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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

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

3.职责

3.1 安全部为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执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 实施各规程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的正确填写,并严格执行。

3.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1 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 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

的临时性作业。

4.1.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点。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

 

二级动火是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固定用火是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

班的修理间;生产车间的维修间及所划分的区域;塑料焊、电炉、锤击和产生火花的作业;生产区非防爆场所使

用的电热设备。

4.1.3 安全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 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部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

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

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 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

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

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 10 米,并不

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 4.1.6.1 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 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

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

采用时,

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

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

其压力宜保持在 50—

150Pa。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

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

经理批准。

(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

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要亲临现场。

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

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

死角空间。

(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

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

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

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 门并经同意。

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

施。

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

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1)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

方法。

(12)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

岗。

(13)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

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14)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

把要焊

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焊枪,开始焊接。

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

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15)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

度”,严防爆炸和中毒。

当穿孔、因裂缝大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 3--4 毫米的

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

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

接时,应停车处理。

(16)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1.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7.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1.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会同作业组组长负责提出。

4.1.7.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1.7.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 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1.7.5 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1.7.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比下同)。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 被

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2%。

4.1.8 《动火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证》为四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

责人。

4.1.9.2 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

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 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作业

证》上签字。

4.1.9.4《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作业证》一式四份,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人和动火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安全管

理人员将持有的《动火作业证》存档。

4.1.9.6 《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120h。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1.9.7《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主

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1.10 职责要求

 

4.1.10.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

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

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证》

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

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 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1.10.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

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

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

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 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

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有制止动

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

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 安全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

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

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

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2 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1 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或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2 高处作业分类

4.2.2.1 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高处作业为 B 类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 8.0m/s)以上;

(2)GB/T4200-2008 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0C 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0C 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

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 4-1 的规定; 表 4-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既任一边小于 500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 500mm 的圆形

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9)GB3869-1997 规定的Ⅲ级或Ⅲ

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0.195 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2.2 不存在 4.2.2.1 条列出的

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 A 类 4.2.3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 4-2 表 4-2 高处作业分级

4.2.4 安全要求与防护

4.2.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作业

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

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

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

设备。

 

4.2.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2.4.8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

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10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

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2.4.11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4.12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

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4.13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4.14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

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

报安全部审批。

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部长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 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

许可证》一式 2 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 1 份,工程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作业证交安全

管理人员存档。

4.2.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 安全要求

4.3.1.1 吊装质量大于 10t 的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1.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

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

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1.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1.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1.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4.3.1.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

靠,不准带病使用。

4.3.1.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1.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技术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

为锚点。

4.3.1.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

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

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

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3.1.1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2 票证的管理

4.3.2.1《吊装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安全部签批。

4.3.2.2 更换吊装地点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2.3 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

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2.4 使用外单位吊车吊装时,应按施工单位规程执行,如发生事故有责任方承担。

4.4 断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4.1 安全要求

4.4.1.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4.1.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4.1.3 厂区断路作业经审批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作好准备。

4.4.1.4 断路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4.1.5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4.4.1.6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4.1.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

红灯。

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部,然后由安全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4.1.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1.9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

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

拒绝作业。

4.4.2 票证的管理

4.4.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4.4.2.2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 破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 安全要求

4.5.1.1 破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许可证》(一式 2 份,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存一份),没有《动土安全

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

4.5.1.2 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

实。

4.5.1.3 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

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1.4 破土作业必须按《破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

拒绝作业。

4.5.1.5 严禁涂改、转借《破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1.6 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7 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5.1.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2)在挖 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

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

槽、井、沟边 0.8m,高度不得超过 1.5m。

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

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5.1.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 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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