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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12法规体系下关联方的比较

上市专题研究12:

法规体系下关联方的比较法规体系下关联方的比较

一、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7、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9、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对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二、关于关联方的定义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母公司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该企业的母公司。

(相同)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相同)

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①证监会比会计要广,因为证监会自然人概念还包括了母公司的高管。

②但会计包括施加重大影响)

法人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0%)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20%以上)(③证监会比会计严格:

因为证监会规定是5%以上的投资方)

自然人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本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母公司高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红字相对应,相符)

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④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是证监会和会计的实质性差别,证监会不包括)

保底条款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该企业的子公司、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⑤差别之一:

证监会保底条款;会计明确指明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

时效条款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实际原则,侧重于会计核算,

其他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兄弟公司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除本条外,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是一样的。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相符)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侧重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论

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一致,与会计准则有差别,全面概括。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审批

关联自然人:

30万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

关联法人:

300万且净资产0.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

关联人:

3000万且净资产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

有的公司只规定了数额,属于是对自己的要求比法规还要严格。

四、法规摘录

1、新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新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5、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

(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简析:

从对关联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是一致的,而与《会计准则》略有区别,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潜在关联人与未来关联人等方面。

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要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为:

编制发行申请文件、会计师审计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时采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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