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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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模板

 

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形成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保障重点的天然气运行调度体系,充分发挥调度管理的统一指挥、协调生产作用,确保天然气输配系统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提供稳定的天然气供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气运行调度是指在天然气运行过程中,为平衡供需关系,通过制定供气预案,统筹调控手段,强化资源配置,执行调控方案,对天然气供应、使用进行科学调配和管理,加强应急处置,提高天然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天然气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涉及到的供气、用气相关单位,包括天然气管理部门、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等。

企业内部的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和供需平衡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经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和平衡管理,按照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的原则做好本区域内的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是天然气运行调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实施天然气调度工作,严格执行天然气统一调度指令,严肃调度纪律。

第二章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体系及原则

第六条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以保障安全生产、稳定供应为目的,以构建多渠道、多元化气源为基础,以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以储气调峰设施为主、用户调节为补充的调控手段,实施科学精细调度管理,以实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七条运行调度管理体系由三级调度机构组成,即市级调度机构(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级调度机构(区县经信部门)和企业级调度机构。

区县级和企业级调度机构接受市级调度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八条市级调度机构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管理;区县级调度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管理,并执行市级调度机构调度令;企业级调度机构负责本企业供气区域范围内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工作,并执行市级调度机构、区县级调度机构的调度令。

第九条区县级调度机构、企业级调度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供气保障、运行监控调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引导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在影响全市天然气稳定供应紧急状态下,天然气运行调度工作由市级调度机构集中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总体安排。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天然气运行调度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天然气调度在供应保障上的指挥和调节作用,天然气运行调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运行调度工作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实行统一指挥,使整个生产运行活动按照统一指挥的原则、高效准确的执行。

(二)预见性原则

运行调度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以科学的预见性为原则,对可能或将要发生的问题,要及早预判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到早预测、早研判、早准备、早落实。

(三)及时性原则

在运行调度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信息反馈要迅速,解决问题要准确而果断,保证生产运行正常,避免造成生产中断和不必要的损失。

(四)优先性原则

以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为目标,在出现天然气供应缺口时,确保三个优先:

民生用气优先。

将保障民生用气放在首位,包括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用气,当出现供气缺口时,必须优先满足民生用气需要,特别是要将满足居民生活用气放在第一位。

重大活动优先。

在满足人民生活用气和公共交通用气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要节庆、重大会议、重要外事等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用气需求。

经济发展和效益优先。

在满足民生用气需求和重大活动用气的基础上,细化并做好工业企业保障用气的分级管理,切实保证向有效益、有市场、管理好的企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增长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气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用气需求。

第三章调度指令管理

第十二条天然气运行调度指令由各级调度机构逐级下达,分为口头指令和书面指令。

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接令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三条日常天然气运行调度采用口头调度指令为主,重大事件和重要保障事项下达书面调度指令。

口头指令应简明扼要,准确表述原由、气量、要求等调度内容;市级书面调度指令模板见附件。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各级调度指令执行人负责制度,固定各级调度令执行负责人和调度工作人员,提升各级调度人员业务水平,实行调度人员名单制管理,名单原则上每年动态更新调整一次,确保各级运行调度指令畅通。

第十五条调度指令下达后,发令单位要对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接令单位或工作人员对调度指令有异议或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接令单位或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发令单位汇报并说明原因,经发令部门确认后方可取消或修改指令,否则应严格执行。

第四章供需平衡调度管理

第十七条天然气供需平衡调度管理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供需平衡。

第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供需平衡形势及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全市天然气调控(平衡)方案,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工业企业配合市经济信息委做好天然气调控(平衡)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区县经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天然气供应保障预案,在全市统一的调度原则和调控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天然气调度工作。

第二十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本供气区域内的天然气供需平衡保障,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气保障方案和预警缺口调控方案,明确调峰用户清单和调控量。

第二十一条编制天然气调控(平衡)方案,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科学合理保障供气:

(一)居民生活、集体(学校、部队及企事业机关食堂等)、公共交通用气、商业用气。

(二)重大活动用气。

(三)重点工业企业、玻璃窑炉等特殊工艺生产或保安用气。

(四)一般工业客户用气。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全市天然气供需平衡情况,及时发布天然气供应预警信息,启动天然气调控预案。

根据不同的供气缺口,决定启动调控方案的等级和终止调控方案,接令单位在收到调控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执行。

根据天然气供应实际情况,对调控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在全市天然气供应出现重大缺口时,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积极争取气源。

第二十四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天然气小时调峰储气设施,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保证供区的天然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平衡性,做到均衡供气。

第二十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完善天然气运行调度流程,提高天然气调度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天然气调度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重点用户的用气信息应通过联网方式与供气企业的智能调度平台协同连通,实时监控用气工况,保证供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用户应加强生产经营的计划性,统筹编制企业用气日计划、月计划和年计划,做到均衡、稳定用气。

企业因故停产或减产,需减停用气量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减停气量和时间报告天然气供应企业,化工化肥、发电、外资等重点用气企业,还应同时向区县经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新建拟用气工业企业,日用气量在1万方以上的用气项目,应提前编制项目用气需求计划,在向区县经信部门报备的同时,主动对接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做好有序用气安排,以便及时供气投产。

第二十八条对用气保障要求高的不可中断生产企业,特别是天然气供应涉及生产运行安全的企业,应建立应急工况状态下的可替代能源(LNG、CNG、柴油等)和设施,并确保其数量充足和功能完好。

第五章预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市天然气调度工作实施分级预警制度,按照不同的供气缺口,由低到高分级预警,根据预警等级不同,由低到高启动调控预案。

每级预警缺口原则上不大于100万方/天。

第三十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天然气供需平衡预警工作,负责确定全市天然气调控预警等级,审定重点用气区县和重点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急供气保障预案。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经营企业是天然气供应状态的预警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监测和分析天然气供需状况,在供应紧急状态时,立即采取相应调控措施,被限、停气用户应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天然气供需动态监测,及时调整应急预案实施的等级或停止方案实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状态。

第六章应急抢捡调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调度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无条件受理所属供气区域内的供气设施设备报警抢修信息,并准确清楚记录接警内容。

对不属于本企业受理范围内的报警抢修信息,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责任企业,并同时报告属地经信部门。

受理报警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接报警抢修信息后,应在10分钟之内出警。

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必要时应果断实施切断气源、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根据抢险现场情况,本着有利于控制事态后果,防止次生灾害的原则,对用气保障要求高的不可中断生产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临时做出应急气源调度决定或者协助用户及时启用可替代能源,然后根据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在应急或事故状态下,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服从市、区经信部门的统一安排,根据需要抽调人力、物力给予支援,积极参与应急或事故救援抢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天然气行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和目标考核。

因工作失职,造成天然气运行调度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产生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是指通过天然气输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企业。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四)天然气用户,是指使用天然气作为生活、生产燃料或原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3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天然气调度管理办法》(渝经信运行〔2012〕39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重庆市天然气调度人员联系表

附件2:

市经济信息委供气保障调度令

 

附件1:

重庆市天然气调度人员联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调度长

电话

调度员

电话

备注

 

附件2:

市经济信息委供气保障调度令

调度令[]号

签发人:

责任单位:

发令单位:

发令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由:

保障级别:

保障时间:

保障区域:

要求:

 

责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回复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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