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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材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材料

 

2011年

第一部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第三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注:

本材料仅供业务培训参考,统计申报具体业务操作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对外经济金融交往不断扩大,有必要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一)统计监测跨境资金流动。

统计监测我国跨境资金规模和流动趋势,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涉外经贸稳定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

(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定期编制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以此履行IMF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颁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标志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

1980年以前,我国仅有外汇收支统计,其中主要项目是进出口贸易以及非贸易。

由于当时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外汇收支和外汇储备的规模都很小。

第二阶段:

1980年-1984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初步建立。

在这一期间,有两个原因促使国家宏观决策当局开始重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1)我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地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关条款规定,其成员国有义务向基金报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同时,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资料是从国际金融组织取得优惠贷款的必要前提;

(2)1979年以后,我国大量引进技术设备造成外汇收支逆差,给宏观经济平衡带来了困难。

1980年,当时的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提出,应着手制定国际收支编制计划,以国家统计局为主草拟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1980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试编制了国际收支平衡表。

1981年,上述有关部门在“国家外汇收支报表”的基础上,初步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第三阶段:

1984-1995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不断改进。

1984年11月,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原有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进行了修改,所采用的标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

1985年9月,正式对外公布了我国国际收支概览表,并自1988年开始,每年公布上一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

第四阶段:

1996年至今。

1995年8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之在全国X围内实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即我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居民进行交易,均需通过该金融机构间接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交易内容,并在所有银行推广运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BOP系统)。

1997年,又陆续推出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以及一些专项抽样调查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对间接申报制度的有益补充。

在此基础上,1997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

1998年开始按照季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供内部参考和与基金组织磋商使用。

至此,我国全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三、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有何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规定,由交易主体根据国际收支交易性质,按不同的国际收支交易类型进行申报。

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主要是因为只有交易主体才能够真正了解交易的性质,交易主体能够根据详细的国际收支交易分类进行准确申报,从而保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二是统计申报体系独立完整。

1996年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来自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申报数据质量和报表公布频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实行之后,我国逐步开始建立了以间接申报为主、直接申报为辅,独立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采集体系,并且设计了四个补充性的统计申报制度和多个专项调查制度,涵盖了我国所有涉外经济领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

三是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接轨程度高。

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创建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统计申报体系进行了全面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组织最新要求,设计创建了现行的制度和体系。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荷兰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这些统计申报方法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各方面已趋于成熟。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是以先进的统计申报制度和统计申报方法为基础创建的,制度和体系创建起点高,统计申报数据国际通用性强,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包括哪几项具体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目前主要由以下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

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主体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干电子化系统,该系统近年来进行了两次升级和改造,一般以该系统逐笔统计申报业务量来衡量各省市自治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量。

(二)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制度。

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非居民人民币存款、贸易融资等多项直接申报制度。

我国境内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需要定期向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直接申报其自身对境外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变化情况、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存量情况、贸易融资情况等。

(三)多项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国际收支专项统计调查以企业和个人为调查对象,为调整部分国际收支统计项目、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调整参数,目前主要包括贸易信贷调查、换汇成本调查、国际货物运输费保险费调查、国际旅游支出调查等制度,其中贸易信贷、换汇成本等专项调查已经开发运用了相应的电子化统计申报系统。

五、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包括: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

第二部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金宏工程,即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电子政务一期重点工程中的十二大业务系统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承担。

目标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互动。

(二)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简称外汇金宏系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行版、外汇局版和企业版网上申报系统。

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四)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五)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六)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帐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七)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八)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九)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

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二、外汇金宏系统的构成和功能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包括申报单管理、统计核对、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国际收支业务准入管理和系统管理七项业务,以及提供业务操作员的管理功能;

2、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和统计核对等五项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和公共数据查询等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二)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主要实现对整合后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提供报表和多维分析,实现决策支持功能。

(三)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简称代码系统),代码系统包含公共代码和档案信息的维护、注册公共代码、公共代码外部服务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主要实现对标准代码统一管理,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功能。

(四)消息传输系统

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主要实现系统间数据传输交换。

根据不同用户权限,所涉及的应用系统也有所不同。

其中,外汇局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综合查询系统、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银行和企业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

(五)整合数据库

整合数据库,主要实现对网上申报系统及其他系统国际收支业务数据整合功能。

(六)应用服务平台

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为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统一的支撑平台,包括提供统一的用户管理、界面集成、单点登录、权限控制等。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任务

1、外汇局总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

网上申报按地区和银行开通、代码管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审核。

2、外汇局分支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

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建立、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单管理。

3、银行主要操作任务包括:

企业网上申报开通、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申报单管理等。

4、企业主要操作任务包括:

申请网上申报开通、申报。

(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功能特点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与旧版国收系统业务流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实现数据从分散模式到集中模式的变革。

旧系统采用数据分散模式,全国800多家外汇分支局、6000多家商业银行分支行都是独立的小数据库系统,层层读数、层层汇总、层层制作、层层上报。

网上申报系统采取数据集中模式,全国只有一个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设在总局,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没有数据库系统,只有业务客户端。

银行端同样采取了集中模式,银行各业务网点只需银行版客户端,连接其总行或数据集中。

2、开发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

网上申报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了“物理上集中摆放,逻辑上分散管理”模式。

银行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与总局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3、提供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功能。

网上申报系统采用全国集中模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申报,银行可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企业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处理。

申报主体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供涉外收入申报,暂不提供对外付款网上申报。

4、建立外汇代码标准管理。

通过制定外汇管理局统一的公共代码体系,达到信息系统内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采集,并为业务系统提供服务。

具体包括公共代码和基础档案信息管理。

5、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系统紧密结合。

网上申报系统同进出口核销系统关系更为密切,其涵盖了全部进出口核销系统数据信息,既包括需要核销的跨境收支信息,也包括需要核销的境内付款信息(境内特殊经济区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数据采集X围

现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数据采集X围已扩展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跨境收付款业务(包括跨境人民收付业务),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所发生的收付款业务(汇发[2010]22号文),但暂不包含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汇发[2011]34号文)。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管理考核

(一)准确性。

指银行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准确审核申报人报送的申报信息;是否选择正确的申报单、申报单的填报内容是否与相应的实际业务内容相符,交易编码、国别等申报单重要要素是否准确,银行录入的申报信息是否与实际收付信息相符;是否“单单相符”。

(二)及时性。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三号,从2003年1月1月起,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性为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填报、传输申报信息。

主要是指解付银行是否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X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收款人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申报银行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付款人是否在办理涉外付款前在付款银行办理申报手续;付汇银行是否在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X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全面性。

主要是指申报银行有否将属于国际收支申报X围的信息全面、完整的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申报主体和申报银行有否将申报单留存联保存两年、申报单各栏目是否全面填报、申报银行是否将申报信息全部传送到外汇管理局。

附件: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汇发[201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X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X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XX。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传真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传真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传真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X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X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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