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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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范例》

《(10)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范例]》

第一篇:

(10)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伤亡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检查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

(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2、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

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2)重伤事故。

由公司组织,项目部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

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

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

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

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1)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

项目部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中铁四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项目经理部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二、伤亡事故内容及要求························································1

三、事故分类··········································································1

四、事故报告··········································································2

五、事故调查处理···································································3

中铁四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项目施工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部门、责任队伍责任班组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分部、各项目队及其各劳务施工班组。

二、伤亡事故内容及要求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系指。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项目部安质部是对其管内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事故分类

1、事故类别

①物体打击;②高空坠落;;③机械伤害;④起重伤害;⑤触电;⑥火灾伤害;⑦坍塌;⑧其他伤害(扎伤划伤、车辆伤害、爆破、提升伤害、中毒窒息等)。

2、事故原因①、违反操作规程;

②、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③、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④、其他。

3、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中铁四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标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害程度

①、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其事故上海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②、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

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xx)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③、死亡。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工作日计算。

(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3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他快速办法。

2、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3日内逐级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24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分部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项目部于10小时内口报至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于发生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12小时内,报告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要求直接报告集团公司安全有关部门。

3、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者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该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极品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4、凡各分部、各部门管内施工生产区域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5、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簿(见附表),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

五、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派员参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

(2)、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

(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

(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3、事故批复结案

(1)轻伤事故,分部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送项目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3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部门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

(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分部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送项目部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5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

(3)、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于3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全部门。

待集团公司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15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集团公司。

(4)、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报告所附证明材料

(1)、事故现场图示、照片(物证和伤亡人员全身及受伤害部位)和必要的录像材料。

(2)、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和鉴定、认定材料。

(3)、相关当事人的笔述或笔录。

(4)、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正式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和相关病例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5)、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履历、任职资质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的有关资料。

(6)、发生事故时有关的计划安排、工艺条件、操作情况、设计资料及相

关的证明、证书记录等复印件。

(7)、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事故发生的清洁、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级安委会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及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6、伤亡事故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对定性定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安全部门裁定。

下级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7、召开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处理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项目部向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向集团公司提报。

召开会议的建议方案,集团公司同意后主稿会议通知;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对责任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处罚、处分主导意见。

(2)、集团公司安委会逐人召集预备会议,确定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讨论通过会议议程。

(3)、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正式会议。

①、宣布事故处理委员会名单。

②、集团公司安全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

③、大会进一步调查分析发言。

④、休会;事故处理委员会开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⑤、大会复会,宣布处理意见。

⑥、事故责任单位或部门表态。

⑦、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做会议总结发言。

责任死亡及以下事故的事故处理会议,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8、事故结案时限要求。

轻伤事故30天;重伤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

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

9、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

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归档材料包括:

(1)、对《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2)、《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3)、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

(4)、事故现场图示、照片(物证和伤亡人员全身及受伤害部分)和必要的录像资料;

(5)、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和鉴定、认定材料;

(6)、相关当事人的笔述或笔录;

(7)、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正式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和相关病历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8)、发生事故时有关的计划安排、工艺条件、操作情况、涉及资料及相关的证明、证书记录等复印件;

(9)、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10)、加盖安全主管部门签章的伤亡事故登记表;

(11)、逐级报送的《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2)、按照国家标准gb6721-86核计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13)、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

(14)、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5)、由本人堑长并注明的工作单位、职务、制成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事故处理会议签到簿;

(16)、其他相关材料。

10、其他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三篇: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伤亡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

造成员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

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能引起人身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

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四、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质安部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及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死亡事故由企业上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执行。

七、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解释修订权属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xx年11月4日

第四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70条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理的规定: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帮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制订如下:

一、事故报告制度

1、对最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往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5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建设部。

事故发生单位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不得瞒报、虚报及拖延不报。

2、事帮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及赣发[xx]44号《江西省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同时执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并存94天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3、每个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就应建立工作事故档案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工伤事故档案共有三部分。

(1)、工伤事故台账。

凡本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应将工伤发生的日期、时间、部位、伤亡人员名单、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事故类别等进行登记;对重伤以上事故所进行的快报应留底入档。

对每起事故都应将组织调查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今后防范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等资料入档备查。

(2)、对重大设备事故(含未伤亡的设备倒垮塌,脚手架垮塌,大型号构件吊装时坠落等)均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并将调查结论入档存查,并将调查结论入档存查。

(3)、建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制度,除按月上报外,应将月报表留底存档备查。

在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的情况时,每月仍应上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但在表上写明“本月无事故”,并留底存档备查。

二、事帮处理制度:

单位工程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死亡1人/次,罚事故项目或单位5万元,分公司2万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超过重伤控制指标,每超过0.1‰罚项目部500元;超过轻伤负伤率控制指标,每超过0.1‰罚项目部300元,以此类推。

第五篇: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江西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方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伤亡事故发生后,监

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如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监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如实举报。

3.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更不得与施工单位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及订立共守

盟约。

4.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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