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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以货币形态来反映建筑工程价值

工程预算编制

工程预算以货币形态来反映建筑工程价值。

提高工程预算编制质量,对于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和投资管理,克服三超,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行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制等均意义重大。

因此,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本人就预算编制问题谈一粗浅的看法。

     1、加强学习,精通设计、施工规范

     针对目前建筑施工图设计方面的实际情况,要求预算专业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设计、施工规范,如果规范不精通,必然造成漏项成差错。

如设计施工规范规定了现浇混凝土构造柱与圈梁相交节点处,其圈梁上、下的六分之一层高或450mm范围内,构造柱的箍筋间距为100mm;现浇混凝土圈梁的转角和丁角处增加构造筋以及300mm的拐角弯锚固长度。

而大多设计施工图也没给详图节点,顶多交待一句如圈梁、构造柱构造措施见某某图集,如对规范不熟悉,则会影响预算准确性,甚至有的预算人员忘记计算上述部位的钢筋量。

而若对这些规范上的细节较熟悉,计算到这些相关部位的工程量时就能运算自如,不会出现计算错误或漏项的情况。

     2、合理确定计算项目

     凡是预算项目中综合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时均不得再另列目计算。

这就要求预算人员必须熟悉定额子目中所含工作内容,材料的类别、数量及价格考虑到的正常工作程序并把定额的总说明、分目说明及有关说明,真正了解透彻,不然势必造成重复计算或漏算的错误。

例如《综合定额》(97)年第五章楼地面天棚工程中,预制板项目中综合了40mm厚板石,计算时C20细石混凝土就不能再次计算板面细石混凝土项目;而现浇板项目中却未综合该项目,在设计图纸中要求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时,就必须单列项目另外计算。

     3、准确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是编制预算的原始数据,是编制预算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

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直接费及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因此,工程量计算要真实准确,经得起审查的考验,也是每个预算人员必须十分重视的重要工作内容,我认为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

     

(1)熟悉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是确定计算项目和构件各部位尺寸,合理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重要基础资料,对施工图纸和采用的标准图全面熟悉,方能准、全、快地编制预算。

可见,对图纸的熟悉程度是编制预算的关键。

施工图纸标示的各种不同的构造、大小、尺寸的建筑构件提供了计算每一个工程项目数量的数据,图纸各尺寸的关系,必须理解得一清二楚,这是保证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先决条件。

但有些人为了加快预算的编制速度,对熟悉图纸不重视,编制预算草率识图,以至图纸中的基本内容还不清楚,就匆忙开始编制预算,经常发生计算后面项目的工程量时,发现前面已计算完的工程量有错误,于是回过头来又进行修正,速度反而慢了。

因此,只有熟悉施工图纸,才能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全貌,为预算合理列项和准确计算工程量提供有利条件。

     

(2)严格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计算必须有统一尺度,这就是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否则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就会造成工程量计算的混乱,使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无法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价值。

因此,熟悉和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重要因素。

例如墙体工程中计算砖墙面积时,墙体高度的取定,很多预算人员在墙体高度取定时较混乱,主要就是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熟悉,外墙与内墙、平屋面与坡屋面、现浇板与顶制板都有区别。

     4、正确套价与计算项目直接费

     项目直接费的准确与否,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计算出的项目直接费是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计取的基础,所以计算项目直接费时,必须实事求是,马虎不得。

其一,要注意工程内容与定额不允许换算时,必须执行定额不得任意修改或调整定额。

例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定额按钢模板规定其消耗量,而实际施工中采用木模板,就不能在套用定额时给予调整。

其二,当工程内容与定额内容不一致,但允许换算时,应按定额的换算方法和范围进行换算,然后计算定额直接费,并在定额编号下注明该项目换算,以便审查时核对。

例如,砖砌体中砂浆标号、混凝土工程中混凝土标号,定额与实际不同时允许换算,但只限于调整材料费,而人工费、机械费不能调整,在计算时该调整的调整,而不允许调整的人工、机械费不得调整。

其三,必须按设计图纸与定额说明,实事求是,避免高套定额而脱离实际的不合理现象。

例如,现浇悬臂梁压入墙身部分与圈梁连接者,则压入部分按圈过梁计算,悬挑部分按悬臀梁计算。

而不可全部套用单价是圈过梁单价的二倍多的悬臂梁子目。

总而言之,合理套用定额基价,避免高套、错套、重套是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础。

     5、注重平时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每做完一次预算后,都要进行一些总结。

总结也是多方面的,如在计算工程量时遇到卡壳问题时是如何解决的;发现计算出差错,要总结错在哪里,是粗心大意,还是不熟悉图纸,差错又是如何发现的。

每做完一次预算后,最好做一次经济指标分析,如造价指标、项目直接费指标、总人工指标、三材指标,以便再做同类型项目的工程预算时作为参考,检查工程量及造价的准确性,在工程量计算中对于各个分项工程要掌握技巧,找工程量计算规律,这些也是靠经常总结得来的,如某些工程量的计算有没有较简便的方法,按什么样的计算顺序计算工程量能够又快又准,等等。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工程预算编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平时多学习、总结、加强实践中的摸索总结,在基本功上下功夫;预算人员还必须走出办公室,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程序。

