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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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湖北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初步设计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评定的设计工作时间为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文件至项目交工验收。

(评价范围:

此为时间界定,旨在提高初设、施工图设计质量,符合部规则第5条“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要求的乙级、甲级设计单位)

第四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督促指导全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开发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3.组织对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5.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二)省公路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普通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组织对普通公路设计审查审批阶段的信用档案的管理

3.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4.按规定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列入本细则评价范围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组织辖区内丙级资质设计企业和除本细则以外项目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信用评分报省交通运输厅;

5.按规定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负责对设计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按要求将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普通公路项目初评结果报省公路局,高速公路项目初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此参照部规定、浙江省细则规定和我省实际确定各单位职责)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以下列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此规定监督部门监管资料的层级在市级及以上)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八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

其中投标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2,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8。

设计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为该企业的多个评价单元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现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不予评价。

企业发生附件1中所列其他行为的,相应扣分直接在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涉及到其他行为加分项的,由设计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此评价方法采用的部计算规则,浙江省没有采用部计算规则,我们增加了对加分项的信用档案的要求)

第九条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评价。

项目法人(招标人、建设单位)以及监管机构等对评价签认负责。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造价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等按照附件1规定内容,对设计成果质量进行评分。

高速公路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厅造价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审查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普通公路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等评分权重相同。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质量信用评分作为信用档案记入管理台账,为年度信用履约评价的提供依据。

(此权重比例做法参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15条)

(三)其他行为评价。

高速公路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公路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设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一)设计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设计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四)设计联合体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对书面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扣分;书面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此参照浙江省细则第11条)

第十一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

(此规定细化了部规则第10条的动态评价)

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北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年度信用评价时,D级期未满,按规定自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北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D级期满,暂按C级信用等级对待,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评价,但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此规定细化了部规则第10条的动态评价,参照了浙江省等设计信用评价细则)

(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1.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公路项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完成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其他行为扣分Q(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公路局。

2.省公路局完成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的汇总和审核,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部门对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会审,并按规定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3.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并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发布湖北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交通运输部。

(此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的规则)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此条具体投诉材料全部参考浙江省细则第14条,没有将他的15条投诉处理规定列上,是因为投诉处理上位法已有规定,且要求的30个工作日太长,无法满足将结果上报部的需要)

第三章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十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

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下一年度企业在湖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湖北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湖北省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湖北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评价年度内,设计企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的(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信用信息公开属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此参照浙江省细则第21、23条)

第十七条设计企业未按每年度信用评价通知要求参与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此参照浙江省细则第20条)

第十八条设计企业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D级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为C级。

(此参照浙江省细则第19条)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公布后,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各企业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变且不高于A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此参照浙江省细则第25条,且对资质分立的做了修改,防止AA级分立不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条上年度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但上年度在湖北省内有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按本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上年度已同时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

上年度未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名单,但已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认定。

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此参照浙江省细则第26条,对初次进入湖北省的企业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对评为C级或D级的企业给予重点监管,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予以记录,必要时应将信用记录及时告知有关从业企业或在网站公示。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实事求是,及时、客观、公正的按照评定标准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

(此为增加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其它公路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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