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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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2篇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_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2篇

Procuratoratevehiclemanagementsystem_RegulationsonvehiclemanagementsystemofProcuratorate

编订:

JinTaiCollege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_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2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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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例文

2、篇章2: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范文(2021版)

篇章1: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例文

为了保证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车管水平和驾驶人员的工作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使车辆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省政法委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院警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车管理

1、严禁为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报器,严禁冒领、转借、挪用、套制、伪造、涂改警车牌证,严禁转卖警车。

2、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3、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和禁停线,强行超车、逆行。

4、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和旅游景点。

5、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开车。

6、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卫对象开道迎送。

7、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旅游等活动。

8、严禁把警车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二、车辆档案

1、一车一档:

内容包括购车时间、车型、牌号、大中修时间、修理费用、交通肇事、油料消耗等。

2、建立车辆维修和出车登记簿。

三、使用原则

1、车辆以服务领导、服务办案为主。

各业务科室因办案用车,应事先向计财装备科提出,由计财装备科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一般情况按提出的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2、除重大现场、刑场外,县城内一般不予派车。

3、干警办私事一般不予派车,因有特殊情况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车管人员负责派车,双休节假日私人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或业务科科长派车,司机方可出车,油料由用车人员负责。

4、协作单位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车管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或按约定进行派车。

5、重大现场、刑场、统一行动用车,由院计财科统一派车。

6、双休、节假日出车的,应由门卫登记。

7、实行车辆安全责任制度。

各科室局的车辆夜晚必须停放到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外过夜的车辆,必须请示主管检察长履行手续后交门卫登记。

在外过夜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

四、维修保养

1、坚持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做到爱车节油。

油路、线路、轮胎凡该自己保养的保养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2、讲究车容车貌,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减少对车辆的锈蚀和损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随车工具和配件要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车辆维修坚持先造计划后修车。

根据车况有计划地进行自修、中修和大修。

需进厂修理的,由司机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经科长核实,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修理费用由科长和会计负责结算。

4、各科室局的车辆需要大修的必须报计财装备科备案,车辆需要更新、转让,必须报计财装备科,不得私自转让和购买,报废车辆统一由计财装备科上报市院计财装备处。

五、奖励惩处

(一)奖励

1、正常出车安全无事故者,实行月定补制。

2、根据司机业务考核情况,车辆保养状况,热情服务情况,爱车节油状况,全年出车安全无事故者,由计财装备科提交院党组年终视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二)处罚

1、私自出车,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在全科作检查,第三次停止开车。

2、私自出车,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车辆刮刮碰碰,损失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对司机处罚款100元,在全科会议上作检查。

(2)车辆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对司机处罚款200元,停车半个月,在全体干警会上作检查。

(3)车辆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停发工资,待岗听候处理。

3、正常出车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处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我方司机,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司机承担50%赔偿。

4、违反“严禁”规定者,严肃查处司机和乘坐人员的责任,绝不包庇袒护、姑息迁就。

凡被纠查或曝光者,司乘人员要写出书面的报告,接受调查。

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写出检查并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上述处罚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暂扣驾驶证,离岗学习一个月,并处罚款100—1000元,临时人员一律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规定

1、司机出车应证照齐全,遵守交通规则。

2、司机应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季度对车况技术考核一次,半年理论测试一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处罚30元,年终实际技术操作考核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3、车辆派出后,应按原定路线行驶,用车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车范围和路线(指改变行车路线办事),否则司机有权拒绝出车。

司机擅自改变路线的,一经发现扣发司机50元,对在变更中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变更人和司机各承担经济损失50%。

4、不经请示私自进厂修理,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在执行任务中遇特殊情况购买机器配件(指正常损坏,不包括由于事故购买机件)回院后应及时汇报,经科长核实,报检察长批准方可报销。

5、各科司机在接受科里管理的同时,还应受院里的统一管理,全院车辆如遇统一行动,由计财装备科统一调配使用。

6、未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不准非驾驶人员开车,不准私自替换司机,违者停止开车,罚款50元。

