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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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演练

1.甲因车祸去世。

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造假所得。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甲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何

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答案】C。

解析: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选C。

二、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题演练

2.25周岁的甲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某天因发生车祸被送入医院。

病危之际,在几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甲留下口头遗嘱,表示愿意捐献眼角膜等器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见证人在场,没有书面形式,无效

B.虽然有见证人在场,但捐献未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无效

C.甲通过订立口头遗嘱的形式捐献器官,符合遗嘱要求,有效

D.甲捐献行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无效

2.【答案】C。

解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甲的捐赠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选C。

三、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试题演练

3.下列关于民法典中肖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老王和老赵是邻居,因为某些生活琐事,积怨已久。

某日,两人又因为邻里纠纷产生了冲突。

老王在楼道张贴老赵的照片和大字报,诉说乙的不是。

因为照片只是张贴在楼道内部,没有产生社会影响,所以没有侵犯老赵的肖像权

B.小花去照相馆照艺术照。

摄影师未经小花同意,就把小花的照片上传到个人博客。

因为摄影师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没有侵犯小花的肖像权

C.甲用电脑软件把乙的照片进行加工,用于各种药品包装。

甲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乙的肖像权

D.在某新闻频道节目中,播放了路女士对房地产市场的看法。

此类做法没有侵害陆女士的肖像权

3.【答案】CD。

解析:

A选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老王已经侵犯了老赵的肖像权。

B选项修改之后的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也构成侵权。

C选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D选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只要是合理实施,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故本题答案选CD。

2020法考:

《民法典》合同编15大变化汇总

2020-07-1710:

59:

38|广东法考网分享到:

国庆课程大促2020法考公告|2020法考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笔试/网校课程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

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

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首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给债务人。

变化二:

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

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变化四: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力的转移系随债权自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

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

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有与债务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

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后果。

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若是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这既可以保护买受人,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

而此条规定对于所有权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

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变化十:

所有权保留中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但是未经登记,出卖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十一:

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变化十二:

保证合同责任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三: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还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询等服务。

《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有无追索权的保理规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想出售、出租房屋,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绕开中介订立了合同成交的,还是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变化十四:

霸座行为等规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变化十五:

建设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民法典》第806条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四条、第八条表述中的“非法转包”纠正为“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

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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