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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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

第七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

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

考查科目为:

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

学科成绩采用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为不及格。

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第九条:

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根据任课教师、团支部和学生干部意见及学生本人平时表现综合评定,操行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升级、留级、肄业、结业和毕业

第十条:

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均可升级。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学生自愿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

高中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的,可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学科最终成绩分为及格与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经考试确定达到高一级水平,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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