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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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拓宽安全隐患排查的广度和深度,发动和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工及分包单位农民工)均可对属地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大政办发[2011]154号);

3.3《<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4管理内容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4.1.1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1.2建设项目的安全环境、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而开工建设的;进厂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缺少安全防范措施的以及不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各种行为。

4.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1.4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的;

4.1.5其他危及社会、企业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2报告程序

4.2.1本公司所属员工(含劳务工)可直接或通过安全员上报公司安全部,报告人需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至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将根据所提交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4.2.2分包单位人员及农民工应逐级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受理的,公司安全部不再重复受理。

本单位不受理的,可直接向公司安全部报告。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人可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等形式向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3.2报告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它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4.4受理

4.4.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接报工作。

受理人员应严格落实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的跟踪治理和处置工作。

4.4.2受理报告。

受理面谈报告,应当将报告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受理电话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受理书面报告,应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格式同附件1)。

4.4.3跟踪治理和处置。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受理报告后,原则上5日内完成核查确认,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原则上10日内完成核查确认。

核查确认后,组织责任单位或部门整改落实,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人应及时通知报告人。

4.4.4受理报告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报告人的身份,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报告材料。

4.5奖励

4.5.1公司和下属单位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行为和违规情况举报行为实施奖励。

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的奖励。

下属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进行奖励。

4.5.2公司每月对符合条件的报告人进行奖励,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报告;

(2)有明确、具体的报告对象;

(3)报告人内容事先未被属地内的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报告事项经确认属实。

4.5.3奖励范围包括:

(1)公司直接受理的,且内容真实,符合报告和受理情况的,由公司实行奖励。

(2)对分包单位农民工的奖励,由各基层单位制定奖励办法,经公司审核批准后,由基层单位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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