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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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修订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并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申请表》;

(二)医学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证明;

(五)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助产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应当依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三年内接受产科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机构审批时,发现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部门申请终止或变更。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组织,负责助产技术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抢救和处理,积极开展远程医疗,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五条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加强与助产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对接,保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

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严格执行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86号),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组织(由产、妇、儿、内、外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术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助产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新生儿科病房。

其他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安排儿科医师进产房,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参与异常新生儿抢救,减少新生儿死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助产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织,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死亡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二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照浙卫发[1998]26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2〕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口数、出生率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布、助产项目、产科床位数、最少分娩人数等,并按照下例条件对助产技术服务实施管理。

助产技术服务原则上分为二级以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二级以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二级以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助产服务,对存在孕产妇及胎儿高危因素的及时转诊,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服务。

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一)房屋要求

1.产科门诊:

按服务需求设置独立的产科门诊,布局流向合理,设有候诊区域。

产科门诊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检查床需用屏障与外界隔开,有条件的应设单独的检查室。

2.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

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若干张。

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

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消毒、调温设备、电源接口和有流水非手触摸式洗手设施,并符合要求。

3.母婴同室区:

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注意隐私保护。

(二)设备标准

1.门诊:

应设检查床、妇科检查床、有身高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测量尺、骨盆测量器、立式插灯、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消毒设施、室温控制设备、计算机、健康教育室等相关仪器及设备。

2.分娩室:

(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插座接线板、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空气消毒机、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手消毒设施,污染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等。

(2)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监护仪、婴儿电子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聚血器、量杯、电子称、时钟、消毒手套等。

(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深静脉穿刺包、输液泵、输液架、静脉留置针、输血器、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器、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红外线辐射抢救台等。

3.其他设备:

具备抢救设备,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

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检查等、血型测定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能随时使用。

(三)药物配备

分娩室和手术室应配备缩宫剂、升压、降压、解痉、镇静、利尿、止血、扩容、纠酸、麻醉以及心血管系统药物等必备药品。

新生儿抢救药物:

肾上腺素、纳洛酮等。

以上药品要求: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四)技术服务

为所有育龄妇女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咨询、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及规定项目的助产技术服务等。

    

1.生殖健康咨询:

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应建议转上级医疗机构会诊。

2.产前检查:

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提供产前检查,及时筛查高危母亲和胎儿,做好高危登记报告、随访、转诊、催诊。

3.孕产妇待产后,医务人员应耐心、仔细向孕产妇及家属介绍孕产妇情况,告知分娩的安全性和风险性。

4.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

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监测、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严格遵守有关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掌握转诊标准。

5.正常分娩四个产程(宫口扩张期、胎儿娩出期、胎盘娩出期、产后观察期)及新生儿处理;

6.助产技术:

包括常规阴道分娩接生、人工破膜、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阴道裂伤缝合术等;

7.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

8.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正确测量及估计出血量的方法,以及处理与转诊;

9.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转诊;

10.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11.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2.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五)人员要求

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医生、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生参与;取得助产资格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助产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根据(上述条款技术服务)所要求的助产相关技术确定。

经考核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三年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学时、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

掌握所有助产相关技术;助产士:

掌握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儿科医生:

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新生儿抢救。

(六)制度规范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5.胎盘管理制度;

6.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8.孕产妇死亡评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9.产科信息管理制度;

10.人员培训制度;

11.产科病历书写制度;

12.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3.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房屋要求

1.产科门诊:

设有门诊室、候诊场所和健康教育室。

门诊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查室设有专用检查床,检查床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并另设有独立的高危孕产妇门诊室。

2.分娩区:

分娩区应远离污染源,相对独立,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分娩区与外界之间设置缓冲区,内有更衣室、换鞋处等。

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分娩室与待产室相邻。

有条件的应设置三通道、导乐分娩单间和高危孕妇待产室。

污染区:

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染通道;

清洁区:

设刷手间、器械室、待产室、办公室;

无菌区内设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无菌敷料间。

分娩室单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设有单独的隔离分娩室。

分娩区: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门窗严密(装有纱窗、纱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以上各区要求布局合理,设置隔断,标志明显。

3.手术室:

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手术室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应设上下水道,有足够的电源接口,便于使用。

