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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年

城镇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目次

1总则

3.6公共交通设施

3.7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3.8施工

4.5施工

附:

条文说明

Contents

1GeneralPrinciple...................................................................................................................

2BasicRequirements...............................................................................................................

3Road......................................................................................................................................

3.1GeneralRequirements....................................................................................................

3.2Route...............................................................................................................................

3.3SubgradeandPavement..................................................................................................

3.4Intersection......................................................................................................................

3.5PedestrianandNon-motorVehicles.................................................................................

3.6PublicTransportFacility...................................................................................................

3.7PublicParkingLotandCitySquare..................................................................................

4Bridge........................................................................................................................................

4.1GeneralRequirements........................................................................................................

4.2GeneralLayout..................................................................................................................

4.3Structure.............................................................................................................................

4.4Anti-seismic......................................................................................................................

4.5Construction......................................................................................................................

5Tunnel......................................................................................................................................

5.1GeneralRequirements.......................................................................................................

5.2GeneralLayout..................................................................................................................

5.3Structure.............................................................................................................................

5.4EquipmentandMethod......................................................................................................

5.5Construction.......................................................................................................................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统一城市道路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及停车场)的建设。

1.0.3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应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原则。

1.0.4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为依据,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2.0.2城市道路应为人、车提供满足预期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抗灾减灾能力的道路、桥涵、隧道等构筑物及设施。

2.0.3城市道路的构筑物及设施应具备人、车通行需要的必要的安全性、适宜的舒适性、预期的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4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遵循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改变与影响。

2.0.5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注重前期调查、研究及论证;应进行满足建设过程需求的勘察工作;应为使用阶段提供满足运营维护需求的相关资料及必要设施。

2.0.6道路工程建设应采用质量合格并满足要求的材料、产品与设备。

2.0.7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验收不满足要求时不得投入使用。

2.0.8城市道路工程应依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城市道路工程应满足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的要求;道路工程的结构及构筑物达到了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了重大灾害,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0.9人行设施应采用无障碍设施、信号灯及人行道等形成适宜残疾人和老年等行动不便者通行的系统。

2.0.10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应满足对文物、古树名木、水源地等的保护要求。

 

3道路

3.1一般规定

3.1.1道路等级应按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进行分级。

规划阶段确定的道路等级,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3.1.2道路的设计速度不应小于20km/h,且不应大于100km/h。

3.1.3道路设计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车辆生产标准,其质量、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具有代表性的车辆。

3.1.4道路设施应满足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要求,同时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照明和交通设施,并应满足管线布设、绿化、景观的总体布置要求。

3.1.5道路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相应的道路建筑限界,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

2道路侧向净宽应满足行车道宽度加安全带宽度的要求。

3道路净高应满足设计车辆通行高度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净高需有一定的预留。

图3.1.5道路建筑限界

3.1.6道路交通量设计年限的确定应保证在设计年限内,车行道的宽度满足道路交通增长的要求,能够提供车辆安全、舒适、通畅的运行条件。

3.1.7道路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路面类型确定,并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路面结构使用功能的要求。

3.1.8道路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区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1.9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有效的工程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

3.2路线

3.2.1路线设计应贯彻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国策,降低道路工程对沿线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影响。

路线设计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并应适应地形地物和周边环境,满足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

3.2.2路线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并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技术指标。

3.2.3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能保证车辆在曲线部分安全、舒适的行驶。

3.2.4平纵面设计应按道路通行条件满足停车视距、会车视距或超车视距的要求。

当货车比例超过20%时,应按货车验算相应的视距。

3.2.5纵断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与建设条件,综合交通安全、建设期限的工程费用与运营期间的经济效益、节能减排、环保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技术指标。

3.2.6纵断面设计最小纵坡应满足排水的要求,最大纵坡应满足所在地区各种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的要求。

道路高程设计应与道路两侧建筑和地块高程合理衔接,防止道路积水。

3.2.7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并应分别满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等宽度的规定。

3.3路基路面

3.3.1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功能、类型和等级,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路用材料等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材、节约资源。

应使用节能降耗型路面设计,积极应用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术,并应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结构。

3.3.2路基、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

同时,路面面层还应满足平整、抗滑、耐磨与低噪声等表面特性的要求。

3.3.3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根据道路排水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完整的排水系统。

3.3.4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查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合理选择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3.3.5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挡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结构类型选择及设置位置和范围的确定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耐腐蚀的要求。

3.3.6对软土、黄土、膨胀土、红粘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区的路基设计,应查明特殊土的分布范围与地层特征、特殊土的物理、力学和水理特性,以及道路沿线的水文与地质条件,进行路基变形分析和稳定性验算,应合理确定特殊地基处理或处治的设计方案,满足路基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3.4交叉

3.4.1道路与道路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和流向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3.4.2道路交叉口设计应安全、有序、畅通,兼顾所有道路使用者的要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要素,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3.4.3城市快速路与所有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其他等级道路相交,当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3.4.4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位置应符合规划,形式应根据道路和轨道交通线路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3.4.5道路与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4.6道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场交叉时,以及行驶有轨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与其它等级铁路交叉时,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

