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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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政办发〔2010〕63号)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政[2014]21)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型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岩土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

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和依法应对、科学处置、因地制宜的原则。

(六)各部门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抢险救助以及勘查治理等方面的经费补助。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将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地质灾害等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者特别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者支流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二)重大地质灾害(II级)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者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IV级)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造成交通运输中段,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成立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一)区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

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

副指挥长: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

区国土规划局局长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城管委(交通局)、区国土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保局、区房产局、区园林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委、区水务局、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供电分公司、市水务集团汉口所和辖区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规划分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规划分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等。

(三)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2、传达区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并监督落实;

3、按照区指挥部指示,请求省、市政府紧急支援,协调省、市救灾的重要工作。

4、协调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6、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测、预警、灾害、灾情等信息;

7、负责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8、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

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2、区政府总值班室:

负责收集、上报抢险救灾现场相关信息,记录工作部门的现场工作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负责将现场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区有关领导。

3、区发改委:

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积极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4、区食药监局:

负责提供抢救灾民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对灾区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

5、区建设局:

负责组织被损毁道路、建筑等设施的抢修;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作出应急调查报告。

6、区水务局:

负责因排水设施引起事故导致地面毁坏的修复;负责被毁坏水利防洪工程和排水设施的修复。

7、市水务集团汉口所:

负责因供水设施引起事故导致地面毁坏的修复;负责被毁坏供水设施的修复。

8、区城管委(交通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工作,抢修和恢复我区境内中断的市、区干线道路;协助其他部门对地面及地下管线等被毁物的修复;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9、区卫计委: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10、区国土规划分局:

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出应急调查报告。

11、区财政局: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12、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求援,维护灾区治安,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救灾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13、区交通大队:

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14、区民政局:

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15、区教育局:

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6、区环保局:

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7、区园林局:

负责树木进行抢救性保护,对被毁损树木枯枝、死树和歪斜进行清理。

18、区供电分公司:

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19、区房产局:

负责协调指导鉴定单位对灾后受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组织、指导受损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修。

20、区统计局:

负责联系企业保障网络畅通,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等)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毁的通信线路及设施。

21、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2、辖区各街道办事处:

迅速了解灾情,报告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本街道应急救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区指挥部要适时组织地质、工程等专家对全区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论证,搞好地质灾害预测,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各成员单位所制订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要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专业特点,加强抢险救灾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灾发后应急求助手段及时到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用于抢险救灾的专用物资,确保抢险救灾交通、通讯工具的完好畅通。

同时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财政部门应根据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的保障工作,以保障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临灾应急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确定应急规模后,迅速向区指挥部及上级政府部门报告。

(一)出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地质灾害隐患临灾,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区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应急救灾工作。

(二)出现一般地质灾害(IV级)隐患临灾,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指挥部发布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

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以及相关职能单位,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组织开展如下抢险救灾工作:

1、调查险情或灾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人员避灾疏散;

3、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掌握险情动态,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报警工作;

4、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阻止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卫生、交通、水务、电力、通讯等部门要根据险情,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三)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灾害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必须立即核查情况,速报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地质灾害,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地质灾害信息应当逐级上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一时难以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事件的处理,再不断补充报告;对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对发生的紧急信息报送把握不准的,可边处理边沟通,把好报送关。

(一)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地质灾害,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救灾预案,区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应急救灾工作。

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工作组)未达到之前,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抢险救灾区,并采取抢险、现场警戒、组织人员及财产撤离、应急工程排险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发生一般地质灾害(IV级),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区指挥部接到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需要在灾发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主要任务是:

1、根据区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协调灾区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3、及时向区指挥部及上级政府部门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五)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紧急抢险组,由公安(消防)和建设、水务、环保、电力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

(1)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2)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灾疏散;

(3)对已经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调查监测组,由民政、建设、水务、科技、交通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

(1)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灾害成因和诱发因素;

(2)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

3.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

(1)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

(2)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

(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

(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含药品)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建设、交通、水务、教育、通讯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

(1)组织抢修灾区受损毁的交通、通讯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灾民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通讯畅通;

(2)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

(3)指导、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4)组织修复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发展改革、交通、建设、财政、民政、水务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在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七、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一)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意见,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二)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八、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九、责任追究

对因过失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制定后,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重点地区要进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演练。

(二)本预案由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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