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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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与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管理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班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禁止挂靠经营,鼓励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高速公路客运和农村客运快速发展,促进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编制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第六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是指由客运市场各要素所决定的客运线路、班次以及运力发展需求信息。

第七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编制和发布。

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和发布。

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县(区)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外省(市、自治区)协商开通省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第八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申请的需求计划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采集的需求计划编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对其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现有经营车辆年均实载率、社会经济效益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填报《甘肃省客运班线需求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甘肃省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直接编制以下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1、高速公路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2、按照高速公路客运班线要求对现有普通客运班线改造计划;

3、按照公交化运营要求对普通客运班线改造计划;

4、客运市场供给不足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5、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客运班线计划;

6、违反相关规定被取缔需重新许可的客运班线计划;

7、落实民族政策、“三农”政策及应急保障等特殊政策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第九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原则

1、国省道干线以外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经过干线的里程不超过营运总里程的60%)客运班线;

2、实行公司化管理、集约化运营的高速公路客运班线;

3、按照公司化管理要求改造原普通客运班线的计划;

4、县乡客运班线改造为城乡公交班线或乡村公交班线的发展计划。

(二)控制原则

1、严格控制一类客运班线、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

2、严格控制新增与现有班线重复里程在70%以上的二类以上客运班线和运力。

(三)不予编制原则

1、年均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2、近三年内发生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二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次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出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3、一年内发生一次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出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4、上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为A级、B级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出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

第十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上报和发布前应以文件形式在相关媒体和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充分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和发布。

第十一条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每年5月份、11月份各发布一次。

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线路、县(区)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发布机构确定发布周期和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客运班线发展计划通过以下形式公示、发布。

(一)以文件形式公示、发布。

(二)在各级运政大厅公示、发布。

(三)通过各级运政信息网公示、发布。

(四)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全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示、发布;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市(州)内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示、发布;县(区)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在县(区)内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公示、发布。

(五)在其它媒体公示、发布。

第十三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公示、发布的内容(附件3)包括:

线路名称、班线类别、主要途径站点、日发班次、拟投入车辆数、车辆类型等级等。

第三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退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发布的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范围内受理和许可客运班线申请,未纳入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不得受理和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根据企业等级和线路类别,在客运班线发展计划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经营申请,并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经营者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不足3个申请人和其它不予招投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公布规定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规定,结合我省及周边省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我省各类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

(一)省际、市(州)际、市(州)内跨县(市、区)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根据投入车辆等级确定,具体为:

普通客车6年,中级客车7年,高级客车8年。

(二)农村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8年。

第十九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与客运班线许可机构签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附件4)。

第二十一条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客运班线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运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严禁客运班线经营者私自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一经发现,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一年内暂停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和扩大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根据客运市场发展情况重新许可。

第二十四条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客运班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由原许可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公司化运营:

1、线路经营权为客运企业依法取得,不得以挂靠或变相挂靠等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2、车辆产权归客运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全资购买;

3、司乘人员为与客运企业按照《劳动法》依法确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员工;

4、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统一调度指挥运行,统筹安排司乘人员,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5、客运企业统一营收和成本核算,统一利润分配。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较大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五)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六)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班线经营权,参营车辆强制退出客运市场。

1、经营期限届满,客车技术和类型等级达不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2、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内拒不执行交通战备或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

3、经营期限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经营期限内发生过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的;

5、经营期限内发生过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在经营期限内已依法更新车辆的,由原许可机关根据车辆技术状况重新核定延续经营期限。

延续经营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班线经营期限减去车辆已实际运营时间确定。

延续经营期限届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班线经营权,参营车辆强制退出客运市场。

(三)客运经营者资质条件不能满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的,其已取得的班线经营权符合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班线经营权,参营车辆强制退出客运市场;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在经营期限内已依法更新车辆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确定延续经营主体和延续经营期限。

第四章客运班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经营,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班线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客运班线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道路客运班线实行评议考核制度。

评议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经营期末考核,年度考核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同期进行,经营期末考核应在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完成。

第三十二条评议考核标准包括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

基本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车辆设施、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制度等;营运服务质量包括守法经营、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社会评价等。

《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评议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基本资质条件年度考核和经营期末考核均采用否决制,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考核标准。

营运服务质量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营期末考核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三十四条评议考核分经营者自评、原许可机构考核审定两个阶段。

经营者应根据客运班线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于每年4月1日前和经营期限届满前90日上报原许可机关考核审议。

原许可机关应将客运班线评议考核结果在本地道路运输信息网站公示和公布。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自评报告需经起、讫汽车站签章,并经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议。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收回班线经营权,不予延续许可:

(一)企业基本经营资质条件评议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同一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次以上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三)同一班线客车经营期限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班线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班线经营权,收回相关证、牌:

(一)同一客运班线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未取得延续经营许可的;

(三)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四)年内发生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被责令限期整改仍拒不投保的;

(六)丧失或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无效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客运经营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下一般事故的企业,半年内停止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和扩大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

(二)年内发生三起(含三起)以上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停止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和扩大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年内发生两起(含二起)以上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事故的企业,三年内停止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和扩大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需求信息发布规定(试行)》(甘运输[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甘肃省客运班线需求计划申请表

2、甘肃省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3、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需求信息公示、公布表

4、甘肃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

附件1:

甘肃省客运班线需求计划申请表

序号

线路名称

申请企业

里程

(公里)

线路类别

(普通、直达)

途经线路

(公路名称)

停靠站点

(普通线路)

日发

班次

拟投入

车辆数

拟投入

车辆类型

拟投入

车辆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2:

甘肃省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1、拟开行班线所辐射的相关市、县自然状况。

包括拟开行班线起讫点所在地的流动人口数量预测、流动人口构成、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拟申请线路相同的班线或与申请线路大部分营运里程重合的班线车辆的实载率、运营线路的路况等。

2、拟开行班线沿途停靠站点情况。

包括停靠站点所在地区流动人口数量、流动人口构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停靠对当地车辆上座率的影响程度等。

3、拟开行班线运行示意图。

4、拟开行班线的适用车型。

根据客流、路况等确定出最适合在该线路上运行的车型。

5、拟开行班线运行后的预期效益分析。

包括根据车价、上缴的各种税费、人工工资、预测班线开通后的上座率、票价等计算出来的经济效益,对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带来的社会效益。

附件3:

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需求信息公示、公布表

序号

线路名称

里程

(公里)

线路类别

(普通、直达)

途经线路

(公路名称)

停靠站点

(普通线路)

日发

班次

拟投入

车辆数

拟投入

车辆类型

拟投入

车辆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甘肃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甲方)职责,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乙方)的经营行为,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关系及效力自订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系国家公共资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经营期限内行使经营权,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更好地发挥客运线路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乙方经营客运班线的基本情况(其他具体许可内容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班线起迄点

车辆牌照号

线路牌编号

核定经营期限

年月起至

年月止

年月起至

年月止

年月起至

年月止

年月起至

年月止

异动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2、不得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

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

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

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客运线路经营,经批准暂停客运经营的连续停运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7、不得在客运车辆上播放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8、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运营规定,按核定座位运载旅客。

9、严格执行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乱收费。

10、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11、不干扰、阻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12、不违反国家信访条例,不聚众闹事,不围堵政府机关或部门,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3、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和质量信誉考核。

14、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15、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6、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在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17、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8、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9、因客运经营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甲方责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3、4、5、6、13项约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7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许可机关取消该线路经营权的处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8、9、10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1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1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2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项约定的,接受停运3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第九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能较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以优先取得该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的下一期经营权。

第十条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客运线路,本合同自动失效。

乙方经许可后取得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双方应重新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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