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01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加工业版环境管理体系专业审核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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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1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加工业版环境管理体系专业审核指导书

环境管理体系

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加工业专业审核指导书

1适用

本指导书适用于危险废弃物回收加工专业/行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用本指导书时必须识别其适用性。

本指导书是根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结合危险废弃物回收加工专业/行业的特点,在专业方面提供环境审核指南,作为专业技术支持,这些意见不是标准的补充和取代,审核时,应以标准为依据。

国家对于危险废弃物回收加工专业/行业正在制定新的环境政策,应予以关注。

随着社会进步,本指导书有可能落后于专业发展,使用者应关注专业动态,掌握新的专业信息用于审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和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

本规定发布后,所示标准有可能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和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9.4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1999版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UDC628.511/512:

322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9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96]36号)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税务总局国经贸资[1996]809号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试行)GB16487.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GB16487.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试行)GB16487.3-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试行)GB16487.4-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16487.5-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16487.6-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GB16487.7-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GB16487.8-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GB16487.9-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16487.10-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GB16487.1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1996

3术语和定义

危险废弃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中的;易燃性废物清单、腐蚀性废物清单、反应性废物清单、急性毒性名录中的废物)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中和反应:

是指以酸或碱的处理方法,使液体呈中性或降低其酸度或碱度。

沉淀法:

是按离子的溶度积不同,通过调节PH及物理化学反应,将金属离子变成为难溶的(溶解度不同)、难解离的沉淀物(化合物)。

吸附法:

是指利用吸附剂对液体中某些溶解性物质及胶体物质的选择性吸附,达到富集的目的。

离子交换法:

是指通过不溶性离子(树脂)化合物(离子交换剂)上的可交换离子与溶液中的其他同性离子的交换反应来达到去除或富集废液中的重金属离子。

溶剂萃取:

是指利用有机溶剂从不相混溶的液相中把某种物质提取出来的一种方法,通常分萃取、洗涤、反萃取3个主要工序。

蒸发浓缩法:

一般指将液体加热,使其中的水分子汽化,浓缩液体中的溶质,加以回收或处理的方法。

蒸馏法:

这是一种通过沸点的不同,将挥发性物质转移到汽相中进行回收或处理,用于分离、提纯及回收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适用于处理含有有机物的废液或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

4专业特点及典型工艺流程图

危险废物加工利用专业的特点:

a.危险废物的加工利用必须按照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所规定的废物类别利用经营范围,在组织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没有认可的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一律不得进行回收利用加工。

b.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通常可以归为“收集、运输”、“贮存”、“回收处置”、“利用或销售”四大过程,每个过程中均有许多各不相同的方法,危险废物的加工工艺则必需符合有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

c.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回收利用工艺必须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止技术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1.2.3)的要求。

d.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过程中,通常使用了大量的酸、碱、有机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及蒸发、蒸馏、浓缩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与易燃、易爆的潜在风险。

e.典型的工艺流程:

(1)工艺流程

有机溶剂的回收:

主要污染物产出部位:

●运输、贮存的泄漏、有机溶剂的挥发

●蒸馏残存废液

●分离废液

●精馏废液

●脱臭废气

重金属的回收:

●运输、贮存时的泄漏

●酸、碱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酸雾

●除杂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浓缩过程中的酸废气

●结晶、分离过程中的清洗废液

稀贵金属的回收:

●运输、贮存中的泄漏

●预处理过程中的酸、碱及废气

●萃取或吸附过程中的有机溶剂及吸附剂的使用与废液

●反萃取或解析过程中使用的化学物品或溶剂

●还原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

废催化剂的再生:

●运输与贮存中的泄漏

●酸或碱的使用与酸雾

●清洗废水

拆卸(电器类):

●废电器中的液体物质的泄漏

●拆卸过程中液体物质的泄漏

●分类过程中对废弃危险废物的判别

●分类后对确定的危险废物流向

备注:

●上述各工艺流程中,为达到产品的纯度,其中许多工序是重复的,且其利用与回收的对象不同,其化学物品的使用与产出废物均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均会产生一定的废液、废渣及废气,同时在废物的利用过程中,各工序均存在泄漏的风险。

●由于可利用废物的进口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价)”及其管理工作归入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中,因此对进口废物的拆卸利用同样在该行业中。

5审核要点及取证方法

按GB/T24001-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分析危险废物的利用专业特殊的审核要点和取证方法如下:

行业特点:

a.应注意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三同时验收报告中”对危险废物利用厂的厂房、设施、设备、生产和贮存条件,周边环境及管理均有相应的规定。

b.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应包括:

监控设施、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

c.应注意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加工及产出废水(残液)、废渣及废气的处理管理。

