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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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验收规范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整治规范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O一五年五月

目录

1整治目标5

2术语和定义6

2.1涂装6

2.2涂装行业6

2.3挥发性有机物6

2.4涂料6

2.6溶剂型涂料6

2.6水性涂料7

2.7UV涂料7

2.8脱脂7

2.9喷涂7

2.10辊涂7

2.11流平7

2.12干燥7

3整治要求8

3.1总体要求8

3.1.1加强源头控制8

3.1.2提升工艺装备8

3.1.3完善废气收集8

3.1.4提升废气治理8

3.1.5加强环保监督管理9

3.2各子行业要求9

3.1.1彩钢9

3.1.2装备制造10

3.1.3汽车维修11

3.1.4汽车制造11

3.1.5船舶制造12

3.1.6电器及元件12

3.1.7家具13

3.1.8五金14

3.1.9汽摩配14

4信息公开要求15

4.1信息公开流程15

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16

4.2.1VOCs相关监测报告16

4.2.2文字及图件资料16

5相关责任和职责16

附件1省级示范区建设及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目标分工17

附件2行业概况、典型生产工艺及VOCs产排机制18

一、彩钢18

二、装备制造19

三、汽车维修23

四、汽车制造24

五、船舶制造34

六、电器与元件38

七、家具41

八、五金43

九、汽摩配45

附件3企业验收标准49

附件4推荐处理工艺一览表54

附件5主要参考文件55

附件6信息公开表56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起草,由省环科院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按时、有序的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企业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省级示范区建设。

杭州、温州、宁波、台州等地市按分工完成装备制造、汽车维修、彩钢、电器及元件、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涂装子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省级示范区建设。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涂装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整治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环保原料。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UV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从工艺的开端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达到VOCs减排目的。

2.1.2提升工艺装备

(1)规范原料、有机溶剂储存。

对所有有机溶剂(特别是油漆、稀释剂)采取密闭式存储;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油漆、稀释剂。

(2)规范原料调配、转运与使用。

溶剂型油漆、稀释剂等在调配过程中,应设置独立密闭车间,车间废气宜收集处理;在转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的盛装容器;原则上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喷涂作业宜设置在有围护结构的密闭喷漆室内进行,辊涂、淋涂等作业宜采用密闭的泵供、回收原料系统。

(3)鼓励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鼓励上规模企业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2.1.3完善废气收集

(1)涂装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主要包括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上规模的溶剂型油漆使用企业调漆车间废气也应有效收集。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处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漆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要求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2.1.4提升废气治理

(1)涂装及烘干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选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上规模的溶剂型油漆使用企业调墨车间废气也应收集处理。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溶剂型涂料喷涂废气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使用水性涂料等环保型原料的生产线,环保原料中溶剂含量大于10%(wt%),烘干废气应有效处理,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水吸收、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技术。

(6)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

水帘机等除漆雾废水应定期更换,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2.1.5加强环保监督管理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企业每年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3)建立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4)要求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2.2子行业要求

2.1.1彩钢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取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室内温度偏高,减少溶剂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彩钢生产烘干废气燃烧炉焚烧技术,实现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车间气量不大的情况下,应与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2.1.2汽车维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成分涂料等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化的喷漆房和烤漆房,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调漆废气和危险废物间废气也应收集处理。

(3)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漆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纤维、活性炭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喷漆废气和烤漆废气装置处理效率均要求到达90%。

(4)原则上失效活性炭/碳纤维吸附剂应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回收处理。

2.1.3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保型涂料。

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使用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保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汽车涂装工艺技术。

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涂装工艺,有效降低VOCs排放。

2.1.4电器及元件

(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保涂料。

墙壁开关生产行业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建议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全部在单一密闭浸漆缸内完成,溶剂、绝缘漆各自在密闭的贮漆罐与溶剂贮罐中通过管道来回输送,避免了溶剂向空气中挥发。

2.1.5家具

(1)家具生产企业环保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

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8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2)鼓励企业采用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成套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3)严禁产品涂漆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通风废气参照烘干废气处理要求。

(4)黏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漆、干燥、热压、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烘干类废气处理设施效率不低于90%,其他废气处理设施效率不低于75%。

