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社会》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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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社会》课件
《税收与社会》课件
一、教学目的:
《税收与社会》课程教学目的在于使非财政、税务和会计类学生对中国税收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使学生能够在了解现行税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熟练处理未来生活、工作中的有关税收业务,培养他们的税收意识,做一个守法的税收公民。
注重税制讲解与税收实例相结合,运用大量例题让读者掌握税收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强。
课程将采取多媒体授课方式,成绩评定时结合平时和期末综合表现,其中平时成绩考核主要包括考勤、作业、课堂讨论等,期末成绩考核将采取考试方式。
第一讲:
税收现象和本质特征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随时都可以看到许多税收现象。
如:
工商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国家为了贯彻某些税收政策,往往给企业或个人以减税、免税或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时,要依法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究竟什么是税收?
它与国家、经济、财政、法律之间有何关系,并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税收的本质和特征。
第一节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分,依靠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上交利润是国家以(资料生产者)的身分,依据财产权力对国有企业收入进行的分配。
三、税收的特征
(一)强制性
政府征税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纳税人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制的含义是对应于自愿。
因为税收是无偿的,所以必须强制。
税收的强制性是非惩罚性的(与罚款的区别)。
(二)无偿性
政府征税以后不直接返还给纳税,也不向纳税提供等价物和其他特权。
有偿的三种形式:
偿还;等价交换;提供特权(能产生收益)。
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性特征,也是其他特征的根源。
注意区别具体的、特定的纳税人的无偿性与公共产品对社会成员的整体返还性。
(三)固定性
简单地讲就是税收是依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的,所以不可以随意征收。
税法中规定了政府要征什么税种、向什么征税(征税对象)、由谁纳税(纳税人)、征多少税(税率)。
第二节政府为什么要征税(税收的意义)
政府为什么要征税体现了税收与社会的内在联系
政府————————税收————————私人部门(个人和企业)
一、个人生活需要公共产品
(一)生命财产安全政府的保护
(二)个人的经济安全需要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
(三)个人的生活品质提高需要公共产品——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四)个人生活的多样性需要公共产品——公共文化
(五)社会进步、民族文化进步需要公共服务——教育
二、企业生产需要公共产品
(一)财产存在的安全保护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政府的安全保护——产权界定与保护(国内外贸易秩序的维护)
(三)企业生产需要公共产品的配套
(四)经济繁荣与发展需要公共支出的相应增长
第三节税收与经济发展
一、税收对资源配置(经济结构)的影响
(一)资源配置的概念
(二)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
1、生产的正外部性、负外部性;
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效应;
3、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改进:
庇古税;庇古补贴;国家资源环境保护政策。
二、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与反激励
(一)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
要素供给
(二)税收对要素供给的激励:
对要素报酬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
(三)税收对要素供给的反激励:
打击要素供给的积极性,抑制经济增长。
(四)税收对投资的影响:
1、对投资收入率的影响:
税收降低了投资收益率。
2、对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的影响:
税收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延长了投资回收期,增加了投资风险。
3、对投资能力的影响:
税收减少了税后收入,削弱了资本积累和投资能力。
三、税收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一)决定经济稳定的条件:
供求平衡;政府调控的对象是需求。
(二)总需求的构成:
1、封闭经济体:
总需求=政府支出+消费支出+投资支出
2、开放经济体:
总需求=政府支出+消费支出+投资支出+进出品净额
3、税收可以调节消费和投资的能力;可以调节消费和投资的行为
以家电下乡、出口退税为例。
(三)相机抉择财税政策的运用:
经济繁荣时期:
抑制总需求:
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减少消费和投资
经济萧条时期:
扩大总需求:
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增加消费和投资
第五节社会分配机制和收入分配目标
一、市场机制分配的局限性
社会分配体系及其功能图:
分配依据形式目标结果
现纯要素要素价格(报酬)效率收入和财富分配悬殊
实市劳动所得
社的场资本所得
分市分市场机遇风险所得
分场配
配分政策机遇寻租
配违法行为合法所得(也属寻租)
政治权利社保体系、个人所得税等公平收入和财富均等化。
一个社会中,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令人不能接受的主要是三方面:
不合法性、机会不均等性、收入分配结果悬殊。
而收入的不合法性不是市场的必然结果,机会不不均等性部分是市场原因,部分不是市场原因。
收入分配不均等则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因为市场的本质要求是按对生产的要素贡献分配收入。
作为政府,对以上三种不可接受的收入分配都要管理调节:
对不合法收入:
主要通过刑事司法;
对机会不均等主要通过行政干预,辅之于税收调节;
对结果不均等主要通过税收和收入补助、社会保障解决。
二、政府再分配职能和收入分配公平目标
(一)政府再分配职能的客观必然性
凭借市场的分配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如果没有政府的再分配体系的矫正,社会贫富差距会日益加大。
目前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和中央的高度重视。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合理,差距越来越大
1、初次分配领域(按要素分配阶段)不合理
(1)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改分配差距太大
