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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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宜宾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七、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httr:

//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监制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批量件经领导同意,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凡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均可申请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3)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七、申请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聘用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单位只提供一份)。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httr:

//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监制

放射诊疗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单位。

2、同时开展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单位。

(二)单位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8、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批量件经领导同意,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布局图(图纸规格≥A4纸,绘图面积≥13㎡×16㎡,并标明功能区名称以及长度和宽)。

4、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5、公共场所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

6、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8、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验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逐页签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批量件经领导同意,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6、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申请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3、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4、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5、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6、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7、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8、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9、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二)二次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线图。

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4、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5、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6、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7、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8、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现场预约审查意见表。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签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全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需具备下列4个条件: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文件)复印件。

6、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式样。

7、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并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4、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6、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7、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平面图。

5、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批量件经领导同意,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职称。

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3、培训考核合格证。

4、2寸免冠照片2张。

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10月7日)第三条第一款: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有应邀或应聘医疗机构。

2、具有外国行医资格。

3、申请项目安全、可靠、先进、必要。

申请材料: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

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健康证书。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

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承担)。

上述事项的2、3项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医疗机构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细化)。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9、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审查和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

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监制

 

医师执业注册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宜宾承诺时限:

即办件(批量件经领导同意,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决定单位:

市卫生局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单位只提供一份)。

8、含医师注册信息的软盘及花名册;

9、组织机构代码证。

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5108978

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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