这样才能提供预算编制质量,起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

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

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

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对此,本文就如何搞好竣工结算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 

    在现行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求得生存,其首要任务是在投标竞争中获得任务,但所接任务能否盈利,又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这就牵涉到经营策略、日常生产和成本管理、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环节,企业为保证综合效益,应正确处理好各环节的关系,不能变成接不到工程是“等死”,接了工程是“自杀”的局面。

为此要求企业领导能尽力保证各方面的有机结合,在重视投标工作的同时在结算编制方面也应配备足够的高水平的人员,让其参与投标决策分析。

另外,为调动结算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件,对相关工程的结算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可建立以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现场核算相结合的一整套的成本管理体系,为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很好的组织保证。

 

    二、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是编好结算的基础 

    要编好工程结算,编制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具体表现在能正确理解定额内容,准确套用定额项目,能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必要换算;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对该调费用进行调整;及时掌握计价信息,(如各地的补充定额、规定调整的计价文件等)并能吃透精神,准确运用。

此外,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掌握各分部工程的构造做法及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签证和费用计算;能主动把握索赔起因,根据索赔程序,利用索赔技巧进行索赔,同时应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为其服务;针对新材料、新工艺,能利用定额原理自行组价等。

 

    为实现以上要求,就需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为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让相关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和考试,如定额交底、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考试(初、中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等。

同时,应建立个人利益与其水平及效果挂钩的制度,督促职工自我学习,提高整体素质。

 

    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为结算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结算编制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并以合同条文作为理由和根据,所以结算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

从理论上讲,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难以判断一份合同的公平程度(极端明显的情况除外),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占主导地位,业主在起草招标文件时,经常提出一些苛刻的不公平的条款,使业主权力大,责任小,风险分配不合理,但从另一方面讲,承包商自由报价,可以按风险程度调整价格,双方自由商签合同,这又是公平的。

所以承包商为签订一份有利的合同应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工期、保险、违约、索赔及争端解决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

另一方面,应注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各种资料的合理性,以防利益损失。

 

    四、编制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保证 

    结算编制者的工作态度是影响结算编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结算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如果抱着算多算少与我无关的思想,只对其他人员或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被动计算,或对资料收集不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盲目编制,则其编制结果必将有失水准。

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引导,让职工树立主人翁的思想,培养他们的敬业爱岗精神。

同时,建立必要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把结算编制人员同具体项目结合,安排他们常跑工地,改变以前那种坐办公室凭图纸编结算的状况。

通过领导放权,来赋予编制人员一定的责权,为结算编制创造宽松环境。

 

    五、全面收复相关资料,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广泛收集十分必要,一方面它可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备性,另一方面可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疑问和矛盾。

为此,承包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资料的收集。

 

    1.工程承发包合同,它是结算编制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因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结算方式、风险分摊等都由此决定,另外结算中哪些费用项目可以计入或调整、如何计算也都以此为据。

 

    2.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它是确定标底及合同价的依据之一。

 

    3.投标报价、合同价或原预算,它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进行增减删项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

 

    4.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等。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

 

    6.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

 

    7.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

 

    以上这些资料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从整个施工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仔细分析,算全该算内容是关键 

    结算编制中容易出现的失误之一就是漏项,漏项就意味该得收益的损失。

为了防止这一点,笔者通过对结算工作的分析与总结,认为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考虑以下内容。

 

    1.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费用调整。

如间接费率的变化、材差系数的变化、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

 

    2.投标时按常规计算,结算时需如实调整的费用。

如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什么类型规格的机械进场多少次等)、墙体加固筋、甲供水电费的扣除等。

 

    3.设计变更、签证、监理指令等导致增加的费用(发包方主动提出的部分)。

这部分费用包括自身工作量的增加,及造成对其他工作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也可作为索赔费用)。

如楼层和建筑面积的局部增加,会导致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用的增加。

 

    4.施工索赔费用。

是由发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

如发包方交付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时间的延误,与勘探报告不符的地质情况,发生了恶劣的气候条件(洪水、战争、地震),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承包商的损失(如设计、指定分包),甲供材的缺陷,设计错误导致的施工损失等。

 

    5.合同规定的有关奖励费用:

如提前竣工奖、赶工措施费、质量奖等。

 

    6.由于变更删项,导致原让利优惠部分的退还费用。

 

    在现行的招投标中,承包方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般都要在正常算得的造价基础上给出一定的优惠条件,而当业主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或部分删项时,结算中除扣除对应费用外,应注意加上因原优惠而损失的费用。

 

    七、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是搞好结算的重要手段 

    结算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要搞好结算,承包商除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应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

承包商应根据项目实施中所确定的组织结构关系,同他们建立必要的经济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各方面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合同履行上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从而来润滑结算各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工程变更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

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

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

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

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

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 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

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

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

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 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 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

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

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

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

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

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

其表述是:

“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

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

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

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

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

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 直接成本:

6.5元/M“;

(2) 间接成本:

1.5元/M3(3) 利润:

 0.5/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

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

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

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

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

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

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

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

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 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

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

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

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 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

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 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

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 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

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

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

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

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

例如:

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M2偏低。

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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