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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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怀化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以及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

  第四条怀化市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职责。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各方必须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更不得超挖。

深基坑工程出现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章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可不按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的勘察。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应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对采用属于“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内容并且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须由省级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评审、鉴定和备案。

  第十五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安全等级、规范依据等;

  

(二)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三)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四)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计算;

  (五)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六)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基坑监测应出具相关图纸,标明监测项目、监测点;

  (八)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及超过时限后应采取的措施;

  (九)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将其相关内容纳入设计合同中,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基坑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内容。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支护结构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对支护结构的检测、监测,依照有关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除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监测外,建设单位还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检测项目CMA认证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监测单位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等,制订专项监测方案并满足规范各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监测单位应按照规范及专项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深基坑工程开始施工至回填完毕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当监测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时,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应由建设单位从深基坑工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应结合标准相关内容,包括支护设计、开挖和观测部分;评审人员应涵盖岩土、结构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领域,应明确各专家评审责任。

专家论证审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初审或复审的论证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监理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日常监理工作由土建监理工程师负责,严格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按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其责任主体单位对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

必要时,建设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应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的意见。

如确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比邻构建物等设施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按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为受损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在深基坑周边,确需搭设办公用房、放置大型设备或堆放料具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时进行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

  第二十九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不符且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等情形时,深基坑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的监测,并根据应急抢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深基坑支护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

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验收,应通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深基坑开挖后超过支护设计有效时限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等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支护超过预定的报警值等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全力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施工过程和因未能及时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怀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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