3信息公开要求

3.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

监测合格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专业评估意见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3.2.1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

a)厂界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及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浓度;

b)处置设施进、出气口VOCs(非甲烷总烃及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浓度。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2)监测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a)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b)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c)处置设施年监测频次至少保证2次以上,厂界无组织年监测频次至少保证1次以上,;

d)监测指标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去除率;

3.2.2文字及图件资料

(1)公开资料

a)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b)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2)备案资料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及记录保存制度)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1省级示范区建设及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目标分工

浙江省VOCs排放涂装子行业省级示范区建设及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制定责任表

排放行业

责任地市

完成期限

涂装

装备制造、汽车维修

杭州市

2016年12月完成省级示范区建设,2018年12月制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彩钢

杭州市(萧山)

汽车、船舶制造

宁波市

电器及元件

温州市(乐清)

家具

嘉兴市

五金

金华市(永康)

机电、汽摩配

台州市(温岭)

 

附件2企业验收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

符合

原料/

工艺

装备/

综合管理

源头

控制

1

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2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水性涂料必须满足《环境标准技术产品要求水性涂料》(HJ 2537-2014)的规定)

3

汽车制造行业所有汽车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4

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5

家具行业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工艺装备

6

涂装企业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工艺,禁止采用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

7

喷涂作业设置在有围护结构的密闭喷漆室内进行,辊涂、淋涂等作业采用密闭的泵供、回收原料系统。

8

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的自动化系统★

9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化的喷漆房和烤漆房

10

提升配漆工艺,汽车制造业采用集中的自动供漆系统

11

汽车制造采用先进涂装工艺技术。

如“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涂装工艺★

12

汽车制造业客车、货(卡)车制造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使用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

13

不采用自动配漆供漆系统的企业,涂料的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闭车间。

14

所有涂装企业采用密闭式油漆、稀释剂、清洗剂的盛装容器,配备管路和泵供系统

综合

管理

15

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

16

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干。

17

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VOCs污染防治

废气收集

18

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处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处理。

19

上规模的溶剂型油漆使用企业调漆车间废气应有效收集,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调漆废气和危险废物间废气应收集处理

20

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21

家具行业黏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漆、干燥、热压、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22

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23

VOCs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及环评相关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废气处理

24

上规模的溶剂型油漆使用企业调墨车间废气应收集处理

25

溶剂型油漆喷涂漆雾应优先采用干式过滤或湿式水帘等装置去除漆雾,且后段VOCs治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处理的方式

26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烘干室、烤漆间、固化炉等干燥设备废气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

27

溶剂型涂料喷涂(包括辊涂、浸涂、淋涂等,不含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28

彩钢企业烘干废气采用焚烧法处理

29

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喷漆废气和烤漆废气装置处理效率均要求到达90%。

30

使用环保型涂料的企业,凡是涂料中溶剂质量含量高于10%时,烘干废气废气必须处理。

31

VOCs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环境管理

内部管理

32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日常监测

33

企业每年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监察档案

34

建立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等)更换台账。

35

要求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制度。

说明:

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3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治理技术

适宜废气温度℃

适用生产工艺

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

直接燃烧法

<700

烘干工段

企业自备公用锅炉或生产焚烧炉,掺烧风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设有锅炉停炉检修、应急等情况下的备用废气处理系统

直接催化燃烧法

<300

烘干工段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催化剂

蓄热式直接燃烧法RTO

<700

烘干工段

原则上焚烧燃烧温度不低于720℃,保留全年温度数据备查

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0-45

调漆、涂漆工段

原则上装置设计风速:

颗粒炭≤0.5m/s,蜂窝炭≤0.8m/s,装置内一次装填活性炭量>一个月用量,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原则上更换活性炭不少于4次/年,保留全年活性炭购买和危废炭处理记录

吸附-冷凝回收法

0-45

调漆、涂漆工段

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

吸附-催化燃烧法

0-45

调漆、涂漆工段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和催化剂

低温等离子体法

<80

调漆、涂漆工段

建议与吸附、吸收等其他技术联用;;定期清洗电极组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附件4信息公开表

涂装企业VOCs污染整治项目信息公开表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地理位置

企业法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企业生产情况、VOCs污染情况等。

企业VOCs污染治理概况

简要描述需企业污染治理概况,包括环保原料替代、工艺装备提升、废气收集系统完善、废气治理设施投运的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治理效果。

公开资料清单

1、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2、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填表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该表格请加盖公司公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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