4.母婴同室:

母婴同室应与产房和新生儿科相邻近。

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病区内设婴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5.高危新生儿病房:

有条件的应设置高危新生儿病区或病房。

(二)设备标准

1.门诊:

应设检查床、妇科检查床、有身高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测量尺、骨盆测量器、立式插灯、多普勒胎心仪、消毒设施、室温控制设备、计算机、健康教育室等相关仪器及设备。

2.分娩室:

(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插座接线板、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空气消毒机、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手消毒设施、污染处理设备等)、调温控湿、通讯及非药物镇痛设备等。

(2)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电子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心电监护仪、聚血器、量杯、电子称、时钟等。

(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穿颅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深静脉穿刺包、输液泵、输液架、静脉留置针、输血皮管、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器、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新生儿经皮氧饱和度检测仪)脐静脉插管包、红外线辐射抢救台等。

3.手术室:

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

婴儿电子秤、婴儿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聚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红外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复苏囊及粘液管、产钳等。

4.母婴同室:

配备婴儿床等符合医院病房配备标准。

5.高危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新生儿保温箱、开放式暖箱、红外线辐射抢救台、婴儿呼吸机、婴儿血压计、新生儿体重测量计、篮光箱、新生儿监护或心电监护仪、新生儿氧罩、冷暖设备、新生儿淋浴设备、负离子发生器、输液泵。

6.其他设备:

院内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篮光箱、新生儿暖箱、电冰箱、恒温箱、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产后康复设施。

院内能够开展血、尿、便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肝肾功能、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纤维蛋白原、3P试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配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有效消毒设备、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通讯及工具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有固定的供血途径。

(三)药品配备

分娩室和手术室应配备缩宫剂、升压、降压、解痉、镇静、利尿、止血、扩容、纠酸、麻醉以及心血管系统药物等必备药品。

新生儿抢救药物:

肾上腺素、纳洛酮等。

以上药品要求: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四)技术服务

为所有育龄妇女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咨询、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助产技术等服务。

    

1.生殖健康咨询:

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应提出医学意见,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2.产前检查:

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或产前检查,及时筛查高危母亲和胎儿,做好高危登记报告、随访、转诊、催诊,对有过不良妊娠结局的孕产妇进行医学检查指导。

应开设高危门诊,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

3.孕产妇待产后,经治医务人员应耐心细致向孕产妇及家属介绍孕产妇情况,告知分娩的安全性和风险性。

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四个产程(宫口扩张期、胎儿娩出期、胎盘娩出期、产后观察期)及新生儿处理。

严格遵守有关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掌握转诊标准。

孕产妇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医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孕产妇家属,并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5.需要对孕产妇实施特殊的、必须的助产技术时,医护人员应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详情,包括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并由孕产妇或其家属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6.产程监测:

正确使用妊娠图,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7.掌握常用助产技术:

包括催产素使用、常规阴道分娩接生、人工破膜、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缝合和阴道裂伤缝合术、胎头吸引术等。

8.难产的识别、处理:

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会阴/阴道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

9.实施剖宫产术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征,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控制剖宫产率。

10.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掌握正确测量和估计出血量的方法及处理;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11.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并发症处理、抢救。

12.产科危急重症的快速诊断及抢救,如,心肺复苏、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

13.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14.母乳喂养适宜技术的咨询与指导。

15.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

16.做好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技术分工(妇产科医生:

掌握所有助产相关技术;儿科医生:

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新生儿抢救;助产士:

掌握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五)人员要求

1.助产技术人员须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助产人员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产科应有6名以上医生,科室至少有2名副主任医师,高危门诊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有合理的专业人才梯队。

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0.4:

1;助产士与分娩室分娩床比至少3:

1。

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任务。

5.实施剖宫产术应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或三年以上主治医师决定,手术责任医师应具有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六)制度规范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5.分娩镇痛管理制度;

6.胎盘管理制度

7.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8.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9.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10.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和疑难病历讨论制度;

11.产科信息管理制度;

12.人员培训制度;

13.产科病历书写制度;

14.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5.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

16.接受转诊及反馈制度;

17.产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8.产科抢救用品管理制度;

19.对下级助产单位的指导、培训制度;

20.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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