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一通三防制度全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全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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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一通三防制度全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全集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

第一条矿井通风管理原则

1、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通风的技术管理工作,矿长负责矿井通风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

2、矿井通风设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安装。

3、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配。

4、每个用风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编写进作业规程。

5、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合理、可靠。

第二条主扇与局扇管理

1、地面主扇风机必须有专人管理和操作,操作者必须经培训合格。

2、主扇运行应有值班记录,并做到记录完整、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主扇不得任意停开,若遇停电等特殊情况停电和停风时,全矿井必须坚持“先停电、后停风,先供风、后供电”的程序。

4、井下局扇的安装、迁移、拆除,必须报矿长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和记录在通风管理牌板上。

5、井下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用风点不得任意停风。

第三条矿井测风与配风

1、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月将测风结果上报矿技术负责人。

2、根据采掘实际需要,随时对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和测定。

3、采掘工作面的配风,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计算,并调整井下配风设施。

4、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状况。

第四条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管理

1、每周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人员对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密闭、风门、风桥、风窗、测风站),并将检查及处理意见记录入册。

2、对临时性的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帘等),必须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3、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或变更设施工作状态的,按矿规定严肃惩处。

防瓦斯

第一条井下各用风地点空气中含瓦斯的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条矿井瓦斯检查及管理工作由当班管厢具体负责。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的配备

1、瓦检员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龄,初中及以上文化,年龄有22岁至45岁以下,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职工担任,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

2、瓦检员的数量配备应满足井下生产安全现场管理的需要,且符合规程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3、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瓦检员的业务学习,每年考核一次。

4、瓦检员井下值班不得空班漏检和误检,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四条瓦斯巡回检查及报表制度

1、对矿井井下各用风点和其他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每班按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2、瓦检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字记入瓦检手册,并取其最大值填在瓦检牌板上。

3、矿井瓦斯当班的检查记录,当日交由矿长审签存档。

4、矿井瓦斯旬报\月报由矿长汇总后,报送矿技术负责人签阅后存档。

第五条瓦斯的排放

1、个别地段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2、排放瓦斯的人员组织的排放记录、排放结果必须由矿制定专门措施并组织实施。

3、只有当排放地点及其相应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能结束排放工作,撤离岗哨人员,恢复供电或恢复生产。

防煤尘

1、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煤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矿井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

6、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本邻回采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采用独立通风,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栅或岩粉栅隔开;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

9、为防止煤尘飞扬,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控制矿井各井巷中的最高风速。

10、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1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粉尘测定仪表,并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12、矿井必须按以下规定定期检测井下粉尘浓度,并按时上报公司

(1)矿井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1次。

(2)采、掘工作面呼吸性粉尘浓度每季度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必须及时测定1次。

防火

第一节总则

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各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基建矿井的煤炭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3、矿长对本矿井防灭火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

4、矿井防灭火工程、措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费用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由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5、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防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二节自燃煤层开采

6、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凡经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自燃煤层,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均属于自燃矿井。

7、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自燃隐患: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CO,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炭、围岩、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8、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自燃火灾:

(1)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CO,且有上升趋势。

9、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认真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该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

(2)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自然发火期——从工作面自开切眼开采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

10、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自燃危险等级的划分严格按《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矿井自燃危险等级在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11、保证最少的煤柱留设、最小的煤层破坏、最低的漏风量、最高的回采率和最快的回采速度,是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原则。

1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13、开采自燃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14、开采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15、开采自燃的煤层,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以外的煤柱和顶煤,浮煤必须回收干净。

16、自燃煤层巷道的冒高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1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水泥、注惰性气体以及均压技术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18、开采自燃的煤层,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冒落严实;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30天。

19、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

20、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21、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风流的稳定性。

22、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

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5、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和突出孔洞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三节防止电气火灾

26、煤矿井下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27、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8、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组成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29、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运程控制装置。

30、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运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31、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7)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32、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3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四节日常防火管理

34、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35、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6、新建矿井的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38、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39、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0、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4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4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45、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46、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节主要防灭火技术措施

47、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8、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2)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3)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49、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节防灭火装备

51、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52、矿井必须建立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53、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

54、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机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55、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规定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具体明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56、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CO、CO2、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象色谱议;

(2)检测CO、CO2、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测定矿井水酸度的装置。

57、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号。

第七节灭火救灾

5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59、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汇报,并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60、在矿长、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61、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62、一旦发生矿井火灾,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

上级赶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63、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及其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64、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具体组织和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65、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66、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不超过0.0024%,沼气浓度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监护下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67、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68、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

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69、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

70、采取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

(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风流稳定,无CO等中毒危险;

(5)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

(6)挖出的炽燃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71、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72、封闭火区灭火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

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不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73、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74、在封闭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气、CO、CO2和含氧量,以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性气体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75、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因瓦斯积聚而导致爆炸事故。

第八节火区管理

76、井下火区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处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77、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

(3)已采取的灌浆等措施记录;

(4)火区位置示意图。

78、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

同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

79、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分析。

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矿通风区(科)长应按时审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技术负责人。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7)防火墙的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80、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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