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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3号令)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12.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考试内容:

一、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三、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的:

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首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

再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

1、空间的范围2、时间的范围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三类企业:

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高危物品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13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内生产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申请,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受理申请及审查,45日答复,证书发放,统一式样,证书管理,有效期3年,例行延续与免审延续,补办与变更,监督检查,公告,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决定,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

一级发证。

2)一级上市公司:

一级发证。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级发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证的;

(2)发现企业未取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条件不依法处理;(4)接到规定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5)在颁发、管理和监管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利益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目的: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目前,设立了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9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有法可依。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向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建议、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2)有权当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3)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或者立即停止作业。

(4)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情况。

(5)有权立即责令纠正“三违”行为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8)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生产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该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隐患险于明火”。

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具体化为60种。

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每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能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矿长安全资格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非法煤矿的界定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

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三证一照”缺一不可;证照不全,不得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暂扣证照的,不得生产。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

有关法律、法规都要求煤矿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关于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采取两项措施:

1)暂扣证照。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为了防止“不停不整”或者走过场,必须对整改过程以及恢复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整改质量。

1)复产验收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验收合格的,签字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擅自从事生产的,应予以关闭,依法处罚。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

对在短期内屡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关闭该煤矿,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规定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决定。

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5项要求。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也应关闭。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先停止生产,后专家论证,最后关闭。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主体包括:

生产主体、监管主体。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10种。

(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8种。

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试内容:

一、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了解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三、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3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4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6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

1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国家标准。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建筑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审查不收取费用。

日常监督检查措施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考试内容:

一、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二、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三、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自2011年3月2日重新修订,2011年12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员、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排除适用:

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交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等监督管理,职责明确。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方面,实现了对危险化学品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储存的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条件审查。

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

公安部门(机关)。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专用仓库、专人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基本安全要求。

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全条件。

申办程序。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安全条件;申办程序。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凭许可证件购买。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安全规定,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和资格。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装卸的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托运人的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管理、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七、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线、引火线等物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1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

(四)安全管理(五)规章制度。

第六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零售。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条件生产条件、机构、人员等。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许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求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由收货人在运达后3日内核销。

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一)一般要求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燃的地点燃放;不宜燃放的重要区域、场所有6项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部门有权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9个方面的处罚,如:

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

六、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于2006年5月10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爆条例。

人们所称的民用爆破器材实际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义词。

(1)工业炸药;

(2)工业雷管;(3)工业索类产品。

第七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具备6项条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基本建设完成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然后办理工商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具备5项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民爆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合格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民爆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帐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销售企业在买卖成交3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单位在买卖成交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二)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三)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具备6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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