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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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完整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运行条件。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暂定约(大写):

人民币

(小写)¥:

最终合同价款以项目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总结算金额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编制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需要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发包人:

1.1.2监理人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发包人确定监理人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1.1.3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为24个月。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人之日起计算)。

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5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壹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3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由监理人确定,并由监理人在15日内批复。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指定或提供施工用地。

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确定的施工用地内安排施工,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以外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2其它义务

将原条款明确为:

(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交成果文件;

(2)依法选择并管理本项目的监理、审计、造价及质量检测单位;

(3)完善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4)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认为需要审核的承包人对外签署的涉及本项目的合同、协议;

3.监理人

3.1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详见本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有关约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施工队伍进场后,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设备人员进场报验单等经监理方检查、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工程方可开工;

(2)承包人必须及时结清与施工所在地政府、周边群众、材料供应商以及施工民工班组人员等所有应付款项及今后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相应债务,不得拖欠支付。

如不结清,发包人一旦发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1%/次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3)承包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特别是雨季施工排水与防洪措施),费用不再另行签证,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承包人应避免施工中造成水土流失和洪涝灾害,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现场降尘工作,注意保护生活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5)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以外的承包人所需用地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6)在施工期间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所需临时房屋,承包人为满足施工要求,应自行建设,并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7)承包人应遵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承包人应在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8)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及质量安全报表一式两份,月末提交当月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报告,每月计量一次。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二号《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施工完毕后做到人退场清,现场布置,机械材料堆放等问题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弃土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文件相关项目中,不单独办理签证。

(10)承包人有义务组织并参加本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会审,并提出优化建议。

(11)承包人应确保完全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组织、参加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进行建设进度监控、主持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1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项目部严格质量管理和监督,直至最终交付合格工程。

(13)承包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费用发生的所有记录,配合发包人向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1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上级部门或其它政府机关需对本项目进行调研、检查、指导或参观等活动时,承包人有义务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安排项目负责人陪同并协助发包人做好接待工作。

(15)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和发包人、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共同订立的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违反或拒不执行该管理办法的,视为合同违约。

4.2履约担保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指定专用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2)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违反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发包人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可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作为赔偿。

因发生上述情形,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足。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所有行为,都视同承包人的意思表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5天。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职。

承包人保证参加项目管理的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一致;若人员有变动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变动的人员资质等级、技术职称、能力、业绩不低于原人员,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配备的人员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更换,否则,处以承包人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3万元/人/次,其他管理人员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更换的人员资质等级、技术职称、能力、业绩不低于原人员。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人员在职不在岗的情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千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存在不适合现场工程管理的情况,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间更换。

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只能一次,超过的一次的,每次处以承包人单位10万元违约金,对更换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处以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4.4不利物质条件

4.4.1不利物质条件的认定应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一致确认,否则不视为不利物质条件。

5.施工控制网

5.1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6.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

6.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3天;

(2)风速大于_____m/s的12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导致政府部门安排放假的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6.3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调整施工项目内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因相关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作为承包人要求项目总工期增加时间的理由;

承包人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时段工作任务目标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3万元/天的违约金;

7.变更

(1)承包人中标后,发包人将严格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项目结算;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考虑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

无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均不作调整。

无论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如何,其该单价均不作调整。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及工期变更等,须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单位四方充分论证后签订确认书,确认变更。

(4)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时,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按适用的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由承包人按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同等原则进行组价,并经发包人、造价、审计、监理等单位人员确认后,按新增单价进行结算。

(5)承包人对本项目必须要做到的通电、通水、通路等工作,在承包人中标后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施工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的接通,临时停水、停电以及施工便道的修筑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的施工需求自行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协调配合进场道路的实施及施工用电的接通,若因此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8.计量与支付

8.1计量

(1)发包人有委托工程造价及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决(结)算)进行确认的权利。

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决(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及审计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

(2)每月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方上报监理单位工程师,并以经发包人及本项目造价或审计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后的工程量为准。

8.2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本工程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及条件为:

在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承包人主要设备、人员及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并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5天内予以支付。

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承包人在拨付工程预付款之前提交给发包人,金额与工程预付款相同。

工程预付款保函于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15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即承包人完成20%的工程形象进度时开始扣款,直至完成70%的工程形象进度时扣清全部工程预付款。

