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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中国联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应用,调动公司职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中国联通科技创新奖,面向全公司生产经营、运行服务等领域的科技工作,建立以精神鼓舞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鼓舞机制,对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三条科技创新奖由总部技术部组织,总部各部门、各单位、各子公司以及各省级公司参加,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评选。

第二章奖励范畴

第四条科技创新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标准奖。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奖励范畴要紧是在科技创新研究、技术应用解决方案、新技术试验、运营支撑系统、业务系统、治理支撑系统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一〕对公司技术进展具有重大开创性、指导性的创新研究成果;

〔二〕在公司得到应用并带来经济效益的优秀解决方案;

〔三〕对公司新技术、新业务的部署起到重要作用的技术试验;

〔四〕在优化网络结构、强化网络治理、进行业务创新、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有用成果;

〔五〕在公司运营中提高运营效率、增加收入、降低运营成本的先进业务系统或运营支撑系统;

〔六〕正式出版、公布发行、对公司科技创新有指导作用的信息通信领域优秀科技专著、科技论文。

第六条技术标准奖的评奖范畴是公司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化活动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

〔一〕得到国际标准组织认可和采纳、产生一定国际阻碍、具有完整技术方案,并能有效爱护国家和公司实际利益的国际标准文稿或国际标准;

〔二〕得到国家相关治理部门采纳和批准、在行业上产生一定阻碍、具有完整技术方案,并能有效爱护公司实际利益的行业标准文稿或行业标准;

〔三〕对公司的工程建设、运行爱护、经营治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有用性特点,并先于或优于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为适应通信科技快速进展的要求,科技进步奖、技术标准奖的申报期限为三年,即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是最近三年之内完成的项目,过期项目不属申报奖励范畴。

第八条

第九条同一成果不能同时申报科技进步奖和技术标准奖。

同一成果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条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九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按其技术水平、创新程度和在支撑公司业务进展和运营生产中做出的奉献程度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专利的项目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设置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四个奖励等级,其中特等奖为专门设奖项,视情形设置。

特等奖项目的技术水平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科技进步和产业进展具有专门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项目的技术水平要求在行业乃至国际上达到领先水平。

必要条件是:

已申请至少一件发明专利;差不多在公司范畴内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技术成果对公司进展具有重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项目的技术水平要求在行业达到先进水平。

必要条件是:

差不多在公司范畴内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技术成果对公司进展具有较大推广价值。

三等奖项目的技术水平要求在公司达到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技术成果对公司进展具有一定推广和参考价值。

技术标准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其中特等奖为专门设奖项,视情形设置。

特等奖项目,须在公司网络建设、业务开展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全部或部分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纳为核心标准文稿。

一等奖项目,须在公司网络建设、业务开展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纳并发挥作用,符合公司利益,并全部或部分被国内或行业标准组织采纳为重要标准文稿。

二等奖项目,须在公司网络建设、业务开展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纳并发挥重要作用,符合公司利益,并全部或部分被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标准组织采纳为标准文稿。

第十一条为保证奖项的高水平和高质量,科技进步奖评定每年一等奖最多3项,二等奖最多6项,三等奖最多10项;技术标准奖评定每年一等奖最多2项,二等奖最多5项。

评奖坚持宁缺勿滥的原那么。

第十二条公司对获得科技创新奖项目的要紧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对要紧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金额度分配如下:

科技进步奖:

特等奖每个项目12万元,一等奖每个项目8万元,二等奖每个项目5万元,三等奖每个项目3万元;

技术标准奖:

特等奖每个项目8万元,一等奖每个项目5万元,二等奖每个项目3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将举荐获奖项目参加中国通信学会和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奖的两次评奖间隔时刻不低于一年,具体评奖周期由公司依照上一次评奖以来的科技创新质量、数量等实际情形确定。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的条件:

〔一〕研究类项目须通过实践证明,为公司的进展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应用类或试验类项目须通过相关的检测、验收、鉴定,并在公司通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固、效益明显;

〔三〕申报技术标准奖项目须得到国际标准组织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采纳批准,或者作为公司企业标准在网络规划、建设、运行生产等活动中得到验证;

〔四〕科技著作类项目应正式出版、公布发行两年以上,且实践证明对公司科技创新有一定指导作用;至少有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举荐,其中至少有一名公司内部专家举荐。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填写«中国联通科技创新奖申报书»,于申报截止期前报总部技术部。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奖励项目,通过以下途径申报或举荐:

〔一〕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直截了当向总部技术部申报。

〔二〕省级公司举荐或申报项目,需经省级公司技术工作归口治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总部技术部。

第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包括总部部门、省级公司、子公司〕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协商一致联合申报。

假设有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项目负责单位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第五章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每年项目申报情形设立中国联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和假设干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总部技术部,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专业评审组要紧职责:

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获奖等级建议,向评委会举荐。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要紧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选定参加中国通信学会和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评奖的项目。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设主任一名,评审委员〔简称评委〕假设干名。

评委会主任及评委由公司聘任,总数许多于7名。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评审专家总数许多于5名。

第二十四条评委和专业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技工作,能够按时参加奖励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公司业务进展和运营生产需求以及公司科技创新现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与市场进展动态及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定能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公平、公平。

第二十五条评委和专业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必须严守评审隐秘,不得泄露评审情形。

评委和专业评审专家为被评项目的要紧完成人时,须回避本年度相关项目的评奖工作。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评审程序如下:

〔一〕总部技术部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组织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日期前补齐材料,否那么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评审资格。

〔二〕专业评审组依照第十条规定的各等级评奖必要条件,将申报项目分为各等级候选项目,报评委会。

〔三〕召开评委会会议,依照各等级候选项目评审确定各等级奖项的获奖项目。

〔四〕评审结果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公司公示二十天。

公示无异议和异议差不多解决的获奖项目由公司发文公布。

第七章要紧完成人和要紧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报〔举荐〕奖励项目的要紧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制造性奉献的要紧人员,须是公司职员。

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举荐〕奖励项目的要紧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参加实质性工作的。

〔二〕直截了当参与解决关键技术疑难问题,并做出相对独立奉献的。

〔三〕新技术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直截了当参与解决重要技术难点的。

〔四〕在科技著作中署名的编著〔作〕者。

第二十八条申报〔举荐〕奖励项目的要紧完成单位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发挥重要作用,且是项目要紧完成人所在的单位,须是公司内部机构。

第二十九条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单个项目要紧完成人不超过15人,获得二等奖单个项目要紧完成人不超过10人,获得三等奖单个项目要紧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初步评审结果,在公司内部网站公布获奖项目公示。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为异议期。

假设有争议,需在异议期内向总部技术部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提出争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否那么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争议分为实质性争议与非实质性争议。

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有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的要紧完成人和要紧完成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争议由总部技术部负责和谐解决,项目申报或举荐单位协助。

〔一〕总部技术部接到申报或举荐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被异议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总部技术部。

技术部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争议双方。

〔二〕总部技术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相关专家调查处理争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评委会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争议双方。

第三十四条非实质性争议一样由申报或举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总部技术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样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指定日期内争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该项目当年评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在下一年度按新项目重新举荐评奖。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项目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各省级公司应严格遴选举荐项目,认真审查要紧完成人和要紧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并依照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形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举荐意见。

第三十八条申报〔举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假设发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评委会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建议公司给予教育或处分,并在两年内不准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三十九条参与评奖项目的知识产权治理按照公司相关治理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方法由总部技术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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