7、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车辆不准擅自在外过夜,擅自在外过夜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司机、科长、局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大会上公开检查,各罚款100元,以上情况未经请示出现问题的一切后果自负。

注:

以上规定适用业务科司机和因公替车司机。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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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使用

1、车辆管理原则上实行办公室和配有车辆科室双重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配有车辆的科室,由科室具体管车、管人,部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及安全第一责任人。

2、陕CJO101、陕CBO71、陕CBO68、陕CBO66由反贪局使用,陕OA2233由侦查监督科使用,陕CBO69由公诉科使用,陕CB145由反渎职侵权局使用,其余车辆由办公室管理,院领导和其他科室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3、配有车辆的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

主要任务是:

车辆的调配使用,协同办公室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监督车辆行驶情况。

4、全院车辆调配、驾驶员招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5、办公室负责办理全院车辆的保险、养路费、年检、报户及事故处理等事宜。

二、用车申报

1、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报单》,经科室领导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派车。

宝鸡地区以外用车,由检察长审批。

《用车申报单》必须注明:

用车人、用车事由、出车地点、所需时间。

2、虢镇地区外用车一般应提前一天联系,以便合理安排。

3、外单位用车,由检察长审批。

4、私事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确有特殊事由,由用车人填写申请单,逐级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出车,由办公室登记。

5、本院在组织统一活动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办公室有权调动院内所有车辆。

三、油料配备

1、车辆用油由办公室采购,油料使用根据各车辆百公里耗油量进行总量控制,油票按出车里程发放给驾驶员。

2、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在指定加油站以外的地方加油,也不得私自打欠条加油。

在外地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购油,应征得办公室主任同意,经乘车人签字,由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办公室管理的车辆加油由办公室开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配备给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车辆加油实行包干自行解决。

配备给公诉科、侦查监督科车辆加油,宝鸡地区内(12个县区)实行定额管理。

定额标准为公诉科每月70公升,侦查监督科每月50公升。

一季度发放一次油票。

宝鸡地区外,出车由检察长审批,办公室根据路程另行核发油票。

四、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实行统一定点修理,修理地点由院里确定。

2、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包干自理。

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车辆修理由院里负责。

3、车辆维修程序。

先由司机提出维修理由,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或检察长审批。

驾驶员不得擅自修理。

修理后驾驶员应严格验收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回执联交办公室留存。

4、修车期间,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增加修理项目,更不准索要回扣。

确需增加修理项目必须请示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五、安全措施

1、驾驶员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第一位。

驾驶员出车前、收车后,要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油、电、水是否短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机械故障隐患。

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做到及时出车和安全行驶。

2、认真执行高检院的禁酒令及市院、区委加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警车操作使用规则,严禁闯红灯,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违规使用警报器和警灯,杜绝一切违章现象和事故的发生。

3、驾驶员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驾驶本院其他车辆,车辆返回单位,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4、车管人员要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牢固树立驾驶人员行车安全意识。

每周星期五下班前,所有司机将车辆钥匙统一交由办公室管理,节假日用车由检察长审批。

六、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由办公室和所在科室共同管理,随车派到科室的',主要由科室管理。

2、驾驶员必须仪容端正,不得留胡须、蓄长发,衣着朴素整洁,举止言行文明礼貌。

3、要按时上下班,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

不出车时,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学习法律及车辆保养知识。

4、按指派的地域执行任务,对超越指派地域、与工作无关的用车要求,有权拒绝。

5、严禁本院所有车辆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

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酒店、宾馆及娱乐场所门口。

6、要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严禁打听、询问案情。

7、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若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予以辞退;驾驶员严禁私自动用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违者予以辞退;其它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依据《临时工管理办法》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者辞退。

8、办公室及配有车辆的科室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管理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检查安全行车情况,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教育整顿,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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