5.1重要环境因素及环境影响的分析

本专业典型的在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下重要境因素清单(附录1)。

a)活动——主要活动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如下:

资源消耗:

危险废物中的有价资源的回收利用率,漂洗水的消耗

能源消耗:

蒸发、蒸馏时的、电、燃料

废气排放:

含酸雾废气、有机废气及含尘废气排放等

废水排放:

有价物质回收后的废液、洗涤废水

噪声排放:

排风机、泵、离心机、空气净化系统

危险废物排放:

所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中原本含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危险因子的残渣,如电镀缸脚酸溶后的残渣,回收液中除杂后产生的废渣、油污泥回收油后产生的污泥及部分报废的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器等。

潜在风险:

有机溶剂类、不相容(强还原剂、强氧化剂)化学类物质的接触、易自燃类化学物质(纯磷类)的火灾,蒸发、蒸馏等压力容器的爆炸,挥发性毒性气体的富集引起的意外等。

b)产品——主要产品中的重要环境因素:

产品中的重要环境因素:

利用的危险废物中原含有的危险因子基本上均在回收利用的产品之中

原、辅材料中的重要环境因素:

原材料即回收的危险废物均属重要环境因素,辅助材料一般均是化学品,其中许多是属危险化学品

c)评价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声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周界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注:

企业应按所在地的质量标准划分类别与标准级别相应执行上述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有机废气、含尘及尘中含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废气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的利用一般以确定的危险废物为原料,因此在焙烧、精炼过程中一般会产生含尘废气,通常为原产物的因子混合物,部分有机物的回收利用过程中的有机废气的排放,故对这一些特殊原料或工艺需增加相应的控制要求。

(2)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两控区应按两控区要求执行。

按企业选用的不同炉型、燃料按标准控制排放。

(3)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1996)。

(4)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备注:

●企业应按所在地的排污标准划分类别与标准级别相应执行上述排污标准中的污染物因子控制标准。

●一般情况下,环保主管部门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均有相关的特殊排污控制标准要求。

5.2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遵循情况

a.重要的与环境有关的专业性法律及其他要求见附录2,同时可以从国家环保总局、中华环境保护网、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媒体获得。

b.危险废物利用生产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人员。

c.企业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确定的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的类别进行组织生产。

d.组织应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价,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e.必须具备相关污染物控制因子的监测报告。

5.3运行与活动的控制要求、方法、污染防治技术与监测方法、要求

a.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见5.1/c

b.组织持续改进的方面与力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管理评审、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由于该行业的特点是对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故在持续改进方面应注重于废物资源化的利用率与在回收利用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与预防措施。

c.对于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生产型企业可从下列几方面加以考虑并提出取证和记录要求:

资源能源使用——生产加工用水、加热系统、动力系统的燃料或电能的消耗

产品——若回收利用的化工产品用于农药、肥料或间接于与食品行业有关的,除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产品标准要求之外,还应严格按农用环保或食品卫生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生产活动——回收利用应有专用设备及生产线,废弃物(包括废渣、废水、废气等)应专项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符合环保要求(如“五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

回收或利用设施及技术应符合环保要求。

辅助活动——生产车间、仓库、设备维护管理部门、运输部门以及生活、办公等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重点控制原料危险废物的贮存、加工处理、辅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贮存部门。

废物——提高危险废物中的资源回收利用率,改进工艺,减少废渣、废水、废气的排放。

末端处理:

□对污水的防治和管理:

a)清浊分流的地下管网资料齐全,且归档管理。

管网外排口的周围严禁放置化学物品、危险废弃物等

b)该行业产生的废水通常含有悬浮物、油类等物质外,同时含有原回收的危险废物中含有的受控制的危险废物污染因子及偏酸或偏碱性,如重金属、有机溶剂等。

因此需对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采取相适应的治理方法,一般可以用微生物转化有机物,包含有毒有机物,通常可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而对重金属、悬浮物则可用凝聚沉淀法、凝聚汽浮法,酸碱性则可采用中和法等,具体需视需控制的因子而定。

分析室产生的废水按一般实验室废液处置方法或直接进入企业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必须其污水处理方法有针对性,能达到其处理效果)

□对废气排放的控制:

a)锅炉房应有相应的装置,烟尘气应达到排放要求。

b)生产工序废气排放如属酸雾、需控制的有机废气则应有中和塔、活性碳吸附装置等处理装置;一般废气的排放应具备通风、排空设施装置。

□对噪声排放的控制:

a)锅炉送风、生产车间的排风、各类泵、离心设备的使用产生噪声源,应具有相应的降噪、防噪措施,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b)反应釜、蒸馏系统的排气噪声。

