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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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资助、育人相结合的工作理念,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工作目标,努力构建“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条基本原则
1、政策激励的原则。
激励广大同学热爱祖国,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
2、育人为本的原则。
把资助贯穿于育人的全过程,达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3、混合资助的原则。
统筹政府、社会、学院等不同资助渠道,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4、因人施助的原则。
根据贫困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对不同困难程度的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
5、客观公正的原则。
奖、助学金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民主评议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过程要由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全额学费减免不能同时兼得。
第二章资助内容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是中央和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励制度。
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市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获得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高职)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每年9月28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2)。
7、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公告。
8、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经费划拨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制度,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名,综合测评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高职)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
6、每年9月28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
7、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至市财政局、市教委,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公告。
8、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经费划拨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的,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等3500元/生年;二等2800元/生年;三等22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各科成绩达到及格(含补考及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5、每年9月28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市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7、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至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8、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经费划拨后,学院将按月于每月25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七条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名额和预算分配组织各系学生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申请与评审
1、各系向学生公布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同时将本办法在网上公布。
2、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自行在网上下载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指导学生填写。
3、各系要成立由辅导员牵头的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并进行评议。
4、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牵头,成立认定评审工作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初评人选。
5、各系要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6、各系将初评人选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7、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和复审,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8、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并将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经费划拨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受助学生的名单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为每位受奖(助)学生开设个人账户,同时将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按期发放到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2、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各级各类受奖(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将获得的受奖(助)资金确实用于补助生活、学习,并定期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具体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受奖(助)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4、学院财务处开设单独帐户,用于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5、财务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和助学金实行单独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在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仍然是主要的资助措施之一,要继续大力提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办法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2、对高职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签订就业协议达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代为偿还。
具体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3、为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和鼓励我院高职毕业生到我市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凡我院毕业生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五年以上(含五年),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具体办法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积极做好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工作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
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向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1、校级优秀学生及优秀集体评选
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对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优秀学生、优秀集体评选。
评选工作应于每年9月25日之前完成。
具体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优秀集体评选办法》执行。
2、学费减免
对于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等,实行缓、减、免学费政策,具体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3、困难补助
对于学生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对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按学生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预留,对学生遭遇的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实施救济性补助。
具体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4、勤工助学
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切实加强管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具体办法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设立资助贫困学生基金
学院欢迎和倡议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直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院设立奖学金。
(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
在总结经验的同时,继续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
1、成立“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牵头,学工、财务、教务、后勤、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各系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新生报到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的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
2、各系在新生报到现场要安排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接待、咨询、报到等工作,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绿色通道”审核报批工作。
3、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形式,宣传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措施,使新生全面详细地了解我校资助政策体系的具体内容,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消除顾虑,按时报到入学。
4、将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确保当年录取新生人手一册,将学校的资助政策宣传到位,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顺利报到入学。
第三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学院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实行院长负责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奖优帮困资助体系,按照“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运用“奖、贷、助、补、减”等丰富、多样化的资助手段,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制定资助的政策和办法,定期研究并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系应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抓好抓实。
确定专人负责资助工作,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档案及困难学生数据库,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相应调整,并负责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第十七条加大宣传力度。
学工部门、各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了解资助体系的内容,使广大同学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八条严格评审标准。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规范资金管理。
财务、学工部、各系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帐户单立、专款专用、规范发放、手续完备,把这项惠及广大学生的民心工作办好、办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12月19日起执行。
天津轻工职业技业技术学院
2007年12月17日
附表: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2寸免冠)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入学时间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系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本学年综合测评
班级或专业排名
上学年成绩
班级或专业排名
上学年成绩(课程名称及分数)
学院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表2: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2寸免冠)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入学时间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系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上学年综合测评
班级或专业排名
上学年成绩
班级或专业排名
上学年成绩(课程名称及分数)
学院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表3: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2寸免冠)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公民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系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学院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公章)年月日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表4: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系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学院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公章)年月日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