有公开资料称,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石化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2)通过股市、房市、改制、矿产资源买卖等途径,实现了财富的大规模原始分配,造成了大批暴富(无法获得统计资料)
(3)城乡收入差距进上步扩大
2、收入分配差异太大,
城镇人均收入是农村人均收入的倍数:
年份:
200720082009
倍数3.323.313.33
基尼系数不见缩小
年度基尼系数值
2000——0.4089
2001——0.4031
2002——0.4326
2003——0.4386
2004——0.4387
2005——0.4494
2006——0.4601
2007——0.496
2008——0.48
2009——0.469
2010——0.48
2011——0.51,
最高百分之十人口平均收入与最低百分之十人口平均收入之比从2005年的31倍扩大到2011年的55倍,行业差距达到15倍
印度2011年的基尼系数:
0。
38,10年前是0.32;最高10%人口是最低10%人口平均收入的12倍,20年前是6倍。
巴西2010年的基尼系数:
0.53,1998年是0.567,
美国2010年基尼系数:
0.469,
法国2010年最高20%人口是最低20%人口的7.2倍,基尼系数是0.412,
台湾2010年是0.326,
韩国是0.341,
经合组织国家2010年平均为0.31.
(二)中央关于收入分配的方针——税制改革的公平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
“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
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可以改变收入的分配状态,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
任何社会的政府都将维护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作为政策的施政目标。
,这既是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作为阶级、作为总统个人都是如此),也是人类道德意识的约束,还是社会经济和协发展的要求。
事实上,各个社会的政府都在不能程度上发挥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越是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收入再分配体系越是强大,表现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也越是高,表现在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越是高。
1、公平的标准
(1)受益公平
这一标准最通行,最能被社会成员接受,但这一准则在税制中应用的领域最有限。
(2)条件(起点)公平
追求社会成员的生产经营和劳动条件的平等,而在这样的平等环境下取得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均等予以认可,政府的政策不应改变这种不均等,即政府政策不应缩小基尼系数。
比例税率是符合这种公平标准的。
条件公平与“效率目标”相一致。
效率
公平与效率正相关
条件公平
(3)结果公平(结果均等化)
追求经济过程的结果即人们拥有的收入与财富均等一致。
当然这也不反对获取收入和财富的过程的均等化。
前面我们介绍的缩小基尼系数等现代经济管理中的各种概念(如:
收入五组分法、一定比例的高收入者拥有大部分的社会存款等等指标都是用于说明结果公平状况的。
追求结果公平的效应是损失效率,换言之,结果公平与效率是互相替代的:
效率
公平与效率负相关
结果公平
用于衡量结果公平的尺度:
除了前述基尼系数等实用性指标外,还是如下三种效用牺牲说:
均等绝对牺牲说、均等比例牺牲说、均等边际牺牲说。
下面用图表达这三种牺牲说:
3、调节收入和财富的税收政策
(1)税制体系简介
从收入流的顺序看的税制体系:
流转税——企业(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持有财产税——遗产税
资源配置的影响效应渐弱,收入再分配功能渐强。
(2)流转税(货物与劳务税)对收入的调节
1、一般商品税的累退效应。
2、选择性商品税、差别税率商品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3)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对收入和财富的调节
1、征税对象的性决定了对收入和财富的调节作用
2、累进税率决定了对收入和财富的调节作用
3、遗产税对财产的调节作用。
4、社会保障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第二讲税收制度构成要素和税制结构体系
第1节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用来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以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组织与个人)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税收制度确定了政府(主要是职能部门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分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或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又分法人纳税与非法人纳税人;法人纳税人又有多种形式。
扣缴义务人:
法律规定负有将纳税人的应纳税税款代扣代缴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当发生税负转嫁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同一人,而当纳税与负税人就不一致。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
每一种都有特定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因而也是命名税种的主要依据。
税目:
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分类。
税目的意义有二:
一是在列举征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税目确定征税的范围;二是在需要确定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差别征税时,税目可以起到分门别类的作用,以便设计差别税率。
计税依据:
是具体计算税款的数量或数额依据。
计税依据是实物数量和货币金额两种。
三、税率
(一)概念: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的比例。
(二)税率的重要意义:
决定了纳税人税负轻重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多少;税率体现了政府的社会和经济政策。
所以税率是税制的中心环节。
(三)税率的形式: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实现同一税率。
2、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的大小,从低到高确定为同的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将征税对象按金额大小划分成若干等级,对每一个等级从低到高设计差别税率。
对征税对象达到高一等级时,就要对全部征税对象按高一级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
将征税对象的金额划分成若干级距,对每一级距从低到高设计差别税率,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级距时,只对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征税。
在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同一征税对象可能会适用多级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差异的图示(见图)见PPT课件。
