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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格式文本

 

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人民政府

年月日

 

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

甲方: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泾县旅游资源优势,乙方决定投资开发甲方

乡(镇)地区,建设项目。

为规范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名称

本协议项目名称为。

如有变动,以经双方同意变动后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项目建设范围

本项目建设范围为下列第种情况:

一、泾县城市规划区外。

二、泾县县城建成区外城市规划区内。

三、泾县县城建成区外(不含乡镇集镇区)。

四、泾县乡镇集镇区外。

大致建设范围为甲方所辖亩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茶园、桑园等)、未利用地(滩涂、荒草地等)、河流、水库等。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具体建设范围以经甲方批准的项目开发规划和图件范围为准。

建设用地范围、面积以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第三条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一、本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为万元,建设期限按下列第种情况执行。

1、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5000万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

2、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

3、投资额在1-2亿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投资额在2-5亿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投资额以项目农用地租赁费用凭据、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固定资产投入发票和有效资产评估报告计算,古董、字画等工艺品及其他摆件不作计算。

采取查看会计资料与察看项目现场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帐、据、物相符。

二、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分期建设:

1、;

2、;

3、;

4、;

5、;

6、;

其中:

第一期开发建设时间为年月至年月,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3、;

4、。

第二期开发建设时间为年月至年月,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3、;

4、。

第三期开发建设时间为年月至年月,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3、;

4、。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定后的年内该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万元;在年月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三、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并结合投资额,乙方向甲方(应缴纳、无需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缴纳标准为按每使用一亩建设用地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

本项目建设用地合计亩,共计应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万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个月内全额缴纳至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四条土地、山场等资源的出让与租赁

一、乙方采用(独资、合资)方式投资,项目区域内的土地、山场、河流、水库、林木风景资源采用方式(①出让②租赁③部分出让部分租赁)。

二、项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三、采用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山场、水面、林木等资源,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乙方可与资源所有权人再行协商。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资源使用权。

但应与所有权人重新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

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给予配合。

因建设用地指标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1、土地出让、租赁标准

项目所需土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且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竞得人。

招、拍、挂成交价即为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竞得人应根据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乙方项目建设需要租赁项目区内土地、山场、林木、水面的,由乙方向所有权人提出租赁要约,并协商达成租赁合同。

2、林木植被处理

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采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五条项目扶持与优惠政策

一、乙方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周边的群众关系,保证项目的安全实施与运行。

二、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及证照办理等,甲方保证在项目规划批准后及时协调解决。

三、优惠政策

根据对方投资额和旅游项目类型,乙方享受以下

项优惠政策。

1、乙方以国有土地出让形式取得的景区、饭店、旅游度假类项目等建设用地,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在扣除必要的土地成本和地方政府提留资金后,甲方对乙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按以下第种情形执行。

⑴实际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50%予以补助;

⑵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80%予以补助。

⑶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100%予以补助。

2、建设期间因项目建设需要,乙方应向泾县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甲方保证免予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3、自乙方项目经营之日起,前3年乙方项目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的泾县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甲方保证由泾县县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乙方;第4年至第5年所得税应纳税实际入库额的泾县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甲方保证由泾县县级财政奖励50%给乙方。

4、规划区外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向泾县税务部门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甲方保证按泾县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5、规划区外亿元以上旅游度假类投资项目中,允许适当安排旅游地产类项目。

四、优惠政策办理及履约保证金退还

(一)优惠政策办理

1、乙方向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在扣除必要的土地成本和地方政府提留资金后,按本协议第五条“优惠政策”第1款约定给予乙方土地出让金补助。

补助方式按下列第种情形执行,甲方受理乙方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到位。

⑴乙方项目完工并评定确认相关等级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⑵乙方项目完成约定的期、期、期建设内容后分别向甲方提出申请。

甲方按土地出让金补助总额的%、%、%,分次给予乙方补助。

2、税收奖励由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提出申请后60个工作日予以办理。

3、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直接办理。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

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万元按下列期限退还:

1、在乙方完成一期建设内容后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计万元;

2、在乙方完成二期建设内容后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计万元;

3、在乙方完成三期建设内容后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计万元。

4、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建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政策信息。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负责完成项目规划区内的土地(山地、林地等)流转和土地征用工作。

3、为乙方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通路、通水、通电)和社会安全保障。

4、在项目开发景观营造需要项目区内居民配合种植有关农(林)作物时,负责动员项目区内村民完成规定种类农(林)作物的种植。

配合种植农林作物可能需要对农民进行补偿,该补偿应由乙方承担。

5、在甲方行政权限内对乙方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审批、收取有关费用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6、支持乙方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项目资金。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

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宣城市和泾县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

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乙方应及时拟定项目建议书,并作为本协议附件,同时按甲方同意的项目建议书规范实施。

3、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应编制符合《泾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泾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泾县生态暨文化旅游线总体规划》、《泾县生态农业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得到甲方批准。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个月内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市、县发改委批准立项(审查核准、备案)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开工建设。

4、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

5、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6、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

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7、项目开发前期设计应征询并采纳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乙方项目属下列第种类型:

⑴饭店类。

乙方应按不低于(国家三星级饭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营后年内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

⑵景区类。

乙方应按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营后年内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

⑶综合类。

乙方项目中饭店类建设内容应按不低于(国家三星级饭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营后年内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景区类建设内容应按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并在投入运营后年内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

8、属于景区开发型的,乙方对景区的经营期限为投入运营后年(5-10年)。

经营期满后,若乙方无违反本合同行为,甲乙双方可续签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另行商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占有资源、土地在两年内不按约定建设内容进行开发、建设,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履约的,甲方可没收乙方项目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协议。

项目区旅游资源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同时无偿收回。

二、乙方项目不能按期建设完工,甲方取消乙方已享受的本协议第五条规定优惠政策。

乙方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须将已享受优惠政策获益部分(补助资金总额、减免税费总额)一次性退还给甲方,且还须向甲方缴纳等额违约金。

三、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创建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甲方取消乙方已享受的本协议第五条规定优惠政策。

乙方在营业执照年审时须将已享受优惠政策获益部分一次性全额返还给甲方。

四、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协议、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

第八条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

3、本协议与国家、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依这些政策、规定为依据,双方协商并书面变更。

二、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乙方经营期满。

2、乙方未能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三、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解除。

2、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依法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建设期间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

一、本协议只与投资方在泾县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签订。

二、在本协议项目建设期限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协议;但乙方不按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除外。

三、在本协议项目规划范围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本协议项目的建设并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所形成的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的纪要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

本协议签定地点省市(县)。

六、如本协议生效需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

 

甲方代表:

(签字)乙方代表: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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