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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详解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管段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各参建员工的利益,维护管段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XXX安〔2014〕108号)等单位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XXXX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分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员工处置沿线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的预防、预警、准备、救援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铁路项目实施期间工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分部铁路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突发事件的分类

工程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火宅、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火宅爆炸、高墩深水、隧道冒顶、涌水突泥、桥梁制运架、支架造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既有铁路公路运河交通等施工安全事故灾害,群众性阻工、集体械斗等社会治安类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包括隧道突水突泥、隧道坍塌等)和林地着火等。

(二)事故灾害。

主要包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卫生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稳定事件。

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性上访事件等。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第三章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加员工的合法利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把握时机、勇敢果断的原则。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加强以项目分部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分部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以人为本,损失最小的原则。

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应急突发事件管理机构

组长:

项目分部经理:

XX

副组长:

党工委副书记:

项目副经理:

安全总监:

总工程师:

组员:

应急突发事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调度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应急突发事件小组办公室电话:

1Xxxx086

第九条各架子队也相应成立应急突发事件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项目分部应急管理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畅通。

各架子队应在各自管段的重点隧道洞口、桥头设立施工值班室、配备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

值班电话、进场道路必须确保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项目分部积极完善参加各方应急联动机制。

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建立项目分部与地方政府、架子队之间、项目分部与关联兄弟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突发事件小组职责

(一)项目分部成立以项目分部经理为组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建立项目分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三)开展项目分部工程突发应急风险评估,针对高等级风险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指挥部核准,并向公司和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报备。

(四)成立应急救援队,配齐配强抢险人员,储备满足项目应急救援需要的机械、机具、材料,并设专人维护管理。

(五)制定工程应急突发事件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六)预报、监测施工现场重大风险源,按规定向Xxxx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报告监测情况。

(七)在可能存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工程场所,悬挂“当日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应急救援流程图”,公布主要应急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

(八)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架子队长向项目分部主管领导报告。

项目分部主管领导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部向建设指挥部或公司突发应急事件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启动应急响应,积极组织现场救援。

(九)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赔偿工作。

第五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分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登记、风险评估,同时各分部要按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项目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项目分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项目分部对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施工区段,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架子队应按照规定及时向项目分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分部应重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跨既有公路、不良地质隧道、连系梁等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完善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安全生产作为应急管理的重点。

尤其要把位于岩溶、采空区、滑坡、有害气体、危岩落石、顺层等不良地质区域的工程和长隧、高桥、火工品使用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工程作为应急预案编制的重点。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风险控制计划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一组事先编制且目的明确的程序,为现场人员提供一套明确的行动指南,以便处理各类紧急事件,有针对性地预防损失的发生,提供处理各种紧急事故的程序,使得在事故发生后,确保以最小的代价使建设恢复正常,最大限度保证参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将影响程度减至最小。

其编制要点为:

(一)列出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二)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三)应急处理程序;

(四)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讯保障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等);

(五)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十九条各架子队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讯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严格按器材的使用期限对其进行保养,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成立专业化的架子队、工班组,项目分部三级事故救援队伍,完善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确保救援队伍人员相对稳定,加强救援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自救、他救能力,定期开展救援演练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反应快速,确保最短时间内救援队伍人员集结到位。

第二十一条跨既有公路连续梁施工作业,应取得相关单位的行政审批许可,同时完善人员及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警示标志灯措施,谨防落物伤人,并安排安全员昼夜检查值班。

第二十二条项目分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项目分部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四条完善信息网络,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第6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为Ⅰ级,严重的为Ⅱ级,较重的为Ⅲ级,一般的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二十六条调度要及时接受国家或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气象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涉及或影响本建设项目的,应及时传达或转发架子队及作业工班人员,并安排人员值班跟踪监测事态发现情况,同时做好工程预防、人员紧急疏散、设备物资转移、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程事故灾难的监测和警报,应按照危险源辨识或隧道风险评估等级,结合监测预报数据及气象、水文、地质等环境条件变化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灾难等级,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发出预警,并在当日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上发布。

第二十八条架子队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每个架子队均应设置兼职信息报告员,熟悉突发事件信息后需立即先向项目分部负责人报告然后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再向上一级汇报。

第二十九条架子队项目机构及时汇总分析信息。

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向项目分部报送可能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条项目部对报送的信息,综合研究分析,确认可能产生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及时发布警报,并结合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架子队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及时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架子队发出警告;

(五)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三十一条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架子队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确保交通、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第三十二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突发事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上报时限规定

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应急管理小组报告,应急管理小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XXXXX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字内容应在1.5小时内传真补报。

对发生严重的地方干扰、路地纠纷等情况要在24小时内向项目部调度反映。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上报内容规定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危险源的性质。

(三)事件的简要经过;

(四)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六条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启动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项目分部、架子队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要求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第三十七条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张家界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应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项目分部各部门给予工作配合。

第三十八条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架子队采取的处置措施

(一)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并封锁危险区等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道路、给排水、供电等设施;

(四)调用急需物资、设备、工具;

(五)维护现场秩序稳定;

(六)降低和减少财产损失,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四十条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

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清除工作。

第四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十二条工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重要现场和有关重要物证,为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及事故处理调查保留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架子队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在情况稳定后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四十四条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结束应及时取消应急响应。

第九章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安全调查与处理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具体处理严格按照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自然灾害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奖罚

第四十八条应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与架子队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的,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对于参与协助抢险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项目部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XXXXX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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