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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东北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及管理。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 东北大学校长是东北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为该二级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技术合同的联系人为所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 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东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除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技术合同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应尽职责。

第八条 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为我校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代表学校为技术合同文本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和技术合同专用章;

(三)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与认定以及减免税等事宜;

(四)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分配管理,并配合学校计划财经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技术合同文本及其它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六)协助二级单位处理技术合同纠纷问题;

(七)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工作秩序;

(八)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东北大学资产管理处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技术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处理提供法律咨询;

(二)接受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委托,审查技术合同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和责任风险;

(三)负责技术合同项目对外委托测试化验加工、外购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的审核与验收;

(四)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及普及工作;

(五)代表学校及二级单位参加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条 东北大学计划财经处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技经费。

第十一条 东北大学档案馆负责对我校签订及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学校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技术合同洽谈工作;

(二)审查技术合同可行性(知识产权、保密、风险、技术路线等),审定技术指标;

(三)负责本单位技术合同项目的过程管理,组织和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等各类问题;

(四)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有把握达到预期效果;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由我方项目联系人与对方洽谈。

我方项目联系人应对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如有问题须如实、全面地向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请示汇报,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我方必须认真调查和确认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签订技术合同。

必要时,我方项目联系人应要求对方经办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四)其它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我方项目联系人应进行有关技术(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以保证我校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避免侵权;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磋商,拟定项目实施计划、合作各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报价款等条款,对有能力或预见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任务的,方可签订合同。

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技术专利权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的约定,如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等。

第十八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九条 我方项目联系人应依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和洽谈内容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联系人”栏内签字。

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尤其是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

我方项目联系人须对所签订合同的标的负全责。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文本中约定我方的违约、风险、泄密、侵权等导致的最大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

合同文本中仲裁地、诉讼地应首先选择学校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与技术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验收标准、技术条件、项目组成员名单等应随技术合同附上,作为技术合同的附件。

当技术合同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时,应将中介合同一并附上,作为技术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涉及由我方对外分包或我方需要外委完成指定工作的,在技术合同中应有所体现。

根据对外合作性质,我方须与受托单位签订相应类别的合同,其作为原技术合同的关联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技术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并做出如下承诺:

“各方经办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我方经办人须将经项目联系人签章的合同文本及《东北大学技术合同项目审批单》(见附件1)送交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秘书。

各二级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对学校负责,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项目组人员及技术指标、技术成熟度、经济合理性、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合格后,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及项目审批单的相应栏内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负责对二级单位科研秘书上报的技术合同文本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对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由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加盖东北大学法定代表人章和技术合同专用章。

对以下技术合同文本,有权拒绝用章:

(一)未经我方联系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三)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

(四)合同内容与其类型不一致的;

(五)存在其它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按学校授权权限履行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不对外分包或外委的技术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主管科长审核、分管副处长审批;标的额1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处长复核、处长审批;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处长复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对外分包或外委的技术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主管科长审核、分管副处长审批;标的额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处长复核、处长审批;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处长复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合作各方签订技术合同的手续完备后,我方项目联系人应于一周内将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文本一式两份送交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用于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办理合同登记、免税及购买印花税等手续。

同时,将技术合同文本一份送交所在二级单位备案(涉密合同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方需要我校提供技术可行性报告、报价单或投标书等文件时,我方项目联系人应填写《东北大学技术合同资料印章使用申请单》(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委托代理人审查,报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学校公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九 技术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未经所在二级单位及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审批同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变动。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对标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将按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服务期限等及委托方的付款期限定期检查履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应配合;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二级单位定期检查履行情况,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 因完成技术合同约定任务而需要对外订立的测试化验加工、购置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的合同均视为原技术合同的关联合同,须经二级单位、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审查,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除技术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合同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所有,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及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报告:

(一)为对方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将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发生意外情况,预计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三)出现违约、风险、泄密、侵权或发生争议、纠纷等情况;

(四)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要求项目委托方尽快组织验收(鉴定)。

若技术合同有效期满(效力延长的除外)后六个月内,项目委托方仍未出具验收(鉴定)材料的,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履行及有无遗留问题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单位及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在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首先由项目组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代理人及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协调处理,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

若通过处理未能解决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如果合作方违反技术合同约定,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向合作方索取赔偿金。

如果因我方科技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应追查原因,尽力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果合同确属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以防扩大损失。

第六章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不能按技术合同履约时,我方项目负责人均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及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尽快与对方协商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与技术合同订立程序相同。

签约各方涉及到协商变动合同条款、改变履约情况等电信函件,均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作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签约各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已签订技术合同时,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

协议书应由我方委托代理人签章,经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七章 合同验收

第四十条 技术合同项目完成后,由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和承担项目二级单位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依约进行验收,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宣告合同终止。

合同虽未完成,但委托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和承担项目二级单位应组织项目组及时进行成果评审和申请鉴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四十二条 在技术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组应将与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送交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办理完毕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按年度将通过验收的合同项目的有关资料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各一枚,由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专人分别保管。

技术合同经二级单位委托代理人审查、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及经手人签字后,方可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第四十四条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不得代替其它印章使用。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同意,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若印章丢失应立即报告,声明作废,同时办理其它必要法律手续。

第九章 责任承担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二级单位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或修改、补充技术合同。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在对外技术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签字。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并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删改已加盖我校或合作方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合同。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承担科技项目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均属于学校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退休、离休、已调离学校的人员)未经学校允许不得私自泄露、利用或转让,违者将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技术合同项目发生违约、风险、泄密、侵权或争议、纠纷后,我方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委托代理人及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查明原因,若系我方责任则立即停止使用该项目经费直至问题解决。

在解决纠纷或争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经费不足部分暂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各按50%比例共同垫付。

第四十九条 对我校败诉的技术合同纠纷的赔偿,由项目负责人筹集经费予以支付。

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承担,二级单位承担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当年提取管理费的50%。

第五十条 学校对我方败诉的技术合同纠纷给予赔偿后,有权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我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指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追偿。

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对主要责任人可实行高职低聘,直至解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

附件1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项目审批单

合同编号: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

委托单位

合同金额

项目

承担单位

项目联系人

(签章)

学校二级单位意见(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科技处(军工处)科技开发科意见:

 

科长(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科技处(军工处)分管副处长意见:

 

年月日

科技处(军工处)处长意见: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注1:

不对外分包或外委的技术合同,合同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科技处(军工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合同额1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科技处(军工处)处长审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注2:

对外分包或外委的技术合同,合同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科技处(军工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合同额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科技处(军工处)处长审批;合同额100万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附件2

东北大学技术合同资料印章使用申请单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印章类别

□学校公章    用印数:

□法人印章    用印数:

□合同专用章   用印数:

资料名称

项目联系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科技处(军工处)

审批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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