责人审批;

(三)管道元件入库时,应将相应的随机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合金钢材料鉴定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制造图样等)移交给领用单位。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施工前,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压力管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依法申请、接受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

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

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

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

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

(六)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七)设计文件、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单;

(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

(九)无损检测报告;

(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

(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

(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空视图);

(十四)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新上和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检验与检测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第二十六条在用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检验单位在压力管道检验前1个月逐条编制出检验方案,提交直属单位管理人员审查。

第二十二条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应结合每条管道的具体技术状况,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部位。

对振动大、高温、受交变应力部位、存在应力腐蚀开裂可能、淬硬倾向大的合金钢、高温临氢管道应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压力管道检验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缺陷时,检验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直属单位。

直属单位落实返修时间并会签返修方案,委托有资格的检修单位返修。

第二十四条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1次,由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进行。

在线检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安排处理或制订监控措施。

在线检验后,直属单位应在1个月内填写《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并存档。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总部《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一)GC3级压力管道不注册登记,但应单独建立台帐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二)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并单独建立管理台帐;

(三)符合

(一)、

(二)条款的压力管道,每年12月中旬,向技术监督局报该部分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压力管道数量,同时设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从事压力管道管理、操作等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包括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包括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建立健全以下压力管道资料:

(一)压力管道使用证;

(二)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使用日期、管件、阀门等情况);

(三)管道空视图;

(四)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五)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六)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七)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等)。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在大修、技措、更新等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或完善压力管道技术档案等资料。

每年12月前车间全面修订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的管理,建立定期巡线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三十一条压力管道巡回检查,应着重检查管道及其附件的严密性、管道位移、振动、支吊架、保温(冷)和外腐蚀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各装置之间的压力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做到管理职责明晰,不得存在无人管理现象。

第三十三条对输送强腐蚀性介质,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定期巡查和定期、定点测厚制度。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应制定施工方案。

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方案由各单位设备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压力管道元件的更换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在现场应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采用打光谱检查,防止材料的错用。

第三十七条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章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八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等。

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不得随意变更压力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

如工艺要求确需修改时,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延期校验的安全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安全阀应由具备从事安全阀校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校验。

第四十二条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校验、维护和更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设备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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