□对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a)回收利用中产生的残渣应按其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或按危险固废处理方法执行。

b)一般废弃物包括生活、办工、淘汰设备等应及时清运、回收、处理。

c)废电池、灯管、维护设备的机油、润滑油、墨盒、粉等危险废物应分类堆放,属自我处置范围内的自我处置,其余的转交具有资质单位处理。

5.4应急准备与响应

a.可能的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部位:

蒸馏塔、反应釜等压力容器的爆炸、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池或槽)的大面积破裂、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失效、运输、仓库或使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

b.预防措施:

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预设相对应的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材料: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

发现有隐患、问题及时改进。

c.可行的演练:

制定消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及人身损伤的应急预案。

d.取证和记录按GB/T24001:

1996标准要求审核,本专业没有特殊要求。

5.5人员要求

可能产生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岗位人员的意识、能力、素质、资格要求及取证和记录要求。

a.危险废物本身就是一个污染源,其成分复杂,且因回收利用方法不同,其废水、废渣的成份也可能改变。

因此,废渣、废水处理方法的制定人员应为危险废物性质及具有一定化学知识与环保知识的技术人员,生产员工应经过培训上岗。

b.负责消防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培训。

c.特种设备操作如锅炉房、蒸馏塔、反应釜等应按有关要求严格实施。

d.废水处理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应具备专业上岗证书的规定。

5.6需要控制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记录

见附录3。

6其他规定

6.1监督/复评要求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专业的监督/复评的审核重点,应该关注法规遵循情况(特别是“五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确定的利用范围的执行情况)、污染治理、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新、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其他按本中心要求制定环境审核计划和监督频次,完成环境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的检查。

6.2审查和审定的关注点

6.2.1对收集、运输、贮存系统审核的关注点:

1)“五联单”执行情况

2)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在“许可证”范围内

3)回收的废物标识明确

4)废物的盛放容器及存放是否相容(如强氧化剂不能与强还原剂存放在一起,强酸不能放在铁桶内等)

5)贮存池或槽的防渗措施

6.2.2对回收利用加工系统审核的关注点

1)生产车间的废水必须进入污水管网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残渣定点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危险化学品应定点放置,并有明显标识,保管或使用人员了解MSDS。

3)各工序的管道、反应容器等设施完好、有效,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4)车间、仓贮的布局、堆放符合消防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5)应急与预防措施是否完善。

6)厂房、车间、周围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6.2.3锅炉房烟尘排放应达标,如果位于双控区域应该注意烟尘和二氧化硫达标,关注除尘装置的运行。

6.2.3对其他系统审核的关注

空调机房、修理车间、电气间、配电间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注意设备的噪声。

检、维修时的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6.2.4废水排放处理系统

1)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生产排出废水的水质变化很大,审核时应关注是否有减少冲击负荷对废水处理设施的影响,注意不同时段的排放水质与水量。

2)污水排放中PH、悬浮物、BOD、COD、石油类、氨氮物特别是重金属离子应符合标准要求。

3)污水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行。

4)废气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行。

5)不能自我处理的产出危险废物应转交其他具有资质的处置企业处置。

6.3审核范围界定

按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决定审核范围:

例如上海市芦潮港镇码头北首上海绿地石油制品厂范围内的石油制品生产(应按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中所认可的回收处置类别明确标识(划定)石油制品名称或类别)。

6.4对审核员的特殊要求

对审核员的特殊要求:

进入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审核时,审核员应具有对危险废物的一定了解及化学知识。

6.5特定认证项目

不预受理对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多溴联苯(PBBs)电器类物质、含氰类等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企业的认证。

7附录

附录1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加工专业典型的重要境因素清单

序号

环境因素

活动

备注

1

废气排放(含烟尘、SO2、重金属离子及其化合物、有机物、酸雾等)

锅炉运行:

使用煤、燃料油等

焙烧、蒸馏、蒸发:

2

污水排放

1)回收利用后的废水

2)产品清洗,场地清洁废水

3)生活废水。

3

危险固废

溶解后的残渣、除杂产生的废渣

4

资源消耗

1)水

2)电

3)能源

4)国家紧缺的稀有资源的的回收率

附录2重要的与环境有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版本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5.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7.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

1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11.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

12.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1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1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

1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16.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88

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2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2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1996代替GB5085-5中的有关部分

2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初筛》

GB5085.2-1996代替GB5085-85中的有关部分GB5088-85

2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1996代替GB5085-85中的有关部分GB12502-90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1.1

2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1]199号

附录3必要的证实性记录

“五联单”

8参考文献目录

●环境违法认定与法律解释全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实施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固体废物卷)聂永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9解释部门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事业发展部

10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11主要起草人

项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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