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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绿色发展价格水价篇

河南绿色发展价格-水价篇

目录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2

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8

1.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18

1.4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24

1.5省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9

2污水处理费37

2.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7

2.2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40

3非居民用水43

3.1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43

3.2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48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号2016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

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

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

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

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

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建立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

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九)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

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十一)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四)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十六)加强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此件公开发布)

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203号2016年12月7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从2016年起,在全省渠灌区、井灌区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部分地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我省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县、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力争到2020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重点工作。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管理创新等举措,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明晰工程产权,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充分发挥末级渠系管护主体作用,补齐农田水利运行管理的短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全面提升农业用水精细化水平,促进我省农田水利设施长期良性运行。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完善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

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完善农田水利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打通“最后一公里”。

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农业灌溉用水项目,必须同步建设供水计量设施。

当前在建工程中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竣工前抓紧改造配套到位;已建工程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三年内完成配套改造。

大中型灌区要在2022年年底前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要在2025年前科学合理实现单元计量。

井灌区要逐步计量到井、到户,2025年基本实现“一井一表”。

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在2020年年底前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建立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水权制度。

以县(市、区)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作物灌溉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核定灌溉用水定额,推进农业用水量分配。

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基本完成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工作,并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细化计量单元。

安排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县(市、区),当年必须完成本批次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工作。

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户转让节水量,同区域或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用水户享有节水量优先受让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也可视节水情况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水权转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把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供水管理,保证农业合理用水需求,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转变农业用水方式。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供水管理服务,优先使用地表水,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建立各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倾斜。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和节水技术推广。

区分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种植养殖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等状况,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的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

积极支持节水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两个作用,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积极培育节水灌溉中介服务,提高农业用水效益。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和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

省农业厅、水利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在明晰末级渠系水利设施产权、明确管护职责、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各县(市、区)要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提升能力、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机电井和末级渠系等供水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探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监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对农业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等进行公示,高水费计收政策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切实发挥其水费计收等作用,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加强水费使用管理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责任单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

灌区骨干工程水价按照《河南省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骨干工程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末级渠系水价由县级制定。

创新水价管理方式,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类灌区水利工程,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本着“平等自愿,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公开公平协商定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逐步实现成本定价。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新建农业灌溉项目,必须同步建立农业水价体系。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实行终端分类水价。

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

终端水价由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构成。

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水价可统一或分片确定。

具体终端分类、分档水价,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探索推行分类水价。

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林果花卉、养殖业的用水价格可适当高于粮食作物。

井灌区水价,原则上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非超采区高于地表水。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量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分档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方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方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逐步建立精准补贴管理制度。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同步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对农业生产定额内用水实行精准补贴。

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的定额内用水量。

农业水价调整到位、用水量未超定额、水费足额交纳,且用水成本超出运行维护成本或农户承受能力的,原则上按实际用水量给予补贴。

精准补贴的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发放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兑付等程序,确定按灌溉轮次、灌溉季、年度等发放方式。

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上述原则,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管理办法。

补贴资金全过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根据各项措施形成的实际节水量,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种粮农户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节水率确定,并公布不同档次节水量的奖励额度。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可选择适当的奖励方式,依据种粮农户的实际节水量,给予资金或物质(设备)奖励;也可探索优先用水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责任单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

(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县级政府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拓宽筹资来源渠道,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

省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行总体部署。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协调本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当地水利发展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2016年年底前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改革工作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改革经验,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注重机制体制创新,编制省级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指导和督导,积极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重点负责筹措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财政奖补资金,水利部门负责水价改革选区、建立健全用水定额标准、水权确认、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工作,农业部门重点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优化农业结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定期报告进展情况,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工作,积极宣传推广我省已开展试点的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有偿用水意识和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奖惩结合,建立激励机制。

省政府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约谈、通报、调减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措施予以督促整改;对考核优秀的,加大资金倾斜力度。

1.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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