8.3工程进度付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按经监理、发包人及本项目造价或审计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的当月完成的工程价款的70%支付,进度款付到合同价款的70%时停止支付,其余30%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毕,各种竣工资料交清并归档,并经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后,扣除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一次付清。

8.4质量保证金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审计结算金额的3%,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时从竣工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在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本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个日历日内不安排人员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本项目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扣除承包人5%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在本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8.5竣工结算

8.5.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在完成审计结算后30日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8.5.2因本项目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竣工付款严格按政府有关管理制度及昆明市审计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减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审发【2010】1号)执行。

9.竣工验收

9.1竣工和验收

本项目竣工日期为项目交付使用之日。

9.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达到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后方可交付发包人使用。

10.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1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及设备;

保修期限:

两年

保修责任: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保险

11.1保险范围

承包人应就本工程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却险,保险范围为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设备,保险期限不低于合同工期,保险金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

12.不可抗力

12.1西山区政府或其上级部门的决定、命令等作为不可抗力的其它行为。

12.2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前由承包人承担,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发包人承担;

13.争议的解决

13.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争议评审

13.2.1发生争议时再另行协商确定争议评审程序和规则。

14.其它约定事项

(1)承包人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规定的各项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过程中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一经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或受到投诉曝光,按照“每违反一次,处罚一次”的原则,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按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经济损失;如发现同类问题多次出现,发包人可以按照几何倍数(n^2)递增的方式处罚,同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失;

(2)发包人每月对本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及审计:

①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工程关键部分施工进度延误的,双方同意设置10日的宽限期加赶进度,如仍然延误的,从第11日起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依法向承包人追究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此处的宽限期不视为延长工期。

②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工程非关键部分施工进度延误两次的,双方同意设置10日的宽限期加赶进度,如仍然延误的,从第二次延误的第11日起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依法向承包人追究其他损失。

此处的宽限期不视为延长工期。

(3)本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分项、分部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组织返工、补救等措施,直至验收合格,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若承包人出现2次以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依法向承包人追究其他损失。

(4)本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组织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直至竣工验收合格,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验收不合格导致逾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依法向承包人追究其他损失。

(5)因承包人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10天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2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6)对于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承包人未按时开工建设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情况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违约情况通知后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按自违约之日起至纠正行为完成之日止,每日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发包人其它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施工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并将后续施工交由第二家中标候选人实施;

(8)承包人进场后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安排及要求,如相关人员或个人不服从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

(9)承包人中标后,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报《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市场考察及复核,若发现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工程量清单》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或者发现承包人故意以低于施工成的本的价格骗取中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单价做出调整,若承包人不愿意接受发包人的调整要求,发包人有权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开展合同谈判及签订施工合同;

(10)针对本项目的特殊性,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的机电设备采购,如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自行购置和使用机电设备的品牌或单价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不得拒绝。

(11)退出机制

根据《昆明市建设工程施行退出制度暂行办法》(昆建发【2009】901号)的规定,承包人出现下列行为作为退出情形:

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采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中标的;

Ⅱ.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使用无效资质证承揽工程,或者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在申报企业资质换证、升级及年检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弄虚作假的;

Ⅲ.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未使用合格材料及产品的;未按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及工期延误的;

Ⅳ.不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Ⅴ.建筑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不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无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人员的;

Ⅵ.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对事故调查的;

Ⅶ.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未按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故意虚报工程量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或者先使用后检验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Ⅷ.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检过的隐蔽工程抽查时发现仍有质量问题的;

Ⅸ.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Ⅹ.劳务发包企业不对劳务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持证上岗等履行监督责任的;

Ⅺ.劳务发包企业克扣、拖欠劳动承包企业承包款致使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和克扣的;

Ⅻ.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以上退出情形后,按照通用条款15.1.2执行。

15、安全施工

(1)严格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承包人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整个工程做到零死亡,无重大工伤事故,质量事故。

(2)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按国家、省相关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根据施工难度要求及危险情况完善施工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3)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如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因承包人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管理、机械操作等原因导致的其他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本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致使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载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5年;

6、装修工程为2年;

7、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维修金额相等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一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量保修金扣除后的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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