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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资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

3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4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7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危险废物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洪泛区和泄洪道,

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填埋场总体布置

1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容应包括:

计量设施,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

2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

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

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防渗处理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X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

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基础,地下水导流层,厚度应大于30cm;膜下保护层,粘土厚度应大于100cm,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护层;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1.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居民密集居住区。

3.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4.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

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

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1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82一类海域。

2对排入GB3838—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3对排入GB3838-88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mg/L(大肠菌值除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悬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氮

15

25

——

大肠菌值

10-1-10-2

10-1-10-2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中的三级指标值。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

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

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

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处、50米处各一眼井。

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地下水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二级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也可采用其他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二级强化处理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

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

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

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

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中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的主要政策措施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

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

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

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

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

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它具有同样SO2减排效果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

4)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应予以淘汰。

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熟悉)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

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应大于30%。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

  

(一)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m2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m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m 3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二)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三)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

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     

     

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限制立窑水泥、制止不符合标准的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为确保钢铁工业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规定如下,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努力达标:

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钢生产规模800万吨及以上。

钢铁联合企业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吨钢综合能耗高炉流程低于0.7吨标煤,电炉流程低于0.4吨标煤,吨钢耗新水高炉流程低于6吨,电炉流程低于3吨,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其它钢铁企业工序能耗指标要达到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平均水平。

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土烧结、土焦(含改良焦)、化铁炼钢、热烧结矿、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一)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kwh。

 

(三)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四)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一)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

硅铁(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时/吨、硅钙合金(Ca28Si60)不高于12000千瓦时/吨、高碳锰铁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不高于4200千瓦时/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58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不高于28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不高于4800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高炉锰铁焦比不高于1600千克/吨。

对使用低品位粉矿原料,单位电耗上浮不高于15%。

   

(一)主元素回收率:

硅铁(FeSi75)Si>92%,硅钙合金(Ca28Si60)Si>50%、Ca≥33%,高碳锰铁Mn≥78%,硅锰合金Mn≥82%,中低碳锰铁Mn≥80%,高炉锰铁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Cr≥94%,中低微碳铬铁Cr≥80%。

 

(二)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三)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SiO2>9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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