3.4.7道路上跨轨道交通应符合轨道交通建筑限界的规定。

3.4.8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及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9平面交叉口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并应与交叉口的几何特征、人流车流、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

3.4.10立交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系统应保证连续性和有效宽度,应与相交道路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系统连通,并应减少绕行距离或多次上下及与机动车系统的交叉。

3.5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

3.5.1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应保证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

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2m。

3.5.2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5.3对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严禁设置人行横道。

3.5.4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5.5穿越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

3.5.6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3.5.7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3.5.8独立的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的通行要求,且最小宽度必须大于等于5.0米。

3.5.9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应小于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绿化等设施。

3.5.10有行动不便者通行的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6公共交通设施

3.6.1道路设计中应根据城市公交发展战略和线网规划要求,包括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车站的设计。

3.6.2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匹配,合理使用道路资源。

3.6.3公交车站应根据公交线网规划,并结合沿线交通需求及各类交通接驳布局要求设置。

3.7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3.7.1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的位置和规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置。

3.7.2停车场及城市广场出入口必须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7.3机动车停车场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辆。

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必须留出大于或等于6m宽的消防通道。

3.7.4机动车停车场规模大于50辆的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场内交通组织及场外道路条件确定,且不得少于2个。

3.8施工

3.8.1道路施工应满足道路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求。

3.8.2道路施工应进行必要的施工工艺性能检测、工程质量检验及专项验收,并且满足道路防排水要求。

3.8.3基坑、基槽及道路边坡、挡土墙施工应采取必要的监控量测,保障结构安全,且应在保护水源及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地下水。

3.8.4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施工,应进行沉降观测,在沉降稳定后再施工道路结构层。

4桥梁

4.1一般规定

4.1.1桥梁设计应以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相协调为基本原则,应符合所在区域规划布局的要求。

桥梁设计应合理确定各项技术标准和指标,桥梁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4.1.2跨越河流、城市道路、公路或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的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1.3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当桥位上空设有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4桥梁结构设计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其所处环境类别和环境条件进行结构耐久性设计,对需更换的构件应明确更换要求并预留足够的更换空间。

4.1.5桥上或地道内需铺设市政管线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应对桥梁、地道及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4.1.6桥梁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从设计、施工、运营管养等方面进行全面保护。

4.1.7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设计施工的桥梁应进行充分的试验研究。

新型结构和特大桥梁应进行成桥检验与试验。

4.2总体布置

4.2.1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满足相应航道等级的通航要求及航运条件下桥梁的安全性要求。

4.2.2桥梁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使用要求设置必要的护栏及检修道。

4.2.3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预留防洪抢险通道。

4.2.4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及临近车行道、易受汽车撞击的桥墩应进行防撞设计。

4.2.5桥梁结构应采取可靠的抗倾覆措施,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安全度。

并应避免局部构件失效引起的连续倒塌。

4.2.6高架桥梁和地道应设置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4.3结构

4.3.1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4.3.2桥梁应根据结构所处位置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对重要部位的桥梁提高设计安全等级。

4.3.3曲线梁桥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曲线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4.4抗震

4.4.1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采取抗震措施。

4.4.2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在城市道路网络中位置的重要性以及承担的交通量,针对E1地震(频遇地震)作用和E2地震(罕遇地震)作用进行分类设防。

4.4.3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的地震影响,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它各类桥梁的地震影响,应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4.4.4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5施工

4.5.1桥梁工程建设应在施工前确定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制定满足安全、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控制指标、控制措施。

4.5.2桥梁施工所需的工装、设备及设施应满足承载能力、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要求,并同时满足工艺性能、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

4.5.3模板、支架及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应满足安全性、稳定性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

4.5.4桥梁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安全、结构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防护措施。

 

5隧道

5.1一般规定

5.1.1隧道设计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土地使用规划以及交通功能等要求,应协调好与地面、地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各种管线的关系,减少动拆迁,并应协调好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关系。

5.1.2隧道设计应依据符合要求的勘测、调查资料,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地震以及交通量、交通功能、施工和营运条件等因素,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等方案比选,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5.1.3隧道防灾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应根据隧道内交通量、交通特性、防灾设备、自然环境条件、隧道长度和平纵技术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

5.1.4隧道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防与抗震设计。

5.1.5隧道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做到文明施工。

5.2总体布置

5.2.1隧道总体布置及配套运营管理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隧道正常运营、管理维护、防灾救援等需要。

5.2.2隧道应避免穿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别复杂以及存在严重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

隧道线位无法避开上述地段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

5.2.3隧道平面线形应根据施工工法、地形、路线走向、洞口位置和沿线障碍物等因素确定。

5.2.4隧道设置平曲线、竖曲线范围路段须进行停车视距检查与验算。

5.2.5隧道出口处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5.2.6隧道纵坡设计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和通风的要求。

受条件限制采用超标准纵坡时,应从行车安全性、通风、防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做专项技术与经济论证。

5.2.7隧道横断面及内轮廓设计应根据线路技术标准、建筑限界、结构形式、施工工法、设备布置、防灾和运营养护等要求确定。

5.2.8隧道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5.2.9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5.2.10主隧道与车行、人行疏散通道、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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