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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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
经济法考试复习
(考试内容为教学大纲中主要章节的重点内容)
题型:
选择题单选和多选、判断题、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1.经济法的概念的定义和提出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属性:
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属于法的范畴,有着法的共性。
2、是若干法律规范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的特性(种差):
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概念的提出:
1、摩来里的最初提出。
(1755年)2、德萨米的再次使用。
(1843年)
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具体范围
调整对象的含义:
法所规定、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1.只调整经济关系2.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3.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的含义B、国家协调的含义:
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控制和干预。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弥补市场失灵。
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经济组织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第二章
3、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经济法地位的判别标准:
(1)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经济法是不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地位的定位:
1.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主要根据: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特定调整对象的判别标准:
第一,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确定的;第二,调整对象有自己的特征。
(2)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根据:
第一,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能够确定:
三个方面的经济关系;第二,其调整对象有自己的特征:
国家协调(干预)经济的性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主要根据:
作用的大小。
(1)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
(2)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3)对于对外开放的作用(4)对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三章
4、经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四种意义:
实质渊源:
法来源于谁的意志,最终由什么决定;效力渊源:
法的谁制定的;历史渊源:
能引起法或法律规则、原则产生或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形式渊源: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使用最多的是形式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民是在形式渊源的意义上使用的。
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第一类:
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类:
非制定法
1.习惯法2.判例法。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习惯法和判例法还不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第六章
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类型
种类---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
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3.两合公司
(1)两合公
(2)股份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两种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无限公司:
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均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②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③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的公司④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⑤有限责任公司:
其资本没有划分为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不是股份、股票,而是出资额概念,股东投资后持有的不是股票而是出资证明书⑤股份两合公司:
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的两合公司。
6、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股东会
股东大会
性质
权力机构
同
组成
全体股东
同
职权
三十八条之规定
同
议事规则
定期会议
年会
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按出资比例表决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
法定常设机构,对外代表机构,经营决策机构
同
组成
三至十三名董事或一名执行董事
五至十九名董事
职权
四十七条(11项职权)
同
议事
规则
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
同
无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无规定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
公司业务监督机构
同
组成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设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同
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同
职权
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
同
议事
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同
7、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①章程的意义: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②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
③共同制定的含义:
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须经全体制定人一致同意。
④章程内容
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原则:
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例外。
(第六条)
2.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五十个以下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公司资本涵义:
A、注册资本:
又称额面资本或者核定资本,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B、发行资本:
是指每股发行价与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C、认购资本:
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D、实缴资本:
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即认购资本。
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③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最低限额的规定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三万元(实缴)。
B、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C、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认购)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①公司名称的意义:
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5)有公司住所。
①公司住所的确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
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
②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履行地不明确时,住所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惟一标准;据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
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及各种方式的含义
1.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①公募: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②私募:
向特定的对象募集(不超过200人的特定的投资者)。
2.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发起方式设立的分期缴付: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④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占股份比例:
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上市公司含义: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必须是股份公司。
2)必须是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3)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1)含义:
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
2)意义:
(1)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3)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章
11、合伙企业的概念
1、概念: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外延)
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定义)
2、特征:
①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
②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具有合作性。
③以合伙协议为存在基础,是契约式企业,具有人合性。
④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是非法人企业。
⑤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合伙
公司
组织形式
契约式
股权式
信用基础
人合
资合
12、合伙企业的种类及各类合伙企业的含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原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一种形式。
二、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是要式合同。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章
20、消费、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的含义
一、消费的含义
(一)广义:
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即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耗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
(二)狭义:
生活消费,即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
二、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一)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1、生活消费的终极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3、国际上通常也把消费者理解为个人。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
(三)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
消费者所获取的是生活性资料而非生产资料。
例外:
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
三、消费者问题
(一)概念: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产生的问题。
(二)产生原因
1、作为经营者,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尽量从消费者那里获取更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利益。
2、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经营者组织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只是分散、孤立的个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3、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科技产品大量问世,消费者因为认识能力的局限,对其难辨真伪、优劣。
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生存对商品的完全依赖,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由于上述原因,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
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1、安全权(第7条);2、知情权(第8条);3、自主选择权(第9条);4、公平交易权(第10条);5、受害求偿权(第11条);6、依法结社权(第12条);7、受教育权(第13条);8、维护尊严权(第14条);9、监督批评权(第15条)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1、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产品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2、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消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一些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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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又称为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
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基础。
1、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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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这实际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1、主要内容:
(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不购买商品、接受不接受服务。
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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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这也是平等自愿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1、主要内容
(1)交易条件的公平:
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其他公平交易条件
(2)交易自愿
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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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索赔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
赋予消费者其他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前的防范与控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对消费者已经遭受的损害进行事后的补救。
权利被损害而得不到补救则不是真正享有权利。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求偿权的主体:
(1)商品的购买者;
(2)商品的使用者;(3)服务的接受者。
2、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主要是人格权方面的损失,如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
3、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表现
(1)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
(2)不予赔偿:
航空公司航班延误不予赔偿、乘客协议中明确写明飞机延误不予赔偿。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是宪法赋予公民依法结社的政治权利在消费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消费者组织专门维权的社会团体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很好途径,他能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从而使自己能够与实力雄厚的、有组织的经营者相抗衡。
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有权成立保护自身利益的自治团体。
(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又称获得消费教育权、知识获得权。
是公民享有受受教育权这宪法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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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主要内容:
(1)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2、侵犯受尊重权的表现:
(1)搜身:
商场搜身;
(2)购物受辱:
购物出门检查购物袋;(3)阻止容貌丑陋者进入。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主要内容:
(1)检举、控告权: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2)批评、建议权:
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权利的行使
(1)消费者主动提出:
向工商局、消协投诉;
(2)经营者主动征求意见
2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分述: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1)法定义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产品质量法在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产品应履行的7项义务和销售者在销售产品中应履行的7项义务,主要是禁止生产者、销售着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产品。
(2)约定义务。
2、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是消费者行使索赔权的重要依据。
3、品质担保的义务
(1)默示担保:
经营者理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2)明示担保: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一致。
4、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5、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
(1)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质量和使用方法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7、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8、不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这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24、产品质量的含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
产品或服务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2、我国学界的定义:
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25、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有哪些,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二者有何区别
26、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及三者的关系
1、产品质量义务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
当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将产生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
2、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
区别在于:
(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
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7、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对所生产的产品负责。
这是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
(二)明示担保责任:
明示担保: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所做的一种说明或陈述。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默示担保责任
默示担保:
生产者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的一般目的。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四)标识义务
1、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是生产者提供的,属于明示担保的范围。
2、标识义务的规定:
具体参看整理的PPt
(五)不作为义务
1、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的禁止: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伪造的禁止规定: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3、生产产品的三项禁止性规定: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