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升洞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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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升洞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半升洞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沈家门旧城区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半升洞区块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

东起半升洞客运码头,西至滨港路27弄,南临滨港路,北靠刺棚山南侧的房屋及附属物。

首期启动滨港路30弄以东区块征收工作。

具体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二条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和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用途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原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第四条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私有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房评估价(不含装修及附属物)给予38%的补助。

3、为鼓励本地块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鼓励奖。

4、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按协议结算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和奖励款。

5、被征收人3年内在普陀区范围购买住宅房屋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

高层安置区(含小高层)为东港38-4地块,东港43-1地块为备用地块;多层安置区为东港原三初地块(含九洲花园北侧地块)。

2、安置房交付时间:

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日起,高层住宅3年内,多层住宅2年半内交付。

具体交付时间以征收部门通知交房日为准。

3、安置房户型:

高层安置区为82㎡左右(小高层)、105㎡左右(高层)、125㎡左右(高层)三种基本户型;多层安置区为50㎡、60㎡左右两种基本户型;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具体面积以安置房竣工后,房管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选定:

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基本户型,征收部门按幢、单元顺序号提供安置房房源。

具体选房顺序及房号选定,经统一抽签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5、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35%进行安置。

原房建筑面积增加35%后超过60㎡的,安置在高层安置区。

原房建筑面积增加35%后不超过60㎡(含60㎡)的,原则上安置在多层安置区,被征收人也可以申请在高层安置区选择一套安置房基本户型。

原房建筑面积增加35%后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的,可以在高层安置区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后的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35%。

分套安置时,被征收人最多只能选择一套高层安置区82㎡左右(小高层)基本户型。

6、结算办法:

安置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各自的评估价结算差价。

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的35%部分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38%优惠购买。

就高选择安置房基本户型的,超过原房建筑面积135%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被征收人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原房后,按协议结算搬迁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和两年的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视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另行结算。

其它款项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

安置房交付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新旧房屋差价款和其它款项,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1、在遵循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原则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就低选择安置房基本户型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基本户型,折算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对应的原房部分建筑面积,享有相应的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

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1+35%)

货币补偿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私有住宅房屋相关补偿补助

一、搬迁费:

按原房建筑面积10元/㎡补助,共补助2次。

每产权户不少于750元/次。

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每产权户不少于1100元/月。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腾空移交之月起至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月后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规定的交付期限,超过期限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计算。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确有困难,经申请同意后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原房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依据有关标准结合成新率按实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四、原房有下列设施的,按有效凭证给予补偿:

管道煤气补偿4000元/户,有线电视补偿360元/户,固定电话补偿200元/户,宽带网络补偿200元/户。

五、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其面积超过原房按1.2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2000元/㎡予以补助。

六、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残疾证的,或七十周岁(以搬迁通告之日为计算时点)以上年长者,且在原房中实际居住,并经公示无异议,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36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1200元/户。

在安置过渡期间达到七十周岁的,增发临时安置费减半。

第六条私有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一、签约奖:

按原房建筑面积930元/㎡奖励。

二、搬迁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300元/㎡奖励。

三、整体签约进度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到90%,且在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800元/㎡奖励;达到95%的再给予原房建筑面积200元/㎡奖励。

虽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但在搬迁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移交原房的,整体签约进度奖减半。

第七条其他

一、被征收人符合市、区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区82㎡左右(小高层)、多层安置区50㎡左右基本户型,确有实际困难无力支付部分差价款,经申请同意后可以办理安置房共有产权。

安置房共有产权由被征收人和政府委托的持有人共同持有。

政府委托的持有人持有的产权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三、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房改手续。

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条件,但符合继续租赁公房条件的,由房管部门另行安排租赁房屋。

四、祠堂、祖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六、安置区随房配置的杂物间,以自然间的净面积计算,按有窗的3000元/㎡、无窗的2000元/㎡购买。

地下停车位按40000元/个申请购买。

申请购买人数超过实有地下停车位的,由抽签方式确定购买资格。

七、安置房交付时,物业维修基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八条私有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一、商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原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房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15%给予补助(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以及搬迁及过渡等费用)。

三、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征收部门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

四、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

在住宅安置地块的沿街店面,具体位置经统一抽签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安置房与住宅安置房同时交付。

2、产权调换:

按“征一还一”、“选小自愿、选大就近”原则进行补偿安置,并按各自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

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不足部分按本条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3、装修补偿:

经评估按实补偿。

第九条私有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经济补助

一、2013年9月1日之前,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产权的一层私有住宅,自行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经营,并以商业用途延续使用至今,在按原用途(住宅)给予补偿后,结合具体经营年限和营业面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补助标准:

根据该住宅房屋与相同区位类似的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被征收人每经营满一年补助差额的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最高补助不超过差额的50%。

营业面积:

按照一层住宅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自然开间结合进深计算;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

二、被征收人须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上述标准予以经济补助。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自管住宅,原则上参照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执行,但不享受各项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房屋性质经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

第十一条其他单位用房的征收与补偿

除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根据用地性质、房产性质结合实际用途经评估确定。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另行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15%的补助(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及搬迁、过渡等费用)。

装修附属物及其他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经评估按实补偿。

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地块房屋征收采用模拟征收方式,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停止实施。

二、安置地块规划及户型设计,将视区块签约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四、本征收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实施方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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