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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重点内容1解析

财经法规重点考试内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

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本质(行为):

对单位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通过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

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凭证为依据,借助专用技术(复式记账法)方法,对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全面、

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并提供会计信息的经济管理活动。

职能: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广义会计法是: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会计法是: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制度是: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施行分1月1日或3月1日)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制定。

《会计法》99年10月31日九届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经江主席第二十四号令发布。

《税收征管法》92年9月七届人代会通过,93年1月1日起施行。

95.2及01.4月进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95年5月10日八届十三次常委会通过,96年1月1日施行。

 立法宗旨: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强经济管理、提效益、维市场秩序。

会计行为:

对单位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会计资料:

凭证、账簿、会计报告、其他核算记录。

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

是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会计行政法规(又叫条例):

国务院制定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如: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三)会计制度。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制度。

如:

财政部(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05年1月22日发布、3月1日施行;

(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于05年1月22日发布、3月1日施行。

《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05年3月1日起施行。

(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06年2月15日发布、07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也是)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依照《会计法》制定军队的会计制度办法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下列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

会计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收入-工资-成本等的核算、总账、财报、会计档案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

即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县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从业资格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

单位法定代表或按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如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等 )

会计机构人员的基本职责:

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方法进行记录计算并提供报告。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

(可靠性)以实际交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相关信息。

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有用性):

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明析性 :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

会计处理方法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同企业不同时的同交易、不同企业的同交易)。

5、实质重于形式 :

按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6、重要性:

区别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

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责或费用,并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计提等准备。

8、及时性 :

会计核算应及时收集单据、编制财报,不提前或延后。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报。

2、真实性:

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与实际业务内容及结果相一致。

3、完整性:

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须齐全。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生命线。

4、伪造(无中生有)--(以虚假为前提,编造凭证和帐簿等资料),变造--(用涂改、挖补等)。

5、会计处理方法:

包括--收入确认、所得税处理、存货计价、坏账核算、资产折旧、编制报表、

外币折算等,各单位应前后保持一致,不随意变更。

6、正确使用记录文字:

应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可同时用当地民族文字,外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会计核算内容:

款项和价券的收付、财务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资本资金、收支及费用成本、

财务成果、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每会计年度分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

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单据):

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取得或填制。

做到完整、真实、及时、清楚。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并报告负责人;对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

内容有误的重开或更正的,更正处盖出具单位章;金额有误的不得更正应重开。

记账凭证(记账凭单):

以原始凭证资料为依据并通过审核无误。

(结帐和更正凭证例外)

(七)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用序时分类全面记录业务事项的账簿,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

分:

总账、明细帐、日记帐、辅助账簿。

(日记账一般采用订本式,总账分订本账和活页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

是单位对外提供某日期财务状况及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其构成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年度结账12月31日,半年、季度、月度为公历的最后一天。

对外提供的报告:

应真实、完整、及时、盖公章、由负责人、主管人、会计师等人员

签名并盖章、须经会计师审计。

(九)财产清查:

由账簿记录对财物、现金、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范围分全面或局部,时间分定期或不定期。

(在年度财报前须财产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档案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告、其他资料。

当年形成的档案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不得由出纳担任保管,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3、5、10、15、25年)。

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销毁时要编制销毁清册,专人负责,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凡未结清的凭证和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以及在建的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 (内部、政府、社会)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概念:

为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管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帐、审批、经办、保管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处。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是外部监督即国家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1、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也属政府监督的范畴。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凭证、帐簿、报告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及省市财政部对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1、概念:

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可设立:

合伙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事务所。

(有2名以上合伙人、有协议、名称、场所。

有限责任事务所。

(有5名以上股东、有专职人员、30万注册资本、有章程、名称、场所。

2)、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对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1、单位规模大小 2、业务收支简繁  3、经营管理需求 

(对收支数额不大、业务简单的单位,可配专职会计人员,对不设机构的可委托中介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主管人有会计师资格、有固定场所、有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报等。

 

  

(2)对外提供财报。

(须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合法原始凭证; 

  

(2)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不会法的会计资料及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必备条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以下为应具备持会计证者: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考试合格的10日内颁发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直市自治区财政部组织实施。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制定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

(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五年内不得考取从业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调动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按规定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奖励处罚、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会计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以接受培训为主。

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会计员任职条件(初级):

掌握技能、守制度、大专或中专,财会工作见习满一年。

(2)助理会计师任职条件(初级):

掌握技能、守制度、(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或大本毕业财会工作

见习满一年,或大专毕业会计员工作2年或中专毕业会计员工作4年。

(3)会计师任职条件(中级):

博士学会,硕士的助理师2年左右,

取得学士或研究生的助理师2-3年,大本或大专的助理师四年。

(4)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

博士学会并会计师2-3年,取得硕士、学士、研究生、大本并会计师5年。

熟练一门英语。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分: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考试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成绩2年为一个周期;

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为:

《高级会计实务》,开卷笔答,成绩在评审中3年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

2)认真执行会计法制度。

3)履行职责、热爱本职。

4)持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条件之一:

1)大专,会计工作满5年;2)大本,会计工作满4年;

3)双学士或研究生,会计工作满2年;4)硕士学位,会计工作满1年;5)博士学位。

对伪造学历、从业证书的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大专会计员满2年、中专会计员满4年、不具学历的会计员满5年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对固定资产明细帐可以监管。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不属于会计岗位,商场、医院门诊、住院、药房等收费员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存档各一份。

清册上签名盖章。

注明单位、日期及说明等。

续用账簿。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形式:

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有警告、罚款、没收、停业停产、吊销证书、拘留。

(2)行政处分:

(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承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其形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2、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分犯罪和刑罚两种)

刑罚:

分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除出境)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3、违返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行为:

 

1)不依法设置账簿    2)、私设账簿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 4)、登记账簿不合法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

4、上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

3仟—5万,直接责任人:

2仟—2万) 

3)行政处分4)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财政部门执行)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财报的:

通报、罚款(单位5仟—10万,直接责任人3仟—5万)、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通报、罚款(单位5仟—10万,直接责任人3仟—5万)、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财报或隐毁资料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人员处5仟—5万罚款,降级、撤职至开除的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恢复会计人员名誉职别;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财政及行政人员泄密、玩职及徇私舞弊的: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构成渎职、泄密罪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严重的3-7年徒刑;

徇私罪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5-10年徒刑。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行为:

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1、支付结算特征:

1、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遵循的原则:

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97年8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97年10月1日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97年9月19日人民银行发布,97年12月1日施行。

---(规章)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使用统一的票据凭证、开立账户、票据凭证上签章、字迹清晰正确。

(票据涂改、更改无效)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自造简化字。

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守的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②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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