超额累进税率可用速算扣除数简化。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优缺点比较。
定额税率
定额税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单位实物量确定固定的税额。
定额税率的优缺点。
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率的比较说明。
影响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率差异的因素分析:
税率特征(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由于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与实际计税依据的差别(减免税、偷逃税)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
商品或收入流转过程中确定应该征税的环节。
现实社会中商品与收入是多环节流转的,所以必须选择恰当的环节征税。
纳税环节可以选择在生产环节、批发、零售、消费等环节征税。
不同的税种可以选择在不同的环节征税。
于是就有多环节征税、单环节征税等多种形式。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税法中规定的应该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
纳税期限的规定是税收强制性的重要特征之一。
纳税期限在税收征管中有三个特定的含义:
计税期限;申报期限;缴库期限。
六、减免税
减免税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基础上,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特殊的优惠照顾,减轻或免除其全部纳税义务。
减免税有重有社会经济意义,所以各国的税法中都有,但程度、规模有较大差别。
减免税的形式(4种):
直接减免应纳税额;降低税率;缩小(收入剔除,费用扣除;起征点,免征额);出口退税。
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一)违章行为的分类。
1、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
(1)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欠税、偷税、骗税、抗税等
(2)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类。
违反有关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接受调查等税法规定。
2、征税主体的违法(税收行政违法)
(二)处罚方式的分类。
(1)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主要是退还和赔偿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税收分类
一、按收入划分与管理权限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二、按征税对象的性质(税种的性质)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
三、按税负是否转嫁(或者说转嫁的难易程度)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四、按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分为从量定额税与从价定率税。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
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例说明两者的三层意思上有根本的不同。
第三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的概念(P95)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在税收分类中属于中央税、流转税、间接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项目的选择性
(二)消费税是价内税
(三)税率差距较大(且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
(四)单环节征收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筹集财政资金的作用
(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
(三)具有调节收入,实现公平目标的作用
第二节消费税制度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有以下5种:
1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
2在我国境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
由受托加工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3在我国境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具体指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
4、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5在我国境内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与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及征收(品目)范围、税率:
见税目税率表
表4-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复合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70元
(2)乙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70元
(批发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
(2)乙类啤酒: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4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税行为的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二)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
具体见教材或《消费税条例》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五)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业务
(六)从事卷烟批发业务
二、计税依据
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金额。
2、当出现价外费用时,包括价外费用。
3、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表42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
(1)甲类卷烟10%(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2)乙类卷烟5%(12)汽车轮胎5%
(3)雪茄烟5%(13)摩托车6%
(4)烟丝5%(14)高尔夫球及球具10%
(5)粮食白酒10%(15)高档手表20%
(6)薯类白酒5%(16)游艇10%
(7)其他酒5%(17)木制一次性筷子5%
(8)酒精5%(18)实木地板5%
(9)化妆品5%(19)乘用车8%
(10)鞭炮、焰火5%(20)中轻型商用客车5%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四节消费税的征收和缴纳
一、纳税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