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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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试大纲差不多要求】

1、把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治理;

2、把握一般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

3、把握有限合伙企业的专门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专门规定;

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9、了解一般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说明】投资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假如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点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显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说明】只有“一般合伙人”能够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

(1)公司股东能够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说明】

(1)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二者没有先后顺序问题;

(2)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例题1】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依旧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5年)

【答案】×

【例题2】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坚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差不多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7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

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能够是中国公民,也能够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能够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例题5】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2003年)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题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能够是中国公民,也能够是外国公民

【答案】A

【例题7】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2006年)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

(1)选项B: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2)选项C: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

【例题8】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投资人能够是中国公民,也能够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BC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治理(重点)

投资人能够自行治理企业事务,也能够托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治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托付或者聘用的人员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说明】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

(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甲授权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假如乙未经甲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有效。

假如乙超越内部限制给投资人造成缺失的,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益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治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治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能够聘用他人治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托付丙治理企业事务,授权丙能够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托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托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治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假如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假如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1】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治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例题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托付陈某治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C涉及的行为有效:

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选项BD:

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能够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说明1】“投资人”能够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说明2】债权人不能直截了当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治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6年)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

(2004年)

A、1年B、2年C、3年D、5年

【答案】D

【例题2】张某于2000年3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该企业应于2000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

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因该企业差不多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差不多消灭

B、甲公司能够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要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

D、甲公司要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ACD

【例题3】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不再清偿

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假如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假如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

A: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选项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CD: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4】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

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

(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例题5】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例题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第一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仍不足时,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D、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选项C:

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第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第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3】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说明1】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其中包括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说明2】一般合伙企业的特点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样的企业债务依旧某一个合伙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说明3】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样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说明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一般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一般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说明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

有限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

【说明2】合伙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说明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但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

【例题】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一般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一般合伙人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答案】ABCD

(2)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然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出资

①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

【说明】只有一般合伙人能够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够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够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例题】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有()。

A、劳务B、实物

C、知识产权D、土地使用权

【答案】BCD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说明】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重点)

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缺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伙企业,甲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自己向B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差不多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B(B不明白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该质押无效。

假如给债权人B造成缺失的,由甲向B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一般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能够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能够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缺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重大事项(重点)

合伙企业托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畴、要紧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然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例题2】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例题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BCD

(2)合伙人的权益

①各合伙人不管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益。

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能够决定撤销该托付。

(3)合伙人的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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