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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3]9号 (调整临设费费率)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附表一: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四环路以内

四环路以外

1-1

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50000m2以外

直接费

3.1

2.6

1-2

50000m2以内

3.2

2.8

1-3

20000m2以外

3.4

2.9

1-4

装饰工程

人工费

17.0

15.0

1-5

构筑物

直接费

2.9

2.4

1-6

钢结构工程

2.3

1.9

1-7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4

2.0

1-8

桩基础

2.1

1.9

1-9

仿古建筑

3.1

2.7

1-10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1.0

18.0

1-11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直接费

4.4

4.0

1-12

管道

4.0

3.4

1-13

绿化工程

人工费

5.4

4.4

1-14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2

2.6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

(一)或

(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

(一)或

(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附表一:

规费

附表二:

现场经费

附表三:

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规费

定额编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5-1

建筑工程

人工费

24.09

5-2

市政工程

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

20.19

5-4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27.18

注:

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场经费

定额编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15

建筑工程

单层建筑

檐高

16m以上

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宅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饰工程

人工费

24.71

1-22

构筑物

高度

10m以上

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结构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基础

3.47

1-27

仿古建筑

4.25

1-28

安装工程

住宅

檐高

25m以上

人工费

28.52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筑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它

29.47

1-33

市政工程

道路

直接费

4.59

1-34

桥梁

4.42

1-35

给水

3.12

1-36

排水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化工程

人工费

13.31

1-39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56

1-6

地铁工程

土建工程

区间

直接费

4.04

1-7

车站

3.33

1-8

轨道工程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1-10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业管理费

定额编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2-1

建筑工程

单层建筑

直接费

4.06

2-2

住宅

檐高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饰工程

人工费

35.10

2-8

构筑物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费

4.51

2-9

其它

3.73

2-10

钢结构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基础

2.80

2-13

仿古建筑

4.23

2-14

安装工程

住宅

檐高

25m以下

人工费

34.32

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筑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它

42.11

2-20

市政工程

道路

直接费

4.38

2-21

桥梁

4.08

2-22

给水

3.37

2-23

排水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化工程

人工费

13.39

2-26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58

2-1

地铁工程

土建工程

区间

直接费

3.69

2-2

车站

3.91

2-3

轨道工程

2.15

2-4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42.11

2-5

人防、机电工程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

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招标控制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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